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等作出了部署要求。为发挥责任追究在国资监管中的有效促进作用,国务院国资委持续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不断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水平,切实增强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有效保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为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资央企赋予了新的使命责任,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强调要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健全协同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这些都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责任追究工作更好服务国资央企改革发展。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国资委认真推进37号令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全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意见建议,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充分沟通,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此次印发的《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规范经营行为,对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相较37号令,有什么主要不同。答:《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着力健全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相对于37号令的主要变化,具体体现为五个“更加突出”。(一)坚持政治引领,更加突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办法》制定目的中增加“坚持党对中央企业的全面领导”;工作原则中增加“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强调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工作职责中明确中央企业应当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加强责任追究工作。(二)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巡视整改要求,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三)坚持容纠并举,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中央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注重标本兼治,强化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查办一个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类制度。(四)坚持系统观念,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在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申诉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追究工作与纪律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衔接。(五)坚持依法依规,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增加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内容。规定不良后果的认定,明确不良后果的内容、分类及认定程序。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答:《办法》共分8章9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总则。一是规定《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定义。二是明确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等5项原则。三是强调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深入调查违规情形背后存在的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线索。(二)责任追究范围。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三)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一是规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二是规定其他不良后果分类,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四)责任认定。一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划分,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二是明确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从组织科技研发、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方面规定免责的情形。(五)责任追究处理。一是规定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二是明确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理的程序。三是明确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规定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调任、离职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六)责任追究工作职责。一是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二是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内设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具体工作方式。三是规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七)责任追究工作程序。一是规定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二是明确整改要求,中央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严守依法合规经营管理底线。对企业经营行为中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衔接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三是规定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加大信息化手段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运用力度。(八)附则。一是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明确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二是明确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三是明确本办法负责解释的主体、生效条款等规定。问:《办法》与37号令相比,名称删除了“试行”,请问是什么考虑?答:37号令出台以来,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推动和引领示范下,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查处力度不断加大,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不断健全,依法合规经营理念不断提升。实践证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资监管规律,符合企业工作实际,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办法》在名称上不再保留“试行”二字。问:请介绍国务院国资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答: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效能,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氛围,通过精准追责推动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高质量发展。结合典型案例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宣贯,指导中央企业结合实际完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完善响应及时、精准纠治、有力震慑、促进合规的监督追责体系,强化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确保《办法》在国资央企落地见效。
  •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建设一批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世界一流企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为提高中央企业品牌建设指导文件的有效性、时代性,推动中央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新思想新要求,切实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打造卓著品牌,有必要研究制定品牌建设工作新文件,指导中央企业高质量开展品牌建设,完善制度保障,深化工作实践,加快创建成为世界一流企业。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国资委系统总结中央企业在品牌建设中积累的经验做法,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组织有关中央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各方面专家深入研讨交流,形成初步思路。此后,面向中央企业、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意见》。 此次印发的《意见》,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指导中央企业提高品牌建设专业化、系统化水平,加快实现品牌强企的有效工具,对推动企业将品牌战略与业务发展融合互促,加快打造独特竞争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发展质效,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意见》对新时代中央企业品牌建设作出了总体部署,要求中央企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全员、全流程、全要素、国内国际全覆盖的全面品牌管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价值导向、坚持全面融合、坚持创护结合,以高质量品牌建设、高价值品牌资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推动企业加快做强做优做大、实现高质量发展。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强调“六个全面”任务举措,指导中央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和品牌价值提升工作。 一是强调要全面加强品牌战略管理,推进品牌深度融入企业发展。加强品牌战略制定、实施、优化全过程管理,推动品牌战略与企业发展战略一体部署、同步实施,完善品牌战略闭环管理,推进品牌深度融入企业发展。 二是强调要全面加强品牌目标管理,锻造品牌价值提升核心能力。把自主创新作为品牌创建内核,把高品质作为品牌发展基石,把优秀文化作为品牌底色,把社会责任作为品牌基因,把诚信作为品牌命脉,打造一流品牌,提高品牌认可度和忠诚度。 三是强调要全面加强品牌过程管理,强化品牌价值提升制度保障。加强品牌理念、品牌架构、品牌保护、品牌声誉、品牌传播以及品牌体验6个方面的过程管理,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是强调要全面加强品牌资产管理,系统提升整体品牌价值。有效识别、科学评估品牌资产,梯次培育优质品牌资产,推动品牌资产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营,有力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是强调要全面提升品牌国际化水平,增强品牌全球影响力。制定品牌国际化发展策略,增强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有梯度、有层次推进品牌国际化布局,推动品牌建设与国际化经营一体推进、同频共振,塑造“有责任、有温度”的国际品牌形象。 六是强调要全面加强组织保障,筑牢新时代品牌发展坚实根基。从“加强组织推动”“加强品牌投入”“培育品牌标杆”“完善监督考核”4个方面作出安排,为推动相关工作落地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提供根本保障和有力支持。 问:请介绍国务院国资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做好部署推进,动态跟踪《意见》实施情况,定期评估中央企业各项举措落地成效,总结工作成果和典型经验,深化交流互鉴,推动中央企业系统提升品牌建设工作水平。
