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26年1月20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了《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政策,现就本方案作如下解读。一、制定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统筹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61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制定了《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有效期三年,对规范疫苗采购程序、保障供应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三年试运行,原《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即将到期,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疫苗采购管理主体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整为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市疾控局)。结合近三年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实际运行情况,市疾控局制定了《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二、主要内容《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共八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坚持满足需求、保障供应。第二部分,适用范围。 明确参与全市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各级疾控机构、市药交所、疫苗持有人及监管机构等。第三部分,采购周期。 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无重大变化可顺延一年,对新上市疫苗设立临时增补机制。第四部分,采购流程。 系统规范了从采购公告发布、资质申报审核、目录公示发布、目录更新、采购订单发起及合同签订、疫苗配送到货款结算的全流程,强调了采购全程须通过市药交所平台开展。第五部分,报价要求。 明确了报价单位、价格构成(产品价+储运费),建立了以“采购周期内不高于其他省市相同规格产品中标价格”为核心的价格承诺机制。第六部分,工作职责。 明确了市疾控局、市疾控中心、区县疾控机构及市药交所在采购过程中的各自职责,理顺了监督管理与组织执行的关系。第七部分,其它要求。 提出了疫苗企业的信用承诺、挂网产品的撤销、暂停与恢复管理要求。第八部分,实施时间。 规定本方案实施及原试行方案废止时间。三、主要调整及变化(一)优化采购周期与流程。将集中采购周期延长至两年,无重大变化可顺延一年,符合当前疫苗品种整体较稳定的实际。整合“年度增补”“紧急增补”流程,对新上市疫苗适时开展“临时增补”,满足市场对新上市疫苗及时需求。同时,对采购流程各环节作了时限要求,确保采购工作更高效。(二)调整监管主体及职责。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将采购交易的监督管理主体由市卫生健康委调整为市疾控局,同时将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目录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理顺管理体制。(三)强化价格与供应管理。明确疫苗持有人申报的产品价格应为相同规格产品近两年内其他省市中标项目中的最新价格。如申报的产品为新批准上市的疫苗,持有人需作出采购周期内申报价格不高于其他省市相同规格产品中标价格的承诺。同时,明确疫苗订单响应时限、包装规格变更次数等,增强供应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完善挂网产品动态管理机制。分类建立了“撤销挂网”“暂停挂网”“恢复挂网”机制,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可撤销挂网。疫苗持有人因故无法生产、不再销售的疫苗,出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疾控中心审核后方可撤销挂网;疫苗持有人因故暂时不能保障疫苗供应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疾控中心审核后方可暂停挂网;如后期恢复保障疫苗,须再次申请恢复挂网。
  • 一、制定的背景是什么?二、制定的依据是什么?三、起草的过程是什么?四、要实现什么目标?五、如何组建医共体?六、如何实现“六统一”管理?七、中医药服务有哪些提升举措?

    一、制定的背景是什么?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推进健康中国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有力抓手,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让人民群众获得更高质量、更加便捷、更为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全面推动我区紧密型区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区域医共体)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区域医共体建设领导机制与管理运行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区域整体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方案。二、制定的依据是什么?2023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要求各省、市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2024年12月24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动紧密型区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区县全面推动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建设的目标任务。三、起草的过程是什么?结合国家部署与市级要求,立足实际,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经多方讨论、征求区级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意见,起草了《重庆市开州区全面推动紧密型区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30日在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其间未收到意见反馈。2025年9月29日经十八届区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1月12日经十五届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要实现什么目标?到2025年底,建成“1+2+3+40+N”模式的区域医共体,完善“七大智慧平台”“五大共享中心”建设,基本实现“六统一”运行管理;到2026年底,区域医共体制度建设持续完善,权责清晰、分工协作、服务连续、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到2027年底,区域医共体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分级诊疗体系规范有序运行,医保基金使用效能不断提高,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占比达71%以上,群众就近就医获得感明显增强。五、如何组建医共体?优化调整紧密型区域医共体设置。以区人民医院为牵头医院,主要以东里、浦里片区2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成员组建区人民医院医共体;以区中医院为牵头医院,主要以江里片区13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成员组建区中医院医共体;将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区精神卫生中心纳入两个区域医共体内,形成“专科协作体”;并有序推进区域医共体内部构建基层横向型区域医共体。六、如何实现“六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管理:建立“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区域医共体理事会——牵头医院与其他成员单位”管理架构,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统一人事管理:创新编制管理方式,推动“区聘乡用”“乡聘村用”。统一财务管理:优化“资金池”管理,实行成员单位单独设账、集中核算。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制度规范、质控标准等制度标准,统筹区域医共体内的床位、号源,促进服务同质化。统一绩效管理:落实“两个允许”,制定绩效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医保支付等挂钩。统一后勤管理:建立“项目库”“设备库”,提升资源使用效率。七、中医药服务有哪些提升举措?    推进市级中医康复中心建设,推动区中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开展名中医评选,推动中医药院内制剂研发。
  • 《重庆市开州区全面推动紧密型区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图片解读

  • 一、计划制定的背景是什么?二、计划出台的依据是什么?三、计划要实现什么目标?四、计划实施的成效有哪些方面?五、计划实施有哪些措施?

