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政策》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商务发〔2026〕6号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6年1月27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会展业加快发展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 年)〉的通知》(渝府发〔2024〕18 号)要求,加快建设国际会展名城,坚持国际化、品牌化、市场化、专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方向,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一、支持品牌展览项目(一)对拟支持的展览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1.展览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每1万平方米补助不超过24万元。2.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展览项目,每1万平方米补助不超过22万元。3.展览面积在0.5万平方米(含)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展览项目,每0.5万平方米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二)支持在渝新办展览项目。围绕我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相关产业,在我市新举办且办展面积超过0.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给予连续办展不超过三年的培育期支持。对拟支持的新办展项目,补助标准参照第一条,并上浮50%。(三)相关要求和原则。1.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方向、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贸易类和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包括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项目),须在我市专业会展场馆举办、展期2天(含)以上。2.一年多届的只补助1届。自2022年1月1日起,每个展览按标准补助不超过6届(新办展培育期不纳入统计)。第7届及以后按增量给予补贴,比上届展览每增加0.5万平方米补助10万元。3.对取得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展览项目,每届额外给予30万元奖励。4.每个展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按自主申报、以相关标准进行奖补的原则确定支持展览项目。二、支持重点会议项目(一)对拟支持的会议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1.对在我市举办的、与会人员来自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与会人数2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的国际会议,按场租的100%给予补助。2.对在我市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与会人数200人以上的,按场租的100%给予补助。(二)相关要求和原则。1.一年举办多次的会议只补助1次。自2022年1月1日起,每个会议按标准补助不超过3次。第4次及以后按市外参会人员增量给予补贴,比上次会议每增加100人补助5万元。2.对纳入ICCA(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统计的会议项目,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3.每个会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按自主申报、以相关标准进行奖补的原则确定支持会议项目。三、支持国际认证对我市首次取得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我市首次加入UFI、IAEE(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CCA(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的会展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四、支持展览数字化发展支持重庆市重点展览场馆开展信息化、数字化、绿色化等提质升级工作,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每个场馆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五、支持会展企业纾困对正在举办或已经进场布展的0.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举办的,给予举办单位实际发生宣传费、物流费、场租费用20%的补贴,单个展览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六、支持会展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开展全市会展宣传推广,指导品牌展会发展,建设和维护全市会展公共服务平台,优化会展行业环境等会展公共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鼓励各区县和开放平台参照出台促进会展业发展相关政策。本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有关《申报指南》另行制定。二、政策出台背景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会展业加快发展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33号),2023年,市商务委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政策》(渝商务发〔2023〕24号文),该文件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本次出台的文件,对该文件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三、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一)支持品牌展览项目。拟对在我市专业会展场馆举办、展期2天(含)以上、展览面积在0.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和在渝新办展览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和原则进行补助。(二)支持重点会议项目。拟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和行业会议,按照相关要求和原则进行补助。(三)支持国际认证。拟对我市首次取得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展览项目和我市首次加入UFI、IAEE(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CCA(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的会展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和原则进行补助。(四)支持展览数字化发展。拟对我市重点展览场馆开展信息化、数字化、绿色化等提质升级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和原则进行补助。(五)支持会展企业纾困。拟对对正在举办或已经进场布展的0.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举办的,按照相关要求和原则给予举办单位部分补贴。(六)支持会展公共服务项目。拟对开展全市会展宣传推广,指导品牌展会发展,建设和维护全市会展公共服务平台,优化会展行业环境等会展公共服务项目予以支持。四、针对核心条款进行问答式举例解读(一)核心条款一问:品牌展览项目的补助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答:按展览面积分档核算:10万㎡(含)以上每万㎡最高补24万元;5万(含)-10万㎡每万㎡最高补22万元;0.5万(含)-5万㎡每0.5万㎡最高补10万元,且单个展览补助上限为300万元。(二)核心条款二问:符合“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的新办展览,支持政策有什么特殊优惠?答:可享受最长3年培育期支持,补助标准在普通展览基础上上浮50%,同时新办展培育期不计入单个展览最多6届的常规补助统计。(三)核心条款三问:一年举办多届的同一展览,能多次申请补助吗?答:不能。一年多届仅补助1届;2022年起每个展览常规补助不超6届,第7届起不再按原标准,而是按面积增量补贴,每增加0.5万平方米补助10万元。(四)核心条款四问:符合条件的国际会议和国家级行业会议,补助方式是什么?答:满足参会人数、参会范围等要求后,均按场租费用100%给予补助;单个会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年多次举办仅补助1次。(五)核心条款五问:展览因不可抗力暂停举办,可获得怎样的纾困补贴?