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在《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了《重庆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对《奖励办法》进行政策解读:一、《奖励办法》出台背景我市历来是全国地质灾害高易发省市之一。2018至2025年间,全市共组织地质灾害紧急避险1726起,转移群众约2.7万人。其中,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县技术管理员等基层一线地灾防治工作人员在实现成功避险中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为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鼓励表扬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发挥广大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经认真研究形成了《奖励办法》。二、《奖励办法》具体内容解读一是奖励方式。奖励采取通报表扬、物质激励2种方式。通报表扬采取在一定范围即时通报,一般以书面通报方式开展。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按照市、区(县)两级事权财权和分级管理原则,设置市级、区(县)级奖励层级。市级、区(县)级可同步开展通报表扬。二是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包括在我市境内地质灾害避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所有有功单位和个人均可通报表扬。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属于工作职责,不作物质奖励。三是奖励等次。按照地质灾害每次实际成功避免因灾伤亡人数确定4个等次。其中第一、二等次为市级奖励,第三、四等次为区(县)级奖励。第一等次是指避免造成30人(含)伤亡以上事件;第二等次是指避免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伤亡的事件;第三等次是指避免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伤亡的事件;第四等次是指避免造成3人以下伤亡的事件。第一等次单位奖励5万元、个人奖励3万元;第二等次单位奖励3万元、个人奖励2万元。第三、四等次由各区县局自行组织奖励。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对避免10人以上人员伤亡事件做出奖励。四是奖励程序。符合市级奖励的,按照“随时申报,即时审查,及时奖励”的原则,由各区县局认定后,报送申报材料,市局负责审查核查,按程序给予奖励。区(县)级奖励由各区县自行组织。五是经费来源。市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区县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行业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印发了《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信用等级管理。现将政策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出台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答:根据人社部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近几年我局印发了《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指引》,建成了劳务派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开展了劳务派遣专项治理行动等工作措施。此次出台《实施办法》也是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的具体举措。《实施办法》的印发将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务派遣行业秩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提升劳务派遣单位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劳务派遣监管工作效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出台的上位依据有哪些?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19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三、什么是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答: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四、参加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对象有哪些?答: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对象为取得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劳务派遣分公司一般不单独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纳入其所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五、《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有哪些?答:一是明确了评价等级从高到低,一般分为A+(优秀)、A(良好)、B(合格)、C(较差)、D(差)五个等级,以及每个等级的评价标准。二是详细规定了每个等级的评价标准。三是强调了信用等级结果运用,对各信用等级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不同层级的管理措施并动态调整。六、劳务派遣单位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评定为B级?答: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法定经营许可条件,及时如实报送年度经营情况,评价周期内未发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且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不为D级的,评为B级。七、劳务派遣单位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评定为A级?答:劳务派遣单位符合B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评为A级:(一)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二)劳动关系管理服务系统数据维护及时且准确;(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备;(四)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内容合规、权利义务明晰;(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六)建立劳动纠纷处理机制等。八、劳务派遣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评定为C级?答:评为C级的主要情形有:(一)不配合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的;(二)失联或不及时办理信息变更;(三)抽逃注册资本的;(四)不依法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报酬支付、服务费的约定不明确的;(五)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明显过高或过低;(六)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较轻的;(七)以承揽外包等名义经营劳务派遣的;(八)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的;(九)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1次的;(十)发生10人及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败诉;发生非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败诉2件以上的;(十一)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为C级的;(十二)未按要求在劳动关系管理服务系统中录入信息或提供相关经营数据等情况的。九、劳务派遣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评定为D级?答:评为D级的主要情形有:(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的;(三)逾期45天未参加年度核验或提供虚假材料参加年度核验的;(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五)财务状况差,发生欠薪情况的;(六)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七)向专职消防员、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八)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九)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十)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补贴的;(十一)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十二)连续2年出现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十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十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十、对评定为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怎么管理?答:对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比例、频次;(二)优先预约人力社保部门上门指导服务;(三)优先推荐评先评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四)可以在政府购买服务时优先考虑;(五)向川渝地区通报其信用等级,开展联合激励;(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十一、对评定为C级的劳务派遣单位怎么管理?答:对被评为C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以下监管措施:(一)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劳动监察重点对象;(二)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三)向川渝地区人社部门、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并发放用工风险提示函,实施联合监管等。(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十二、对评定为D级的劳务派遣单位怎么管理?答:对被评为D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引导其退出劳务派遣行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情形的,予以撤销、吊销。十三、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怎么运用?答: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纳入全国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和重庆市劳动关系管理服务系统,通过全国信用信息等级评价共享平台和重庆市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和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享,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载入国家和地方信用平台。十四、政策解释部门和联系方式政策解释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联系方式:88633927。
