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查阅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sflzyj/sfxzfg1/202605/t20260509_15663078.html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答: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在行政复议原则要求、管辖体制、复议范围、便民举措、审理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和变化,《条例》作为行政复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必要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最新情况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推动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促进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修订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突出目标导向,围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明确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将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并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二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要求,健全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和工作指导监督等体制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和公信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管辖、提级审理、附带审查等制度,增强可操作性。问:针对行政复议工作总体要求,《条例》强调了哪些方面?答: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落地落实,《条例》从原来的七章六十六条,增至八章七十七条,对工作总体要求重点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要求,强调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实质化解。二是强化监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三是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总则中明确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机关以案促治,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预防行政争议产生。四是完善领导保障机制,明确复议机关应当领导并支持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事项,提升复议工作流程、保障等规范化水平,保证复议机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五是提升履职要求,明确复议机构职责,规定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条件,为公正高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更强制度支撑。问:《条例》在行政复议申请方面作了哪些细化规定?答: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此次修订《条例》时,立足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行政复议法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一是根据实践需要细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二是总结实践做法,对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形如何确定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四是明确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行政复议管辖。问:《条例》在完善案件办理制度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答: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是上述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条例》对案件办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是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二是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促进争议先行化解。三是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提级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增设合并审理制度,完善当面询问、现场勘验、鉴定等调查取证方式。四是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强化对“红头文件”的监督。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细化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适用情形,明确行政协议类和行政赔偿类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种类。问:《条例》在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答: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的重要要求。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三是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答: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司法部将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采取分级分层、全员覆盖的方式,组织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条例》的准确理解适用。二是强化指导监督。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将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严格落实《条例》 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司法部将及时启动《条例》有关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 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体系,为《条例》贯彻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重庆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渝府办发〔2026〕14号)查阅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sflzyj/szfwjk/202603/t20260327_15571276.html政策问答:    问:一、编制202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背景?    答: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实施开局之年、现代化新重庆建设关键之年,高质量立法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落地、破解发展难题、提升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制定202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和市委七次、八次全会部署,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安排年度立法任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问:二、编制202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过程?    答:市司法局于2025年8月启动计划编制工作,重点从以下四方面推进:一是服务中心大局,精准立项选题。围绕我市“十五五”规划纲要和市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聚焦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等重点方面,在部门申报和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基础上,深入开展研究。二是围绕改革重点,主动衔接谋划。紧扣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区建设任务,围绕市委“三个一批”重大改革项目,聚焦数字赋能、要素市场化配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领域重大改革,主动谋划项目,及时将改革决策转化为制度安排。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凝聚共识。依托市政府立法联系点、立法信息采集点及“渝政通”智慧立法平台多渠道、常态化收集立法建议,深入开展立法论证,充分征求并吸纳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四是坚持协同联动,提升工作合力。加强与国家立法计划、立法后评估、法规规章清理结果的衔接。加强与四川省司法厅工作协同,确定2026年川渝协同立法项目。    问:三、是否与改革工作进行了衔接?    答:按照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的要求,聚焦数字赋能、要素市场化配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领域重大改革纳入相关立法项目,以良法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问:四、今年是否有协同立法审议项目?    答:今年列入1件协同立法审议项目,将与四川协同推进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立法。    问:五、今年的创制性立法项目有什么亮点?    答:今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重点围绕科技创新、营商环境、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智能制造等领域,加快推进低空经济促进条例、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等一批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创制性立法项目,力争加快打造一批综合集成、系统完备、具有重庆辨识度的立法标志性成果。