答:针对0.5万平方米以上、已布展或正在举办的展览,按实际发生的宣传费、物流费、场租费用的20%补贴,单个展览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 《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原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6〕8号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1日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为保障市商务委履行职能所需而设立的一般性项目经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市统筹用于商务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商务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具体管理专项资金;(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汇总、申报和执行,及时拨付市本级项目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和监督检查;(五)负责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二)负责配合市商务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四)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五)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相关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辖区内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具体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管理;(二)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辖区内项目资金,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三)负责对辖区内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四)负责按规定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配合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二)负责根据市财政局的资金下达文件和市商务委的项目通知等,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和资金收回等工作;(三)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引导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生活服务、电子商务、会展、茧丝绸等商贸行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支持商贸行业助力乡村振兴。(二)支持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和新经济增长点,支持培育引进优质消费品牌和商业运营主体,支持各类消费载体提质建设和示范创建,支持开展消费促进和诚信经营活动。(三)推进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市场应急保供、重要物资储备和疫情防控。(四)引导进出口协同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培育对外贸易发展新业态新动能,提升对外贸易数字化水平,构建绿色对外贸易体系,推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五)引导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强化对外开放平台功能,提升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水平,推动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六)引导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推进贸易投资提质增效,促进外向型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七)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新互联互通以及在重庆开展的试点试验项目建设。(八)引导完善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政银保合作,强化统计监测、宣传培训、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法律服务、风险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营商环境优化。(九)国家有关部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商务发展的工作。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试点示范区域,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时间和“二上二下”程序编制。市商务委按照专项资金控制数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经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并按市财政局批复预算执行。第十一条强化预算约束,新增预算项目或资金分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管理程序,提请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二条根据管理级次,专项资金分为市本级资金和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资金是指由市商务委组织申报、评审或分配后直接拨付至实施单位的资金。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市对区县补助资金和切块资金。市对区县补助资金是指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组织评审后将预算下达给区县拨付实施单位的资金。切块资金是指市商务委按因素法切块至区县,由区县自主安排使用的资金。第十三条根据市商务委重点专项资金预算公开评审结果,市财政局会商市商务委将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提前下达至各区县。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细化到具体项目,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在年初细化分配的,市商务委应尽早制定专项资金细化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对于在当年6月30日前仍未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市财政局将收回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急需项目。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项目法分配采用奖励、补助、贴息、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预算规模、工作完成情况、绩效情况以及其他因素进行测算和安排资金。第十六条  市商务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和审核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制度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专项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市本级资金在市财政局预算下达后,由市商务委相关业务处室发起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申请,会签财务审计处,呈分管业务的委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审签同意后直接拨付至实施单位指定账户。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由区县商务、财政部门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资金文件和市商务委下达的项目通知,做好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工作。市商务委及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补助到项目,同类资金不得重复支持同一项目。按规定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申报主体,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禁止性补贴;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装修等开支;不得用于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第二十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单位应按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做好资金清算、退回等工作。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委及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及区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全过程管理,专项资金下达前设置绩效指标,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实施完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委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考核,预算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委机关年度考核中统筹考虑。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委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是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规范性等。