  • 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查阅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sflzyj/sfxzfg1/202605/t20260509_15663078.html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答: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在行政复议原则要求、管辖体制、复议范围、便民举措、审理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和变化,《条例》作为行政复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必要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最新情况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推动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促进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修订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突出目标导向,围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明确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将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并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二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要求,健全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和工作指导监督等体制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和公信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管辖、提级审理、附带审查等制度,增强可操作性。问:针对行政复议工作总体要求,《条例》强调了哪些方面?答: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落地落实,《条例》从原来的七章六十六条,增至八章七十七条,对工作总体要求重点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要求,强调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实质化解。二是强化监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三是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总则中明确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机关以案促治,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预防行政争议产生。四是完善领导保障机制,明确复议机关应当领导并支持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事项,提升复议工作流程、保障等规范化水平,保证复议机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五是提升履职要求,明确复议机构职责,规定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条件,为公正高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更强制度支撑。问:《条例》在行政复议申请方面作了哪些细化规定?答: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此次修订《条例》时,立足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行政复议法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一是根据实践需要细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二是总结实践做法,对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形如何确定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四是明确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行政复议管辖。问:《条例》在完善案件办理制度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答: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是上述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条例》对案件办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是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二是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促进争议先行化解。三是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提级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增设合并审理制度,完善当面询问、现场勘验、鉴定等调查取证方式。四是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强化对“红头文件”的监督。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细化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适用情形,明确行政协议类和行政赔偿类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种类。问:《条例》在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答: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的重要要求。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三是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答: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司法部将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采取分级分层、全员覆盖的方式,组织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条例》的准确理解适用。二是强化指导监督。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将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严格落实《条例》 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司法部将及时启动《条例》有关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 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体系,为《条例》贯彻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重庆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渝府办发〔2026〕14号)查阅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sflzyj/szfwjk/202603/t20260327_15571276.html政策问答:    问:一、编制202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背景?    答: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实施开局之年、现代化新重庆建设关键之年,高质量立法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落地、破解发展难题、提升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制定202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和市委七次、八次全会部署,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安排年度立法任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问:二、编制202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过程?    答:市司法局于2025年8月启动计划编制工作,重点从以下四方面推进:一是服务中心大局,精准立项选题。围绕我市“十五五”规划纲要和市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聚焦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等重点方面,在部门申报和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基础上,深入开展研究。二是围绕改革重点,主动衔接谋划。紧扣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区建设任务,围绕市委“三个一批”重大改革项目,聚焦数字赋能、要素市场化配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领域重大改革,主动谋划项目,及时将改革决策转化为制度安排。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凝聚共识。依托市政府立法联系点、立法信息采集点及“渝政通”智慧立法平台多渠道、常态化收集立法建议,深入开展立法论证,充分征求并吸纳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四是坚持协同联动,提升工作合力。加强与国家立法计划、立法后评估、法规规章清理结果的衔接。加强与四川省司法厅工作协同,确定2026年川渝协同立法项目。    问:三、是否与改革工作进行了衔接?    答:按照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的要求,聚焦数字赋能、要素市场化配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领域重大改革纳入相关立法项目,以良法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问:四、今年是否有协同立法审议项目?    答:今年列入1件协同立法审议项目,将与四川协同推进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立法。    问:五、今年的创制性立法项目有什么亮点?    答:今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重点围绕科技创新、营商环境、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智能制造等领域,加快推进低空经济促进条例、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等一批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创制性立法项目,力争加快打造一批综合集成、系统完备、具有重庆辨识度的立法标志性成果。
  • 城乡低保政策是什么?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差额救助,保证这个家庭所有人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政策。2025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城市低保每人每月77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630元。
  • 《重庆市促进实数融合推动“人工智能+制造” 若干政策》政策问答

        《若干政策》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加快制造业数智化转型,是重塑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推动传统制造业提质增效、深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有利于促进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贯彻落实《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25号)有关部署和《重庆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天工焕新”行动计划》(渝府办发〔2024〕85号)有关精神;认真落实《重庆市促进实数融合推动“人工智能+制造”实施方案》(渝经信未来〔2025〕7号)工作要求,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立足现有支持政策,创新转型支持举措,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促进实数融合推动“人工智能+制造”若干政策》。    《若干政策》围绕哪些关键领域?    《若干政策》主要围绕六大关键领域:一是体系化推进“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二是强化人工智能赋能应用;三是加速推进智改数转绿色化;四是强化数字基础设施支撑;五是持续夯实公共服务支撑;六是营造高质量发展氛围。    政策如何支持“产业大脑+未来工厂”建设?    持续建成和用好一批产业大脑,建设“AI赋能示范型、协同共生链主型、生态创新引领型”未来工厂,强化“四侧”协同促进“四链”融合。对完成揭榜建设任务的细分行业产业大脑,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未来工厂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在人工智能赋能应用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对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打造工业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构建工业领域可信数据空间,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企业面向工业领域研发垂类大模型、智能体,开展垂类大模型、智能体应用推广,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企业打造的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工智能典型案例,给予50万元奖励;对建设创新载体,给予200万元奖励。    政策措施具体的起止时间?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2026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2月31日。
