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绿审批闭环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绿审批闭环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的背景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城市管理领域营商环境,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绿地可持续发展,占绿审批需贯穿“审批-监管-执法”全链条管理。通知通过构建“审批有据、监管有力、执法有效”的闭环管理体系,细化复绿标准、资料规范、核查机制等环节,确保法规执行的刚性约束和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城市绿地资源安全。二、《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绿审批闭环管理工作的通知》预期成效《通知》通过系统化制度设计和全流程机制优化,全面推动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与高效化,预期成效如下。在审批方面,通过统一占绿许可、复绿验收等标准化文书模板并明确申报材料清单,有效消除审批流程中的模糊地带,推动审批流程规范化,提升行政效率。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依托临期预警、常态化巡查及档案动态归档等机制,构建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精准性和时效性,有效降低违规占用绿地等风险。在企业服务方面,清晰统一的政策标准和办事流程显著降低企业合规成本,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材料重复提交或审批延误,通过失信惩戒机制倒逼企业主动履行复绿责任,形成“审批规范、监管有力、责任明晰”的良性互动格局。在生态保护方面,《通知》严格落实临时占绿恢复标准及绿化补偿费用缴纳要求,明确补偿时限与责任主体,既强化城市绿地资源的刚性保护,又兼顾重点项目建设的合理需求,实现城市建设与生态绿地保护的动态平衡。在跨部门联动方面,通过建立审批与执法部门间的定期信息互通、联席会商等协同机制,推动跨部门协作常态化,确保对超期未复绿、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的快速响应,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整体而言,《通知》通过制度创新既优化了营商环境,又筑牢了城市生态安全底线,为构建高效、规范、协同的城市绿化管理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三、《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绿审批闭环管理工作的通知》适用对象本通知适用于重庆市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城市附属绿地的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是如何确定的?

        附属绿地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绿地。因此,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即是该城市建设用地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 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需要缴纳费用吗?

        经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对公共绿地资源造成损失的,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其他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需要缴纳费用。
  • 涉绿审批如何监督?

        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作业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程序、方法、结果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涉绿审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提供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图纸,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和图纸;非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提供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如项目立项批复、政府批示等文件;所有涉绿审批均需要提供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等。
  • 申请人如何提交涉绿审批材料?

        申请人申请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政许可,可通过“渝快办”移动端、电脑端(市网上办事大厅),按要求录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和图纸,也可到有关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交。
  • 办理涉绿审批申请人需要身份证明吗?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按照《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各区县辖区内可确定多少家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数量、收运作业面积等进行充分评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收运服务单位数量。
  • 按照《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是否能运往其他区县进行处置?

    辖区内确无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的区县,经相关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结合就近就便原则,确定相关区县的处置单位处置本辖区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按相关要求办理好跨界运输后,运往已确定的其他区县的处置单位处置。
  • 如何办理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行政许可?

    依法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应当与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规定服务标准、服务范围、服务期限、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并与本辖区依法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签订处置接收协议,再向相应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按要求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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