第二十四条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财政纪律,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挪用等行为,将按规定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向、支持标准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时效性。专项资金中涉及项目管理事项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按规定履行申报、确认、验收、公示等相关程序。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包括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情况予以修订。《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2023〕5号)同时废止。二、政策出台背景2023年,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出台《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2023〕5号),作为指导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近年来财政部、商务部持续深化财政资金管理改革,要求地方强化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突出精准投放、绩效导向。同时,随着商务领域改革不断深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中新互联互通、内外贸一体化、数字贸易发展等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涌现,有必要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适配新形势下商务发展需求。三、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资金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围绕专项资金管理全流程作出系统规范。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管理原则。确立“科学设立、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明确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分工协作,区县相关部门协同落实管理职责。(二)细化权责分工。市商务委负责资金前期论证、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审核、预算下达、预算绩效及财政监督等工作;区县相关部门落实辖区内资金拨付、绩效管控、信息公开等具体工作。(三)优化支持范围。资金支持范围涵盖九大领域,聚焦商贸行业高质量发展、消费提质扩容、城乡流通体系建设、对外贸易与双向投资发展、内外贸一体化、开放平台建设、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等重点工作,兼顾国家及地方重大部署事项。(四)规范资金使用。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因素法或两者结合方式,支持奖励、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明确资金使用“择优不重复”原则,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人员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禁止性支出。(五)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全流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检查,明确人大、监察、审计等多部门监督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追回资金、移送处理等问责措施。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一)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二)市本级资金。是指由市商务委组织申报、评审或分配后直接拨付至实施单位的资金。(三)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市对区县补助资金和切块资金。市对区县补助资金是指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组织评审后将预算下达给区县拨付实施单位的资金。切块资金是指市商务委按因素法切块至区县,由区县自主安排使用的资金。五、针对核心条款进行问答式举例解读(一)核心条款1问: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市统筹用于商务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答:财政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可以分为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商务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二)核心条款2问: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有哪些?答: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试点示范区域,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三)核心条款3问: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有哪些分配方式,如何进行申报?答: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实行“支持范围+具体事项”管理,每年度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年度预算情况确定具体的支持事项。对需要组织项目申报的事项,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对不需要组织项目申报的事项,由市商务委拟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后组织实施。(四)核心条款4问: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不能用于哪些方面?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禁止性补贴;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装修等开支;不得用于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专项资金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补助到项目,同类资金不得重复支持同一项目。按规定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申报主体,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 《重庆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增加优质消费供给,进一步释放多样化、差异化消费潜力,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财政部、商务部于2025年9月启动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2025年10月,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拟报了《重庆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实施方案》,经评审、答辩,重庆已纳入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和《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精神,依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工作实际,制定《重庆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发〔2026〕2号)。二、政策主要内容及特点《重庆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共十章、22条,明确了总体原则、支持方向、支持方式标准及内容、项目管理、资金拨付、管理职责、项目主体责任、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总体原则明确。通过总则对制定依据、实施周期以及遵循原则提出了总体要求。二是支持方向明确。结合重庆实际、经济发展特点,聚焦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三个方面域予以支持,明确了具体支持标准和内容,持续扩大优质消费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样化消费需求。三是项目管理明确。明确项目以市场化项目为主、项目资金以市场化资金为主,建立项目入库、退出机制,明确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按规定程序开展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四是责任纪律明确。专章明确市、区(县)两级商务、财政部门以及项目主体各方责任和相关纪律要求。厘清了项目征集、立项申报、项目储备、项目评审、项目确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项目调整、项目抽查、检查验收等关键环节责任。五是绩效管理明确。明确将绩效目标作为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项目运行监督管理依据。