  • 《重庆市未来产业培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问答

        《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形成完备的未来产业政策体系,《重庆市未来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24—2027年)》要求聚焦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分类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出台《若干政策措施》,旨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未来产业培育,促进未来产业集群化规模化发展。    《政策措施》有哪些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把握未来产业成长规律和发展需要,构建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场景牵引、生态营造全链条支持体系,主要包括加强创新策源和成果转化、加强优质企业培育、加强应用场景牵引、加强生态体系建设四个方面内容。    《政策措施》如何支持未来产业创新策源和成果转化?    对突破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新认定或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0万元支持,产业创新综合体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对市级中试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支持、200万元运营支持。对发布的未来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牵头制修订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支持。    在未来产业企业培育方面有哪些措施?    支持产业研究院孵化培育未来产业创新企业,按孵化企业股权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研究院最高100万元支持,提质发展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环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等载体,依托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支持“创客中国”“渝创星火”等赛事获奖项目。对未来产业领域新认定的市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给予50万元支持,对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给予支持。建立完善未来产业精准服务体系,迭代丰富“AI+企业码上服务”综合场景应用功能,推动惠企纾困政策精准帮扶、“直达快享”。    对未来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有哪些激励?    对市级未来产业标志性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推动创新产品先试首用,对未来产业领域的市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征集、遴选、发布未来产业场景机会清单、能力清单,开展场景对接活动,对“低空装备+”典型应用场景给予50万元支持。
  • 《重庆市进一步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若干政策》政策问答

        《若干政策》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重庆市进一步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部署,推动我市软信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了《若干政策》,以强化支持举措、完善实施保障。    《若干政策》围绕哪些关键领域?    《若干政策》围绕七大关键领域:一是支持智能体开发应用;二是支持软信产业赋能新兴业态;三是支持专业软件发展;四是支持市场主体培育;五是支持打造产业服务平台;六是支持产业空间建设;七是支持发展氛围营造。    《若干政策》实施期限是什么?    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若干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或冲突了该怎么办?    本政策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或冲突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问:一、《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    答:《实施细则》作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分别于2010年、2014年、2016年、2020年进行了四次修改。《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对推动落实《奖励办法》,规范我市科技奖励工作、激发科技人员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奖励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2024年5月,2025年6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先后修订发布。由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在“明确原则导向、优化评审组织、强化诚信监督、严格保密要求”等方面进行较大修订,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的新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奖励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对现行《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问:二、《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答:在维持原有章节结构的基础上,由原来的8章73条修改为8章7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奖励原则和导向、调整细分类别、完善评审标准、强化提名要求、优化评审程序、更新条款释义等。    问:三、关于科技奖励的工作原则和导向,《实施细则》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一是明确工作原则。强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科技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委。    二是突出奖励导向。强调坚持“四个面向”,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三是坚持贡献度排序。强调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从事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完成人。    问:四、在优化提名评审机制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整合科技进步奖的类别。将科技进步奖调整为重大工程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科学技术普及类四类。    二是强化前三完成人多次获奖条件。明确已获奖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同等级前三完成人应当间隔2年以上,防止频繁报奖,鼓励向更高等级的科技创新。    三是优化特等奖的评选规则。综合评审一等奖得同意票超过百分之九十的项目,经再次投票,得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二即作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四是调整国际科技合作奖答辩方式。由候选者所在单位主要答辩,更客观反映候选者国际合作情况。    问:五、在强化诚信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明确提名负面清单,要求在提名、评审等活动中对相关个人、组织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增加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背景审查意见条款。    问:六、在完善评审组织机构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完善奖励委员会委员替补机制。市级部门委员任期内人事调整的,由其接任的同志自然接任。专家、学者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进行补充。    问:七、在加大奖励力度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调整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特等奖奖金金额,奖金调整为5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保持不变。    问:八、在完善异议处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明确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涉及候选人的纪律方面异议,依规转交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反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转交有权部门处理。
  • 教育入学“一件事”常见问题

        教育入学“一件事”是什么?    答:是实现全市招生业务一体化动态管理、家长入学报名服务入口统一办理的“一件事”,形成全程网办的服务新模式。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入学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入学,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放宽入学年龄。    各区县具体招生政策是否会有差异?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我市义务教育实行“市级统筹、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市教委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招生政策和基本原则,各区县必须遵照执行。在此基础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如人口分布、学位供给、学校布局等),负责制定具体的招生实施方案,包括划片范围、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等,因此各区县政策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招生政策请咨询拟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部门。    如何了解市教委和各区县义务教育招生政策?    答:家长可以通过关注重庆市教委、各区县、各中小学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渝快办”,在“教育入学一件事”专区选择对应区县后,在“特色服务”模块中点击“政策查看”,集中了解市教委和各区县义务教育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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