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问:我是开州区的,但跟我住一起的母亲户籍在四川,今年96岁,请问我母亲可以享受我区高龄津贴吗?2.问:李爷爷的户籍在我区汉丰街道,今年88岁,以前没领过高龄津贴,现在可以享受我区高龄津贴吗?3.问:王婆婆是我区正安街道户籍人口,现随子女居住在外省某市,今年满102周岁,可以领取我区高龄津贴吗?4.问:退休职工、低保对象能否享受高龄津贴?5.问:我是开州区雪宝山镇的居民,今年82岁了,腿脚也不方便,领取高龄津贴必须本人去申请吗?

    答:1.因你母亲的户籍不在我区,故不在我区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范围内。    2.李爷爷的户籍在我区,属于我区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可以享受我区高龄津贴。由于该政策从2024年开始执行,李爷爷在2024年至满90周岁期间,按每年100元的标准享受高龄津贴。    3.我区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是具有开州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王婆婆在发放范围内,可以享受我区每月300元的高龄津贴。    4.具有开州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均能享受高龄津贴,例如:张某是开州籍退休职工,但是未满80周岁,就不能享受高龄津贴;向某是开州籍低保对象,已满80周岁,他能享受高龄津贴。    5.我区高龄津贴通过重庆市“渝悦养老”系统,实行免申即享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主动发放,无需老人及家属申请。各村(社区)通过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收集银行卡信息,完成审核认证即可。
  • 《开州区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图文解读

  • 一、什么是农业普查?二、如何确保这次普查顺利实施?三、普查对象如何支持和配合普查?四、农业普查的数据安全如何保障?五、这次普查是否收费?

    一、什么是农业普查?农业普查顾名思义是和“农业”有关,我国农业普查中的农业行业范围是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同时,还有一个鲜明的中国特色,就是不仅包括了农业,还涵盖了农村和农民。可以说我国的农业普查是一项全面了解农业、农村、农民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二、如何确保这次普查顺利实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更好地做好本次普查工作,成立重庆市开州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区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三、普查对象如何支持和配合普查?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四、农业普查的数据安全如何保障?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在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以及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也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对普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曝光。五、这次普查是否收费?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七条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如有冒充普查员收费的情况,可及时向统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图片解读

  •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在推动《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为推动节能审查制度贯彻落实,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程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政策解读。《实施办法》修订内容较多、调整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将综合采取政策解读、专题培训等方式,帮助区县发改委、节能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核心要义和政策规定。    二是抓好工作衔接。紧跟国家政策导向,组织编制印发我市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细化节能报告编制、节能评审、节能审查验收、碳排放评价等具体要求。    三是强化动态管理。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节能审查台账,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的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数据,确保制度执行有效落实。    《实施办法》与原《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相比,主要变化是什么?    《实施办法》修订后,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审查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33条内容,与原办法相比,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是将碳排放评价和煤炭消费管理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考虑到节能与降碳的高度同源性,并紧扣煤炭这个碳达峰的主要影响因素,本次修订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要求纳入节能审查范畴,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评价,并同步对文件名称作了修改。    二是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将及时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将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确定。同时,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三是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等具体情形和处置方式,强化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要求。特别是按照国家要求强化了未批先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要求“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有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背景?    202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降碳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国办发〔2024〕39号)等文件明确提出“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对节能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25年7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改委2025年第31号令,以下简称《国家办法》),将碳排放评价和煤炭消费管理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管理。为加强与国家政策的衔接,加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修订发布了《实施办法》。     节能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    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能审查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提质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从源头遏制能源浪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节能审查以节能政策法规与标准为依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指导建设单位优化能源管理机制、完善工艺技术路线设计、合理选用节能高效设备。这一举措有效降低了不合理的能源消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十四五”以来全市以年均2.4%的能源消费增长支撑了5.6%的经济增长,单位GDP能耗优于全国平均水平30%左右。    二是推动产业升级。在节能审查过程中,我市引入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机制,研究提出支持先进能效项目准入、低能耗高产出项目优先用能等6项优化节能审查措施,严把新上项目准入条件,深入论证项目上马的必要性、可行性,促进能源要素向低耗高效的产业和项目流动配置,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6.1%,“十四五”前四年全市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2.3%。    三是推动用能主体实现节能增效。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续生产运行的重要遵循。通过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要求,同步提供能效诊断、先进工艺技术推介等节能服务,全面排查并协助解决项目生产运行中存在的能源利用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深度挖掘节能降碳潜力,最终帮助用能主体实现降本增效。“十四五”以来共计争取中央资金33.79亿元,推动273家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