市、区(县)两级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机构参与项目管理,规范决策过程,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名词解释(一)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资金。该资金是指2025年10月1日—2027年9月30日期间,用于我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建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二)市场化项目。指由市场主体实施的且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四、核心条款及解读核心条款1标题: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标准、负面清单、支持方式问:专项资金支持哪些具体领域?答: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三个领域:一是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在渝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二是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支持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特色购物中心或购物区、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三是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全产业链,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概念店等沉浸式消费空间,激发优质资源消费潜力。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支持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新型消费龙头企业。问: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是什么?答:支持的项目直接面向消费者,可以带来可持续、可观的消费增量。项目以市场化商业项目为主,免费的纯公益性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一是对符合支持方向、具有公共属性的有关项目,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二是对符合支持方向、不具有公共属性的有关项目,以及对符合支持方向、推动形成的服务消费集聚区的,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三是对开设高能级品牌首店、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对外贸优品展销中心等内外贸一体化消费场景,以及对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的直营店、旗舰店和开发推出的“老牌新品”、“国货潮品”等,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四是对集聚引进品牌首店以及对符合支持方向创新打造的夜间经济集聚区、“渝悦消费”新场景,对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市场开拓、品牌提升、“人工智能+”等转型发展的,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各类项目均明确了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比例和最高补助上限,兼顾支持力度与资金安全。问:项目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是什么?答: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用于一般性装修。不能用于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活动。严控对传统消费场景、业态投入。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不支持除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之外的展会类活动,不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不得用于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不支持获得现代商贸流通试点、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支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不支持中央基建投资项目,不支持已享受了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是什么?答: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资金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通过项目安排下达到区县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核心条款2标题:管理职责问:项目管理职责中的政策宣传、项目征集、项目储备、立项申报、评审确定、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具体有哪些?答:1.政策宣传。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2.项目征集。市商务委发出项目公开征集通知,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广泛开展征集工作并审查推荐储备项目报送到市商务委。3.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入库、退出机制。根据支持方向储备项目,强化项目库动态管理,及时做好项目更新淘汰工作。根据资金额度,按相关标准支持入库项目。4.立项申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商务委统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申报。5.评审确定。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审查,出具书面推荐文件,提交市商务委统一开展项目评审;市商务委统筹确定拟支持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查重、公示,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和资金文件。6.项目实施。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具体督促推进实施项目计划。7.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对照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合格项目报市商务委备案。市商务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区县验收情况开展抽查。同一支持事项抽查比例不低于10%,支持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检查。8.资金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资金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方,不得违规中转支付。核心条款3标题:绩效管理问:如何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答:市、区(县)两级按照国家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相关文件要求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项目运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调整、撤销、终止等处理措施,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机构参与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核心条款4标题:监督管理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方面的要求?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申报、审核、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采取取消支持资格、追回全部资金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政策解读核心问答