  • 《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要求,总结重庆本地改革经验,通过制度固化成果,着力解决涉企检查中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运动式执法等问题,为企业创造更加透明、可预期的经营环境。 二、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重点解决哪些问题?《办法》主要针对当前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重复检查、任性检查等突出问题,通过严格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和行为,推进检查“减量、增效、互认”,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办法》规定了哪几种涉企行政检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线索检查和即时检查四种类型,并对每种类型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 五、企业在面对行政检查时有哪些权利?对违法开展的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企业有权通过扫描“执法码”等渠道对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或者实施主体进行投诉、举报、监督、评价,对改进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提出意见建议。
  • 《重庆律师行业第四个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7年)》政策问答

        问:重庆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1268”战略规划是什么答:1:以党的建设为统领;2:实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双一流”为抓手;6:加快推进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数字化建设为主线;8:实现八个显著提升。 问:八个显著提升指哪八个方面?答:1.推动党建引领能力显著提升。到2027年,选树党建联系点、示范基地品牌党组织达100家以上,确保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在律师行业有效覆盖。2.推动规范化建设水平显著提升。到2027年,律师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优化,低价竞争、恶意竞争、不正当接触交往等得到有效遏制,行业建设和管理健全完善,行业发展生态良好。3.推动规模化建设能级显著提升。到2027年,律师人数达2.5万人以上、律所达1200家左右,其中100人以上律所达25家以上,年收入1亿元以上的律所达15家以上,进入全国头部方阵的律所达3家以上,500人以上、年收入5亿元以上的律所实现新突破,律师服务产值占全市GDP比重排名西部第一、全国第5位。4.推动专业化建设水平显著提升。到2027年,建立和发布一批细分专业领域的律师人才库,中高端律师人才占比达30%以上。5.推动品牌化建设水平显著提升。到2027年,培育打造专业品牌律师团队50个、专业精品所60家,律师专业调解品牌达50个以上,推出并命名一批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品牌。6.推动国际化建设能级显著提升。到2027年,培育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国际一流律所,涉外律所达100家以上,涉外律师人才达2000名以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20家,联营律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所、境外律所在渝设立代表处均达10家以上。7.推动数字化建设能级显著提升。到2027年,律所智能管理系统使用覆盖率达90%以上,培育一批法律与科技融合服务专家型律师人才。8.推动会员幸福指数显著提升。到2027年,青年律师及“两群”律师得到进一步关注和支持,律师协会成为广大律师认可满意的“律师之家” 问:具体措施有哪些呢?答:1.实施政治铸魂工程,把牢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2.实施“绳墨”计划,不断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3.实施“大业”计划,不断扩大行业规模和区域影响力;4.实施“工匠”计划,不断增强行业专业能力和核心竞争力;5.实施“头雁”计划,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的法律服务品牌;6.实施“南向”计划,加快构建高能级涉外法律服务体系;7.实施“数智”计划,推动行业变革重塑、创新发展;8.实施全面深化改革行动,多措并举建好“律师之家”。 问:主要目标是什么?答:2024—2027年,实施重庆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1268”战略规划,即:以党的建设为统领,以实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双一流”为抓手,以加快推进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数字化建设为主线,奋力推动实现八个显著提升,接续努力推进重庆律师行业高质量改革创新发展,全面实现中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奋斗目标。 问:“南向”计划具体指什么?答: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重庆市强调,重庆是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综合枢纽,紧扣“两大定位”,决定在律师行业开展“南向”计划。主要措施为:1.积极实施分类培育“领航”行动。建立涉外律所专题库。搭建与东盟国家和港澳等地区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交流平台,建立涉外律所与境外律所、海外商会合作机制。深化律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积极争取中外律所联营试点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2.加快实施业务拓展“丝路”行动。立足“通道+经贸+产业”法律服务需求,推动重庆律所在境外设点布局,打造涵盖东盟、中亚、南亚等“一带一路”重庆外经外贸重点国家和地区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3.创新实施招大引强“凤栖”行动。推进港澳律所联营在渝落地运营。常态化加强RCEP成员国律师行业间合作交流,加大境外品牌律所招引力度。4.打造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品牌。联合法学教育机构、法学理论研究机构、法律实务部门和企业界建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与实践基地,构建涉外法律人才“产学研用”一体化协作培养机制。建立境外培训交流、学习实践机制。分类建立完善涉外律师人才库及后备人才库。5.一体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四平台”建设。成立“中国—东盟法律服务中心”。加强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法务区和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建好重庆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法律服务工作站。联合西南政法大学,深化“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数据库(东盟区域)建设。6.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制定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大重庆涉外法律服务“走出去”发展基金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律所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建立律所、律师服务国际展会及国际会议、活动制度化安排。探索完善律师涉外便利机制。
  • 《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9〕147号)查阅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sfjgfxwj/xzgfxwj/202302/t20230209_11586190.html政策问答:问: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答:是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和价值量;筛选并提出推荐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包括哪些?答: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问:哪些机构可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上述鉴定评估机构无法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行业鉴定评估能力的机构。问:怎样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答:委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的,应根据机构的资质范围选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行业鉴定评估能力的机构时,可选取3家以上(含3家)具备相应鉴定评估能力的机构,根据执业范围、技术能力、完成时限、鉴定评估收费等进行比选。因鉴定领域特殊,满足鉴定需求的机构少于3家的,可直接指定。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答:目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的收费标准尚无具体规定,鉴定评估费用由委托方与鉴定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 《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司发〔2024〕14号 查阅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xzgfxwj/202406/t20240625_13322582.html 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方案 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是落实国家律师制度改革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将“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列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018年12月,将“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港澳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正式写入《CEPA服务贸易协议》补充协议八。2019年1月,司法部印发《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将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全国。2020年8月,商务部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将在重庆21个区县开展与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等内容纳入开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在借鉴先行试点省市(广东省、上海市等)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联营工作。 