  • 《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指出,要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步伐,构建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城市建设、运营、治理体制改革,推动形成超大特大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新体系,提出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要坚持改革创新,坚决破除制约数字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适应数字化发展的制度体系。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提升政府履职效能。市委六届六次全会强调,要全面完善三级治理中心的能力体系实战体系制度体系。数字重庆建设推进会要求,要加快完善与数字重庆建设相适应的地方法规制度体系。为及时固化三级治理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有关经验和成果,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通过制度保障提升数字赋能超大城市发展能力、服务能力、治理能力,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有必要出台《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法治层面保驾护航。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以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这一数字化平台为立法规范主体,对“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制度创设,探索厘清相关部门、单位基于“平台”开展数字化履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从而保障支撑“平台”有序有效运行。全文共5章34条,分为总则、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监督保障和附则等内容。(一)明确三级治理中心定位和有关职责。明确了三级治理中心的功能定位、建设运行的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以及数字化履职要求。(二)强化三级治理中心建设规范。一是明确了三级治理中心统一构架,细化数字资源支撑体系、核心功能模块、板块跑道、关键绩效指标和体征指标、数字驾驶舱、指挥调度系统、数字化应用部署等要素的建设要求;二是强调人工智能赋能能力建设,建设统一人工智能底座;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两级八大板块和镇街四大板块建设要求。建成后,将全面支撑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共享、流程再造和工作协同,更高水平、更大范围满足企业群众对提升城市发展、服务、治理能力的需求。(三)完善三级治理中心运行机制。一是强调推动应用三级贯通,依托三级治理中心为城市运行和治理赋能;二是要构建感知预警、决策处置、监督评价、复盘改进等闭环工作机制,增强实战效能;三是完善分级分类、贯通运行的事件流转处置机制,保障事件高效运转;四是依托三级治理中心建立平时、急时状态运转机制,有条不紊实现平急转换,打造权责清晰、多跨协同、平战结合、反应迅速的工作格局。机制完善后,平时状态下对企业群众诉求进行“快速响应—解决—反馈”闭环处理,实现“有诉必应、接诉即办”;紧急状态下实现涉及企业群众利益的突发事件线上线下协同联动、高效处置。(四)加强三级治理中心建设运行监督保障。一是强化三级治理中心建设、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及结果运用;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三是加大技术、经费、人才保障力度;四是强调保密义务以及责任追究。(五)强化三级治理中心认知上的统一。一是对核心名词进行术语解释,统一话语体系;二是对《办法》实施日期进行解释,明确从2025年4月1日施行。三、《办法》主要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数据高效供给不足、专网专云的问题,规定要推动政务公有云资源、电子政务外网、数据资源体系等一体建设,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归集和使用数据、云网、能力组件等数字资源。聚焦风险感知能力不足的问题,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应当做好感知资源的梳理、编目、建设、归集、接入、维护工作,协同推动感知资源共建共享共用。二是坚持边运行边建设边完善的工作要求。在固化数字重庆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暂行办法”的形式,对三级治理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的基本架构和基本要求作出规定,为后续迭代升级留足空间。后续还将出台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完善三级治理中心及其建设运行机构的体制机制。三是突出核心业务数字化履职能力。《办法》规定,要依托三级治理中心开展数字化履职,构建协同高效的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包括知识体系、话语体系、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等。四是突出三级贯通。《办法》明确,要建立健全三级贯通机制,推进数字化应用部署、指挥调度、事件流转处置等三级贯通,强化三级贯通情况监督检查。贯通后,涉及企业群众多层级多部门办理的事件将基于三级治理中心自动流转至各级各部门闭环处置,助力打造“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窗”的“整体政府”。五是突出人工智能赋能。《办法》规定,要统一打造人工智能底座,构建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高效集约利用人工智能资源,创新人工智能赋能城市运行和治理,增强智能发展能力、智能服务能力、智能治理能力。通过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和赋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水平,让企业群众享受服务更智能更高效更精准。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网站查询。
  • 《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已超过一年且实现了路径可行、首单交易及综合效益。2025年8月18日,重庆市林业局正式修订出台《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林业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有林场也是森林资源最丰富、森林景观最优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生态功能最完善的区域,应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换路径,推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明确在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授权自然资源部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基础上,部分职责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履行,部分职责由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市地级政府代理履行。我市为森林资源重点探索试点省份之一。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黑龙江省漠河市漠河林场,听取深化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改革等情况介绍。