    1.《负面清单》和《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对深化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改革作出了部署。2024年3月2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授权自贸试验区可自行制定重点领域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为落实国家要求,全面深入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提升重庆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能力及便利化水平,在重庆市委、市政府统筹领导和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数据局、商务部等部门支持指导下,在重庆市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框架下,重庆市商务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组建工作专班,通过深入研究、企业调研、专家咨询,围绕服务重庆打造“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需要,研究编制了《负面清单》及配套《管理办法》,经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庆市委网信委批准,并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数据局备案后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及配套《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市在跨境数据流动便利化服务创新改革方面迈出重要步伐,有利于重庆市全面提升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内陆开放综合枢纽。2.《负面清单》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本次发布的《负面清单》及《管理办法》,围绕服务重庆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需要,基于企业数据出境的实际需求,在充分论证和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的。《负面清单》首批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综合考虑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数据敏感程度等因素,涉及4个业务活动、9个业务场景、110个数据项,基本涵盖智能网联汽车全业务链条,确保各业务活动中数据出境均有章可循。《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及分工、负面清单制定和实施、数据出境活动监督管理、数据处理者责任和义务、附则等六章23条,重点围绕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制定流程、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设计,是制定负面清单和开展日常监管的基本规范。3.此次出台的《负面清单》及《管理办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特色亮点?答:一是突出便利适用,创新采取“业务活动-业务场景-数据类别与示例”方式,把业务活动和业务场景前置单列,便于企业直接对应并适用。二是突出重庆特色,针对重庆车企“以本土车企为主、合资车企为辅,研发、生产、供应链等环节以国内为主、海外为辅”的特点,充分考量重庆智能网联汽车出海的业务布局、出海规划以及个性化业务场景等因素,对涉及的关键术语、数据类型、场景适用等进行补充说明,确保所定规则高度契合重庆车企的业务出海和数据出境需求。三是明确“先用后报”原则,不设置准入机制,企业在事后向所在区域各自贸板块报告数据出境情况,减轻企业负担。四是探索负面清单互认互用,其他自贸试验区已发布数据出境负面清单,重庆自贸试验区可参照执行,形成数据出境全国“一盘棋”。4.数据处理者在使用《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时如何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答:数据处理者在使用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时,应建立数据出境全流程工作机制。数据出境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重要数据识别、告知和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必要工作;数据出境时应采取安全可控的传输方式,避免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数据出境后应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并对出境后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记录,禁止开展数据融合等增加法律与安全风险的数据处理活动。5.《负面清单》实施后,如何做好数据出境活动的安全监管?答:《负面清单》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守国家数据安全底线,在保障重要数据安全和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动和开发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重庆市各相关单位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建立重庆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数据出境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负面清单实施情况和数据出境情况,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二是市级部门通过定期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负面清单的落实情况和数据出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负面清单使用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综合监管。三是压实属地责任,各自贸板块加强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出境活动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每半年向相关市级部门报告所属区域内负面清单实施情况和数据出境情况。
  • 《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核心条款问答

    (一)核心条款1标题: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哪些方向?答: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5个方向,结合工作需要,细分为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骨干专业市场(集群)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改造、物流标准化智慧化建设改造、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培育、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9个项目类别。(二)核心条款2标题:专项资金支持标准。问: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是什么?答:1.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8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2.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8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3.骨干专业市场(集群)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4.物流标准化、智慧化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6.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项目,其中,公益性项目按照审定投资额予以全额支持。市级应急中转站建设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区县应急中转站建设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区县应急疏散场地末端投放点单个不超过10万元。市场化项目中,重要民生商品智能化储备库建设项目、提升批发企业保供能力类项目、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类项目、千店销售终端能力提升项目、万个小区保供配送末端质量提升行动项目,单个项目(千店销售终端能力提升项目、万个小区保供配送末端质量提升行动项目由项目业主集中打捆申报)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7.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单个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市场主导投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对政府主导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比例。8.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9.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核心条款3标题:市级项目立项、验收和资金拨付。问:市级项目立项、验收和资金拨付的程序是什么?答:1.项目立项。由市商务委牵头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对拟支持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查重、公示,经集体研究后下达资金和项目。2.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由市商务委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3.资金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四)核心条款4标题:区县级项目立项、验收和资金拨付。问:区县级项目立项、验收和资金拨付的程序是什么?答:1.项目立项。项目补助类,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组织评审、查重、公示,经集体研究后下达资金和项目。切块安排类,由市商务委按因素法切块至区县,区县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查重、公示,经集体研究并向市商务委备案后,下达项目和资金文件。2.