    一、计划制定的背景是什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整个行动计划提供了最高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强调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以及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全局的战略考量。全力遏制艾滋病上升势头,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行动计划。二、计划出台的依据是什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25—203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16号),明确了全市在2025至2030年期间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目标、策略、主要措施和职责分工。本区行动计划的制定,是严格遵循和对接市级计划的要求,确保国家-市-区各级政策上下一致、协同推进的具体体现。三、计划要实现什么目标?到2030年,全区的艾滋病诊断发现比例、治疗覆盖比例、治疗病人病毒抑制比例均达到95%以上,新发感染率呈现稳定下降趋势。四、计划实施的成效有哪些方面?主要在宣传教育方面,宣传教育结合实际推广“青年爱不艾”宣传教育品牌,职业教育学校参与比例达到100%,初中以上学校按上级相关规定参与宣传教育;每个社区(村)要成立1支艾滋病防治宣传志愿者队伍。在动态检测方面,在人群感染率0.25%—0.49%、0.10%—0.24%的乡镇(街道),分别对35—64岁人群、50—64岁人群每年开展1次艾滋病检测,覆盖率达到50%以上。在提升防治能力方面,在辖区乡镇街道设立3个艾滋病监测哨点,在区疾控中心设立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监测哨点。努力推动区人民医院具备抗体确证检测和核酸诊断能力,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区级艾滋病防控重点专科的创建,积极开展市级艾滋病防控重点专(学)科的申报,力争创建2个市级公共卫生重点专(学)科。五、计划实施有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市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七大行动、共计21项具体措施。一是切实做好宣传与思想引导。包括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深化重点场所宣教工作,强化重点人群靶向宣传。二是有力打出综合干预“组合拳”。包括多措并举推进安全套普及,加强重点人群行为靶向干预,建立全方位的感染者支持环境。三是全面提升检测可及性与主动性。包括全面提升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强化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实施重点地区动态筛查。四是加速构建高质量治疗随访体系。包括构建优质高效的治疗服务网络,提升治疗规范性及服务可及性,推动随访服务提质增效。五是联动构建综合治理格局。包括巩固现有防控成果,深化治安综合治理成效。六是全力阻断母婴传播途径。包括提升主动发现与早期预警能力,推进干预服务标准化。七是全面锻造专业防治能力。包括实现疫情风险敏锐感知,织密监测检测网络,驱动创新能力提升,强化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锻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 《开州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25—2030年)》图文解读

  • 政策解读《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及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印发《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及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渝中医药发〔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提出“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2023年5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3〕16号),就西学中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培训实施、培训考核等方面作出规定。经过2年试运行,原《管理办法》规定的西学中培训基地难以满足学员日益增长的培训需求,且未对西学中人员执业资质的管理做出详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前期试行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实际,重新制定《管理办法》。二、适用对象本办法中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包含临床、口腔专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以及取得处方权的公卫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未取得处方权的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及获得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外国医师。三、文件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为4章32条,并设置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共3条,明确文件出台背景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二)培训学习。共13条,主要明确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在西学中工作承担的职责;西学中培训的分类、培训内容及要求;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培训开设要求、培训过程管理要求、《培训结业证书》发放等内容。(三)执业资格管理。共8条,主要明确西学中执业资格考核实施主体、考核方式及内容,申请考核条件、考核合格资质适用范围、资质认定相关情形以及适用范围等内容。(四)执业登记和管理。共8条,主要明确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执业登记备案流程及方式;西学中人员中医药执业授权管理、医疗质量管理;以及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等。(五)附则。明确专科西学中培训专业分类。为满足专科西学中培训,分为专科方向一、专科方向二。其他未列明专业,根据临床执业实际参照执行。四、实施时间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政策解读《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一)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2021年1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国卫办医函〔2021〕41号),2023年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旨在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明确要求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和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内质控中心管理办法。(二)现实需求。根据国家要求,随着近年来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0〕5号)已不能满足当前质控中心管理工作需要,亟待修订完善。二、主要内容《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针对新时期的要求和质控中心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工作职责、运行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细化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要求。一是明确质控中心规划设置。统筹规划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合理布局。明确了市级质控中心通过遴选产生,建立了市级质控中心产生机制,建立公开透明、择优设置的制度。二是强化质控中心工作保障。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对挂靠单位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的保障提出基本要求。三是规范质控中心运行管理。对质控中心的工作职责、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数据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在保障质控中心有序合规运行的同时,提升工作效率。四是加强质控中心工作考核。明确了市级质控中心的考核周期、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及运用等内容,建立市级质控中心的退出机制,对质控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充分调动和激发质控中心的内生动力。三、工作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和上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情况,做好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质控中心专业布局合理、择优设置,并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利用质控中心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挂靠单位应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经费、政策倾斜等,确保质控中心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按要求充分掌握本专业市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本专业年度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制定本专业质控工作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方案、培训方案等,发挥行业管理和引领作用,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要求,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保障患者安全。