202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22〕8号)明确的“探索全市国有森林资源特许经营,促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重庆市林业局修订出台了本《办法》。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条款数无新增或者删减,共分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包括规范目的、适用范围、国有林场特许经营和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定义、特许经营遵循原则及条件、特许经营者行为规定和权益保障等7条。第二章,方式、区域、类型与期限。包括特许经营方式、区域、类型和期限等4条。第三章,实施程序。包括实施程序概述、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特许经营权交易起始价评估、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6条。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公共利益保障。包括使用费管理、保护责任、定期报告、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公众监督、社会公开、应急预案、资料归档和保密义务等10条。第五章,附则。包括其他情况、施行日期等2条。三、《办法》的修订内容是什么?(一)探索全市国有森林资源特许经营。依据中央有关部署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22〕8号)明确“探索全市国有森林资源特许经营,促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护和合理利用”,将原第二条“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合川区、永川区、璧山区和云阳县共9个区县内的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修改为“全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特许经营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市国有林场。(二)进一步规范通用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应拟出台的国务院具体办法,在条文表述上进一步予以规范,将原第六条第一项“在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前,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修改为“未经批准,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 四、新修订的《办法》是否存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风险?不存在。《办法》第十六条的修订是严格贯彻了《森林法》第十六条规定,为因应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实施,新修订出台的本办法作通用规范表述,限定特许经营应“不流转只合作”,明确开展特许经营不得将国有林场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变更或抵押,同时,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家储备林建设等国家试点建设任务留有政策余地。特许经营者必须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规定:(一)未经批准,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二)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及景观或者使其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三)严禁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五、特许经营包括哪些类型?(一)森林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等依法特许经营项目;(二)经济林、用材林基地及林业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三)林木种苗繁育及林下种植、养殖、采集等林下经济项目;(四)其他符合林业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六、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收入怎么管理?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者向国有林场支付的特许经营使用费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交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七、实施特许经营应注意什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国有林场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此,要从严把握。不能仅以林业部门就国有林场行政管理作出的审批、备案以及经营限制等事项,替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发展改革部门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面特别是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该征求意见的要征求、该报批的要报批,程序均要履行到位。由于规范性文件规范要求,《办法》未予一一引用列举,相关区县林业局及国有林场在实施特许经营时,应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程序合规。
  • 《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5年版)》政策解读

        2025年7月,重庆市林业局修订了《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5年版)》(以下简称《办事指南》),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事指南》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事指南》修订背景是什么?    2025年6月,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市林业局对《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进行了规范性梳理,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效期已届满,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该《实施方案》仍需继续规范指导我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工作,且上位依据现行有效,故对其进行了修订。    二、《办事指南》的主要内容    《办事指南》共涉及6项9子项行政许可事项。    1.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⑴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家委托)    ⑵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市级)    ⑶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区县)    2.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市级)    3.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市级)    ⑴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国家委托)    ⑵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市级)    ⑶出售、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市级)    4.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市级)    5.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    ⑴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国家委托)    ⑵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国家委托)    ⑶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国家委托)    6.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市级)    三、《办事指南》的重点内容    1. 除“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审批”和“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2个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余行政许可事项均增加了“变更”和“延续”2个分项,精简了申报材料。    2.“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采集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等6个市级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向市林业局申报,减少办理环节和办理时间。    3.结合工作实际,对《办事指南》中6项9子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表》格式和填写说明进行了规范。