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合格项目报市商务委备案,市商务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区县验收情况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其中,支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检查。3.资金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五)核心条款5标题:绩效管理。问:如何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答:市、区(县)两级按照国家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相关文件要求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项目运行监督管理依据。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变更、撤销、终止等处理措施,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 《重庆市稳定外资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外资企业是中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202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2025年6月,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稳定外资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各项稳外资决策部署,以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我市利用外资稳存量、促增量、提质量。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包括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全面提升投资促进水平、高效释放开放平台效能、强化服务保障支持等四个方面20条举措,持续加大引资稳资力度。(一)有序扩大自主开放聚焦于放宽市场准入和深化国际合作。包括:积极争取电信、医疗、教育等相关领域开放试点,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深化重庆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持续推动医疗领域扩大开放,支持干细胞与基因研发国际合作,鼓励外资开展股权投资。(二)全面提高投资促进水平致力于强化招商引资。包括:支持外资企业深度参与“投资重庆·渝见商机”专题招商活动,加强市区联动,增强活动实效。加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力度,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支持外国投资者投资研发中心、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鼓励外国投资者实施并购投资。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措施透明度。(三)高效释放开放平台效能着重于平台机制改革和效能提升。包括:深化国家级经开区体制机制改革,动态调整经开区、综保区四至范围,促进产业集聚,推动综保区差异化发展,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打造外资集聚高地。(四)强化服务保障支持强调全方位服务和保障优化。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执行政府采购本国产品体系标准。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为外籍商务人员提供口岸签证便利及5年多次访华专项签证邀请函核发服务,优化240小时过境免签流程。对首次获得AEO高级认证资质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提升外资企业关税减让享惠能力。三、《若干措施》的主要特点有哪些?特点1:释放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积极信号密切跟踪国家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动态,精准对接试点政策要求。积极申报外商独资医院设立试点。重点围绕理工农医类及新重庆建设紧缺学科专业,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充分发挥全市生物医药口岸优势,持续加大力度推动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产业集聚发展。引导更多优质外资长期投资我市上市公司。特点2:服务延伸至基层和项目“末梢”外资企业智慧服务云平台强化线上互动,发挥领导联系外资企业(项目)、行政服务管家等机制为企纾困,下沉服务重心,将政策措施落实到区县、园区和企业(项目)。开展“服务保障进外企”“三送一访”活动,“一对一”服务保障重大(重点)外资项目落地。特点3:切实回应外资企业关切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宣传,做好外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外资企业可通过外资企业圆桌会、行政服务管家等多渠道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特点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详情请咨询辖区商务(外资)主管部门。四、其他创新亮点之处还有哪些?重点领域引资引导外资参与“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拓宽融资渠道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纳入“渝贸贷”支持范围,外资企业通过线上资金平台常年可申请,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用地计划“应保尽保”;容积率调整不再补缴土地价款;持续升级税务服务机制;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再投资,被投资企业免开专用账户;认真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出台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五、如何保障政策贯彻落实?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协同推进机制。市商务委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各相关市级部门的协同联动,压实区(县)、开放平台属地责任,形成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任务高效落实。二是强化政策宣传。依托政策宣讲会和线上平台等宣传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透明度和企业获得感,保障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三是强化政策评估。收集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外资企业对政策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并结合实际进行优化调整,提升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 《重庆市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问答内容

    1.什么是数字贸易?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据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贸易。是以“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为主要实现方式的数字订购贸易、数字服务贸易和跨境数据要素贸易的总和,其主要形式是数字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2.什么是服务贸易?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将服务贸易分为运输、旅行、建筑、保险、金融、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加工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12个领域。3.到2029年,我市发展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目标是什么?从2025年到2029年,全市数字贸易年均递增长10%,服务贸易年均递增长6%。4.我市将从哪些方面发展数字贸易?我市将从“重点发展数字订购贸易”和“创新发展数字交付服务贸易”两方面发展数字贸易。其中,从赋能产业带、产业园区建设、品牌建设运营三方面重点发展跨境电商产业,产业数字化、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数据贸易等方面创新发展数字交付服务贸易。5.我市将从哪些方面发展服务贸易?我市将主要从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融合发展、国际物流集疏运综合服务、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医药进出口、传统优势服务出口等方面持续壮大特色服务贸易。6.我市在平台载体建设方面有何特色?我市将集聚自贸试验区、中新互联互通项目、服务业扩大开放等政策资源,以两江新区为核心承载地,渝北区、江北区等为补充,建设中新数字贸易合作区。探索优化跨境数据流动管理机制,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实施汽车行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积极创新金融服务,加快建设中新跨境电商数字金融服务平台。
  • 《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核心条款问答