  • 《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近日,市国资委发布了《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实施办法》(渝国资发〔2024〕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一、《实施办法》起草背景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以合规管理为重要抓手,着力推进央企法治建设,相继制定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令》),《42号令》通过部门规章对企业进一步深化合规管理提出系统性要求,明确“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对标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出台了《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渝国资发〔2019〕17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指引》)、《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22〕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等系列合规管理制度,连续开展“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年”“合规体系建设强化年”“合规管理提升年”专项工作,探索构建“五维”合规监管工作体系,获国务院国资委肯定。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法治建设,提升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水平,进一步防控风险,服务保障国企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市国资委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实际,参照《42号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办法》。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覆盖、坚持权责清晰、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聚焦合规管理组织和职责、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合规文化、信息化建设、监督问责等六部分内容,对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合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更加突出对企业合规管理的刚性约束。一是明确合规管理相关主体职责。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规定了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首席合规官等主体的合规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合规管理“三道防线”职责。二是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要求市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三是全面规范合规管理流程。对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合规审查、风险应对、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合规风险闭环管理。四是积极培育合规文化。要求市属国有企业通过法治专题学习、业务培训、加强宣传教育等,多方式、全方位提升全员合规意识,营造合规文化氛围。五是加快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三、市属国有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问题设立首席合规官是世界一流企业的普遍做法,首席合规官作为企业核心管理层成员,全面领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42号令》明确“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在市属国有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是强化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合规管理职责、落实责任,统筹各方力量更好推动工作,展现了市属国有企业对强化合规管理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实施办法》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四、《实施办法》出台后,相关文件效力问题鉴于国务院国资委在《42号令》出台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继续有效,我们对标管理,《合规管理指引》继续有效。鉴于《实施办法》已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内容全覆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五、市国资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下一步,市国资委将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认真落实《实施办法》各项要求,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将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同时,组织企业间互学互鉴,加快补齐短板,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整体水平,为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
  •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国资委于2024年6月20日印发了《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19年,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推动企业妥善处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令),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为企业提质增效提供更有力支撑保障。《办法》实施至今已5年,部分规定难以适应案件管理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国资监管格局变化、各类风险交织叠加、案件多发频发背景下,需尽快修改完善。为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加强案件统计分析基础工作,发挥以案促管的积极作用,市国资委总结市属国企案件管理工作经验,对标对表43号令,形成《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7章44条,分为总则、组织职责、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奖惩、附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管理原则及市国资委职责等;第二章“组织职责”,分别明确了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三章“管理机制”,对市属国企案件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全面规定,强调在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理的同时,突出“以案促管”的理念;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明确了重大案件标准、案件报备、处理应对等具体要求;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对选聘管理、指导监督、动态评价、风险代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六章“奖惩”,明确了激励机制、追责问责,以及市国资委的监督职责等。第七章为“附则”。三、重要变化(一)适用范围的变化。由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修改为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二)职能职责的明确。明确了法务管理部门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责任;新增了业务和职能部门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配合职责;新增集团培养案件管理人才、鼓励员工代理,提高案件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三)管理机制的细化。提出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案件风险预警机制、案件风险防控应对机制的要求,明确了一般案件、涉外案件、历史遗留案件等处置的专门要求;确立了“季度统计分析、年度综合总结”的工作机制。(四)重大案件管理工作的强化。重大案件金额大、影响广,处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管理的成效,《管理办法》专章对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一是优化重大案件标准,新增“涉案金额达到集团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和“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的情形,进一步增强标准的科学性。二是明确市属国企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重大案件标准。三是要求市属国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明确市属国企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的强化。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对于发挥专业优势、妥善处理案件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管理办法》新增专章对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作出规定。一是要求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二是要求市属国企在案件处理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三是要求建立动态评价等工作机制,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四是规范使用风险代理,合理确定费用。(六)追责问责的明确。新增对案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经营管理工作、案件管理工作违规问题的追责问责。四、下一步工作打算下一步,市国资委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市属国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将案件管理作为提质增效稳增长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避免或挽回损失。指导市属国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复盘分析,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吸取教训,降低经营管理风险。
  • 在哪里可以报名参加国有房屋租赁竞价?

    1.线下报名方式。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办理报名手续,并缴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线下报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宾馆二楼,线下报名受理单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分所开州支所;线下报名受理联系人:吴老师;线下报名受理咨询电话:023-52663318、023-52262659。2.线上报名方式。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内前往重庆产权交易网(网址:www.cquae.com),通过网上注册、实名认证、参与报名等环节办理报名手续(具体详见操作指南http://www.cquae.com/help/),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咨询电话:023-52663318、023-52262659。
  •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问:《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第一部分:“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于2022年启动“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年”工作,推动监管企业在2025年逐步形成职责分工更加明晰、机制运行更加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第二部分:“重点任务”。对标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合规管理强化年”通知》,明确提出监管意见,指导监管企业重点开展“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完善运行机制”“落实合规管理责任”“突出抓好境外合规”“不断夯实组织基础”“努力打造合规文化”等六方面工作。第三部分:“工作要求”。明确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监督”“推动层层落实”等三方面监管要求。
  •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规则?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广告位、设施设备等重大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出租,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集团公司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出租,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出租或出租给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的,由出租方按程序逐级上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出租,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                                                       原承租方申请继续租赁的,应在公开招租时参与竞租。因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经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相关信息应在招租信息公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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