  • 《重庆市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7月,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政策解读。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现行《重庆市林业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制定,随着国家以及市委对科技工作要求变化和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变化,上述办法与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出现了不相适应的情形,需要进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林业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林业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本《办法》。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项目分类。重庆市林业局科技项目是指市林业局及相关单位根据全市林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普及等活动,包括市局立项的科技项目、业务专项中实施的科技项目、局属单位自主立项的科技项目、其他由国家及市级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市局立项的科技项目分为科学研究类、科技推广类、科学普及类、科技平台类、标准类五个类别。其中,科学研究类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政策咨询项目等类型。对实施周期长、攻坚任务重、产业链长、需求急迫的项目,可筹划设置重大项目或与其他市级部门联合立项项目。(二)明确项目遴选方式。遴选方式包括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择优)、分阶段滚动支持、“揭榜挂帅”、“链主制”等。新增分阶段滚动支持和“链主制”。对研发周期长、成果产出慢,需要持续支持的任务,建立长周期分阶段滚动支持机制,保障科研活动的稳定持续性。“链主制”主要针对需要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密切配合、协同攻关的科研任务,发挥在产业链中企事业单位的牵头作用,贯通上下游产业链条,协调和整合产业链上的资源和活动。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三)明确项目组织模式。组织模式包括“军令状”“里程碑”、企业出题、企业导向型创新综合体、企业鼓励投入等。结合产业需求,实施企业出题、部门领题、联合破题的有组织科技攻关模式,由企业提出市场急需、产业急用的需求清单,并参与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共十二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至第二章明确了本办法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市林业局及项目承担单位等的职能分工。第三章至第四章对项目分类、遴选方式、申报指南编制及发布等作了规定。第五章至第六章对项目申报要求、立项查重、项目评审、立项公示及任务书签订等作了规定。第七章至第九章对项目变更及终止、预算编制及经费管理、验收与结题等作了规定。明确项目若发生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时要及时申请终止,不通过验收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应当停止经费使用并按规定开展审计清算。第十章至第十二章对科技成果入库及转化、服务与监督、统筹管理方式、实施时间等作了规定。四、《办法》中相关注意事项(一)项目申报要求1.项目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2.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的同一类别项目不超过1项,在研项目无逾期。3.项目未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重复申报情况。4.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二)如何进行项目变更?涉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考核指标、项目延期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三)项目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前3至6个月内向市林业局提交现场查定申请,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向市林业局提交验收材料。技术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自评估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报告、应用证明等);财务验收材料为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四)知识产权归属及成果入库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任务书有特别约定外,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形成的经地市级以上有关科技成果评价机构鉴定、认定、验收、评估和登记的科技成果,以及经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效发明专利等,应当在国家林草局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办理成果登记及入库。入库的科技成果将支持成果推广和转化。
  • 《重庆市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为进一步释放集体林经营活力,规范采伐管理,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实效,重庆市林业局组织起草并印发了《重庆市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二、文件的制定依据《措施》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先行先试的若干措施》《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三、主要政策解读(一)实行按面积控制采伐量。人工商品林进行皆伐的可按面积控制采伐量,申请林木采伐时,可只提供采伐作业设计表,采伐蓄积量以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进行测算。(二)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经营者可根据经营目标和实际需求自主决定主伐年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表)和相关采伐技术规程开展经营活动。(三)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森林经营方案(表)申请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不进行伐区调查与设计。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由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扩大到“不超过30立方米”。(四)允许委托及合并办理采伐证。林木权属所有者可书面授权委托办理采伐证。林种或采伐方式等主要指标相同的相邻小班,可合并办理采伐证。(五)规范公共安全除险清患。电力、水利、交通等公共安全除险清患时,有关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常规采取断梢、修枝等方式进行清理,经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可采取择伐、小块皆伐等方式进行清理,清理后需及时补植适宜树种。(六)实行采伐限额五年总控。五年采伐限额编限期内,同一编限单位的分项采伐限额可调剂使用,年度有结余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通过审核的,可一次性向其下达五年采伐限额。(七)加强采伐监管及公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林业项目的监督,督促经营主体落实采伐安全等主体责任。采伐限额指标分配、采伐许可申请及审批等将纳入区县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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