• 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政策

    (一)适用人群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条件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零就业家庭人员;   (3)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   (4)残疾人员;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三)补贴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四)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或向注册地乡镇(街道)社保所申报,乡镇(街道)社保所初审,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复审,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联系电话:023-52299238(区就业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   
  • 跨区域务工交通补助政策

    (一)适用人群:   当年跨区(县)、省(市)务工的我区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补贴条件   跨区(县)、省(市)务工   (三)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   (四)办理流程:为方便脱贫人口及时享受跨区域交通补助,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   联系电话:023-52299162(区就业人才中心农村劳务开发科)   20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实现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自主创业,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仍处于就业状态的我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在山东省就业的,按800元/人给予补贴。在其余区域就业的,按500元/人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办理流程: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三个月后,即可向社保所提交申请资料,填报申请表。①市内单位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外),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情况说明(出具时间在申请时间当月或上月,下同),或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需显示用人单位信息,截止时间在申请时间当月或上月,下同)。②市外单位就业人员,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情况说明,或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或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截止时间在申请时间当月或上月)。③市外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联系电话:023-52299162(区就业人才中心农村劳务开发科)   
  • 东西部协作交通生活补助和稳岗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通过劳务协作转移到山东省或其他省市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开州籍农村劳动力(含脱贫人口)   (二)补贴条件:通过劳务协作转移到山东省或其他省市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提供连续三个月的企业盖章的工资银行流水、工资表之一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三)补贴标准:对通过劳务协作转移到山东省或其他省市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开州籍农村劳动力(含脱贫人口),给予1000元的交通生活补助。   对通过劳务协作转移到市内其他区县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开州籍农村劳动力(含脱贫人口),给予200元的交通生活补助。   对通过劳务协作转移到山东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开州籍脱贫人口,给予稳岗补贴3000元。   (四)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五)注意事项:东西部协作交通生活补助和稳岗补贴政策与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六)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含脱贫人口)可向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公共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交通生活补助申请表》、《稳岗补贴申请表》和就业佐证资料(企业盖章的工资银行流水、工资表之一)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联系电话:023-52299162(区就业人才中心农村劳务开发科)   
  •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化解过剩产能职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条件: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先缴后补。   (三)补贴标准:   1.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全额(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个人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脱贫人口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脱贫人口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负责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 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区“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二)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用上述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非全日制1456元/月,全日制2100元/月。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脱贫人口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脱贫人口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负责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到单位,再由单位拨付到个人。   (六)注意事项:   1.可同时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2.招用的非全日制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灵活就业方式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条件:   需从事以下工作中的一种:   1. 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 个体工商户雇工;   3. 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自己名下不能有营业执照);   4. 网约车驾驶员。   (三)补贴标准:   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就业地乡镇(街道)社保所申报,乡镇(街道)社保所负责初审后,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复审,再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 低保就业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   (二)补贴条件   1.        失业后实现就业;   2.        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   (三)补贴标准   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   (四)补贴期限:   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   (五)办理流程:   符合补贴条件低保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申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负责审核,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   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补贴条件: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满36月以上放宽至12个月及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补贴标准   根据我市最新发布的职业(工种)市场需求目录,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的,一般和紧缺职业(工种)及目录外工种分别补贴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目录中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分别补贴1200元、1800元和2500元。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2.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领并享受1次补贴,每次补贴仅限于1个证书。   3.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条件及标准参照我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办理流程:符合享受条件的在岗参保职工,在“重庆人社APP”或“重庆就业公众号”中“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栏目网上申报。   联系电话:023-52299388(区就业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 社保费缓缴政策

    (一)申报范围:   5个特困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扩大范围:   1、17个扩大实施缓缴政策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2、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1.本次扩围17个行业的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企业申请之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申请之月至2023年3月   2.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申请之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为申请之月至2022年8月。对申请缓缴之月已经缴费的企业,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可依企业申请办理退费。   3.5个特困行业企业,原已确认或申请缓缴的企业无须再行申报,其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动延长到2022年12月。从7月起,新确认或申请缓缴的企业,从完成确认或提出申请之月起开始享受缓缴政策,不再追溯以往月份。   (一)注意事项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 1 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办理流程:1.线上办理: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rlsbj.cq.gov.cn/),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录,根据提示确认缓缴起止时间;2.线下办理: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申请表进行确认。   联系电话:023-52299252(区社保中心职工保险参保科)
  • 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政策

    (一)适用人群:以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为主要培养对象(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人社部发〔2021〕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5000元以上),给予培训补贴,对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6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二)补贴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同一专业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按《目录》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办理流程: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培训项目后,(园区)企业自主培训后,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补贴相关资料,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享受补贴。   联系电话:023-52299231(区就业人才中心培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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