    (一)核心条款1标题:第一章 总则内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商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促进中小微商贸企业稳健经营。解读:问:为什么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能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答:在风险补偿资金池项下的贷款业务可以为企业增信,帮助银行及担保机构分担一定份额的贷款本金风险,缓释银行和担保机构风险压力,引导银行快速、低息、提额放贷。(二)核心条款2标题:第二条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内容:政府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健全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中小微商贸企业融资服务主体作用,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解读:问:目前服务借贷主体的金融机构有哪些?答:经前期征集合作意向,目前合作银行为重庆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为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后续市商务委将根据资金池运行情况对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予以动态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取消等),调整之后的银行、担保机构再次申请加入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三)核心条款3标题:第二章  实施内容内容:资金池初始规模为3000万元,根据“渝贸贷”实际运行情况,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会商一致,可对资金池规模进行动态调整,但调整后的资金池规模与存量融资业务余额比例不得低于1:15。“渝贸贷”贷款规模按照资金池规模以1:15的比例放大,贷款余额达到资金池放大比例上限后,由市商务委发出通知,暂停接受“渝贸贷”申请。解读:问:“渝贸贷”资金池规模有多大,能够提供多少贷款资金?答:“渝贸贷”资金池初始规模为3000万元,按照1:15的比例放大,可提供总规模4.5亿元贷款。(四)核心条款4标题:第三章 风险分担机制内容: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渝贸贷”业务贷款可选择信用或担保机构担保两种方式发放。“渝贸贷”资金池以其池内规模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超出资金池规模的风险补偿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如有担保)按约定比例承担。解读:问:如果发生贷款逾期风险有哪些措施可以控制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自身风险以长期运行?答:《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管理实施细则》中第五条约定了资金池的放大规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参与资金池运营各方的风险分担比例,第十三条到十六条规范了资金池有关预警、熔断、重启和终止的触发条件及方法,可以保证资金池安全有效运行。(五)核心条款5标题:第四章 操作流程内容:资金池贷款申请和发放按照以下流程实施:企业提交申请、市商务委审核企业资格、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银行尽职调查及贷前调查、担保机构尽职调查 (如有担保)、银行发放贷款 (担保机构配合)。解读:问:企业如何申请“渝贸贷”,整个流程需要多少时间?答:企业申请“渝贸贷”,首先通过市商务委官网提交申请,市商务委审核通过后,通知企业向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 (如需担保)提交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和和担保机构 (如需担保)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和贷前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 《重庆市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问:《方案》是我市首次专门就服务消费发展作出系统全面部署的政策文件,可谓举措丰富、干货满满。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方案》制定背景及过程?答:2024年7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服务消费发展作出全面、系统的部署,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意见》围绕挖掘基础型消费潜力、激发改善型消费活力、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增强服务消费动能、优化服务消费环境、强化政策保障等6个方面,提出了20项重点任务。《意见》出台后,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副市长等相关市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分项细化,加强对接,会同相关市级部门认真落实,尽快落地。为贯彻落实好国发〔2024〕18号文件、市领导批示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市商务委在认真学习文件、会议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积极借鉴上海、广东、四川等地促进服务消费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拟定了我市《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方案(送审稿)》〕,已多次征求有关市级部门、区县、有关商协会意见,完成了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过程中,充分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实施意见》《关于培育发展“巴渝新消费”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市领导多次召集市级有关部门、重点区县、企业、行业专家等进行充分讨论,并召开重庆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后最终形成了本文件。问:现阶段我国服务消费相对于商品消费来说,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为促进我市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方案》提出了怎样的发展目标呢?答:政策文件的制定,除了明确方向路径外,也要确定相应的工作目标。《方案》提出,到2027年,在服务消费各领域形成一批新增长点,服务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商品和服务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40%。到2035年,形成资源集聚和辐射全球市场的高品质、创新型、数字化、融合化服务消费新体系,服务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商品和服务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45%。问:当前,我国正处在服务消费较快增长阶段,服务消费成为居民消费的重要增量来源。请问《方案》为促进养老、育幼、文旅、家政等服务消费重点领域发展部署了哪些工作?答:为扩大餐饮住宿、养老托育、文旅体育、健康和信息等重点领域服务消费,结合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主要从12个方面提出了20条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一是推动餐饮住宿消费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美食名城。打造国际友城美食聚集区;培育名菜、名宴、名厨、名店、名企、名街等,争创中华美食街和钻级酒家;传承发扬渝菜烹饪技艺和饮食文化,扩大“渝味360碗”影响力;推动重庆火锅、重庆小面等特色美食“出渝”“出海”。提升住宿消费水平。提升住宿服务品质和涉外服务水平,培育发展一批中高端酒店;支持和鼓励住宿业与文旅、康养、研学等业态融合发展。二是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引进和培育一批家政服务品牌,支持家政企业员工制发展。深化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指导高等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类专业。推动“渝悦·数智家政”建设。促进家政服务与养老、育幼、助餐等深度融合。三是丰富养老托育服务供给。积极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普惠托育服务。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大力发展普惠养老,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品质化养老机构。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和社区租赁服务。四是提升文旅消费扩容提质。提升文旅服务消费能级。建设世界级都市休闲旅游圈,打造“两江四岸”滨江休闲带。做强中国长江三峡国际黄金旅游带,做靓“壮美长江·诗画三峡”旅游品牌。丰富文旅服务消费供给。打造“红色三岩”(红岩村、曾家岩、虎头岩)品牌,建设红色旅游高地。持续开展温泉旅游宣传营销和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世界温泉之都”品牌影响力。五是增强体育服务消费带动力。