二、设立合伙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二)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 (三)本所设在重庆市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重庆市设立分所; (四)申请合伙联营前3年内本所及设在重庆市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另,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三、设立合伙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根据香港、澳门法律登记设立且总部位于香港或澳门; (二)在香港、澳门从事实质性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具有办理香港或澳门法律事务的执业资质; (三)有3名以上执业律师,独资经营者或所有合伙人必须是香港、澳门注册的执业律师; (四)能够办理香港、澳门法律事务以及中国内地以外获准律师执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务; (五)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 四、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有什么要求? (一)出资金额及方式 合伙联营各方的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方式由合伙联营各方协商确定。参与合伙联营的香港、澳门一方律师事务所其单独或合计出资的比例均应当低于内地律师事务所出资的比例。合伙联营各方出资可实行认缴制,但在申请合伙联营时各方实际出资不得少于认缴额的30%,其余认缴额应在合伙联营获准后3年内缴齐。 (二)执业律师要求 1.合伙联营各方派驻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数量合计不得少于10人,各方派驻律师数量由联营各方协商确定,联营各方在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中指定1名牵头负责的律师。       2.合伙联营各方派驻律师的执业经历不得少于3年,且派驻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在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派驻律师中产生,但应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可。 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可以是具有香港、澳门执业资格的本地律师,也可以是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其他律师。派驻律师不得同时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领取港澳居民内地律师执业证或担任港澳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在本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兼任代表,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五、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全市范围内均可开展合伙联营。21个区县为创新试点区,其他为非创新试点。 (一)创新试点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律师,依法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二)非创新试点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聘用内地律师的,应当以合伙联营内地一方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聘用香港、澳门律师的,应当以合伙联营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以联营律师事务所本所名义聘用香港、澳门律师和内地律师。 六、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规则是怎样的? 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业务。 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内地律师办理; 属于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香港、澳门律师办理; 对既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涉及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 对涉外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或聘用律师合作办理。 七、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保险和责任分担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根据合伙联营各方约定,可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以本所律师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其所属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香港、澳门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当涵盖其在内地的执业活动。具体投保的额度,由合伙联营各方协商确定。 八、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分担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律师、聘用律师因执业违法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定责任机制就其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并根据该责任机制以及合伙联营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合伙联营各方的责任分担。 九、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如何收费?标准是什么? 联营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以本所名义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用。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应当在内地结算并依法纳税。 联营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本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律师协会备案。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执行内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标准;属于香港、澳门法律事务的,按照香港、澳门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者通行做法收费;属于涉外法律事务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 1.什么是行政处罚主体?2.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3.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4.什么是法定执法事项?5.什么是赋权执法事项?6.乡镇(街道)只行使赋权清单的行政处罚权吗?7.乡镇(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与区县行政机关是什么关系?8.什么是委托执法事项?9.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以谁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10.“综合查一次”如何进行?11.什么是包片执法方式?12.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加盖谁的公章?13.当事人对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什么是行政处罚主体?答: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    答: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答: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4.什么是法定执法事项?    答: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    5.什么是赋权执法事项?答: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    6.乡镇(街道)只行使赋权清单的行政处罚权吗? 答:乡镇(街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7.乡镇(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与区县行政机关是什么关系?答:乡镇(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接受区县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接受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8.什么是委托执法事项?答:区县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将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可以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乡镇(街道)行使。    9.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以谁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答:乡镇(街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0.“综合查一次”如何进行?答:多个行政执法机构“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减少扰企扰民。11.什么是包片执法方式?答:区县行政机关下沉执法力量,一般采取分片区,跨乡镇(街道)的方式履行其执法职责。    12.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加盖谁的公章?    答: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实施的行政执法权来自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公章。不得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印章代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13.当事人对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开州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事项咨询电话是什么?

    重庆市开州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咨询电话:023-5221861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哪些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1.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2.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应提交哪些的材料?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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