  • 政策解读《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为规范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切实提升全市院前急救服务能力和质量,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卫发〔2025〕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依据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02号)二、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19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入网流程、日常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一)主要变化。相较于原文件,《管理办法》主要变化有2个方面:一是改变入网流程。《管理办法》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将能力评估的主体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改为市卫生健康委。二是增加回避流程。明确规定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入网创建的市级专家,不得参加相关评估工作。(二)重要制度设计。1.《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院前急救性质。院前急救,是指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调度指挥,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2.《管理办法》第3条至7条,明确院前急救属公益性事业,是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的任务。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原则上均纳入院前急救网络,承担院前急救任务。非公立医院则按照自愿原则,经主动申请能力达标后纳入网络。3.《管理办法》第8条至14条,规范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值班制度、车辆管理、药品管理、调度指挥、抢救转运、院前院内衔接等方面的工作,明确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4.《管理办法》第15条至17条,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及时处理投诉,对违反院前急救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等。5.《管理办法》第19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0〕37号)同时废止。
  • 政策解读《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营养科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起草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提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临床营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33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7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营养科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适用范围《通知》适用于重庆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院)以及妇幼、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和管理临床营养科相关工作。三、主要内容《通知》共三方面内容:规范临床营养科设置、增强临床营养科能力、提升临床营养科服务。(一)规范临床营养科设置。《通知》明确了医疗机构增加“临床营养”诊疗科目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为临床营养科建设打下制度基础。(二)增强临床营养科能力。《通知》明确了临床营养人才队伍建设基本要求,对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新招录和转岗人员培训进行了规范。(三)提升临床营养科服务。《通知》对临床营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提升临床营养医疗服务质量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市临床营养质控中心、市中医临床营养质控中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 政策解读《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一、起草依据为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规范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等相关工作,目的是强化标准质量管理,发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控风险、助推发展的作用。三、主要内容《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共7章。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原则、标准性质、法律效力和审评组织等。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性质为强制执行标准,强调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制定、保障公众健康、体现地方特色原则。同时,禁止利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二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包括立项征集、立项原则、立项内容、审评程序、公示程序、紧急增补、不予立项情形和计划调整。通过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制定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且具有引领性的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建立秘书处初审-专家组复审-公开征求意见-委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程序,允许对标准计划进行灵活调整以应对新的风险和变化。第三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包括选择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条件、承担单位责任、项目负责人要求、起草原则、意见征集、起草时限及延期规定。旨在规范标准起草程序及要求,确保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实用性。第四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包括规定审查程序,细化审查要求,规范相关文书格式,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第五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包括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工作,明确发布方式与程序要求,规定实施过渡期,丰富修改方式,完善跟踪评估制度。第六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备案。包括规范标准备案流程,明确标准起草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根据特定要求准备并参与备案答辩。第七章,附则。包括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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