积极申办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打造品牌体育赛事。高质量办好“一带一路”田径邀请赛、中国杯世界花样滑冰大奖赛等国际国内比赛。以登山、漂流、马拉松等项目为基础,打造国际国内户外运动品牌赛事活动。六是推动健康服务消费高品质发展。丰富康复服务消费供给。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鼓励发展针对特殊人群的专业康复护理机构。开拓中医药健康消费新模式。支持建设中医药特色街区、中医药特色小镇,举办中医药文化集市、夜市等活动。打造高品质医疗服务消费品牌。七是构建信息服务消费生态圈。推进信息消费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加快建设以骨干网络设施、算力基础设施、人工智能服务平台、区块链基础设施、量子计算云平台等为代表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促进信息服务消费产品研发。支持在智能化教育教学、自动驾驶等领域构建示范应用场景。问:《方案》提出要着力提升服务品质,丰富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以创新激发服务消费的内生动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请问,在金融、教育、居住、交通和融合化服务消费场景方面,主要有哪些举措呢?答:一是强化金融服务消费产品创新。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围绕服务消费各领域提供差异化贷款产品。推动保险与医院、医保、医药等数据开放共享与综合利用,提升参保理赔便利度和服务体验。二是发展多层次教育服务消费体系。积极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创新示范项目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加强服务消费重点领域相关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推进产学研合作。三是优化居住服务消费供给。完善居住消费设施布局。推动建设高品质生活服务圈,统筹布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大力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打造住房租赁经营品牌。四是创新交通服务消费内容。提升交通服务消费能级。拓展公路、内河邮轮港口与城市交通服务消费,配套餐饮住宿服务消费。创新交通复合式消费场景,完善立体换乘、汽车租赁等服务内容。推出与“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联动的旅游活动路线、优惠套票,吸引中转客流。优化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加快补齐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短板,健全末端共同配送体系。五是打造融合化服务消费场景。促进数字化融合消费。加强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在健康、养老、家政、文旅、体育等服务领域应用。促进绿色转型融合消费。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扩大可循环包装应用场景。问:《方案》出台这些重点举措后,怎样来保障这些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实现呢?答:我们将从四个方面来做好落实保障工作。一是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将促进我市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机制纳入重庆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范围。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对照本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年度目标,形成工作清单。二是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加快推动服务消费发展。建立财政资金促进服务消费的评估机制。提升服务消费领域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获得性。增加金融保险产品供给,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发展。三是加强服务消费统计监测。建立服务消费统计体系,全面客观反映服务消费规模、结构及发展速度。加强对服务消费政策的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服务消费发展趋势、结构变化情况,及时、科学完善促进服务消费的政策措施。四是优化服务消费环境。推出一批标杆化服务标准,加强新型服务消费业态和标准研究,构建高水平“重庆服务”标准体系。健全服务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和满意度。
  •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政策解读核心条款问答

    核心条款和解读:核心条款1:标题:试点企业。内容:登记注册地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的食品贸易流通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类企业(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为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两年内未受到过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行政处罚。问:试点企业如何申请?答:拟开展试点业务的企业需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1.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生产经营承诺书;3.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鲜章。企业通过审核后,就具备进口药食同源商品资质了。核心条款2:标题:试点商品。内容:在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进口药品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重合部分,选取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的品种(若选取的植物源性中药材有注册企业要求的,还需在《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结合重庆产业实际,先期选取2大类30个品种作为药食同源进口试点商品,具体如下:序号商品名称序号商品名称序号商品名称1丁香11胖大海21西洋参2八角茴香12茯苓22黄芪3小茴香13桔梗23灵芝4玉竹14菊花24山茱萸5甘草15黄精25地黄6决明子16槐花26枸杞7肉豆蔻17蒲公英27豆蔻8余甘子18覆盆子28松花粉9金银花19当归29玫瑰花10砂仁20姜黄30西红花问:试点企业如何办理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答:试点企业在办理进口通关申报前,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清单》,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开具《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试点企业凭《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合同、进口提单、装箱单等材料,到隶属海关现场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问:试点企业在办理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申报和使用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答:试点企业在办理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申报和使用时,要特别注意:1.所有商品进口申报时需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的要求,若植物源性中药材有注册企业要求的,还需在《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2.使用时需按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的使用部分和备注要求进行。核心条款3:标题:企业主体责任。内容:试点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承诺书,严禁将药食同源进口商品用于药品生产加工、销售或者对外流通。要建立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全流程追溯的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所有环节,台账保存年限不得少于两年。问:在监管方面对试点企业自查有什么要求?答:试点企业每年12月底前,对进口药食同源商品采购、加工等情况开展自查,将自查情况报告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抄送至市商务委。问:试点企业获取资质后必须开展业务吗?答:试点企业获取资质后,须在1年以内实质性开展进出口业务;1年以内未开展的,取消试点资格。问:试点企业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后,在核销时限上有什么要求?答:试点企业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后,原则上1年以内完成核销,2年内未核销完的商品,经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转让给其他具有试点资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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