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2025年6月,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规定》内容,现作如下解读。一、制定背景近年来,国家林草局先后印发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市林业局结合近年来我市林地占用审核审批工作实际,坚持简政放权、便民服务、不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的原则,在符合上位规定的前提下,梳理现行相关政策和工作的要求,立足可操作性进行了查漏补缺、细化完善,起草形成《规定》。《规定》的出台,对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相关工作的规范指引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审批效能,服务要素保障。二、制定依据或参考文件(一)主要依据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5号令);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6.《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试行)》(林资发〔2024〕9号);(二)主要参考文件1.《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渝林资〔2015〕118号);2.《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川林规发〔2022〕2号 ) ;3.《江西省林地占用审核若干规定》(赣林规〔2024〕5号))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0条。1.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基本原则要求、市和区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2.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推进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和实行网上申报的相关要求。3.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4.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相关要求。5.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6.第二十条明确了《规定》施行时间及要求。四、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如何分级实施?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由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地和跨区县的事项由市林业局审批,其余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林草局、市政府有特别授权的,按照相关决定执行。五、推进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联动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推行“一张数据底图”规范管理、“一次现场查验”联合踏勘、“一次公示公告”一并告知、“一套申报材料”共享使用、“一个办件端口”统一进件、“一键自助查验”数字赋能、“一张税费清单”提前告知、“一个审批系统”并联审查;联动办理临时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手续,审批实行“两统一”,土地复垦落实“三联合”。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行网上申报的要求是什么?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将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矢量数据等资料通过网络上传至国家林草资源管理平台。涉及有保密要求的除外。七、《规定》明确实施紧急变更的线性工程的范围及要求是什么?经批准同意使用林地的交通、水利渠系、油气管线、输电线路等线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紧急变更的,可按规定先行备案使用林地,待线路整体工程设计稳定并取得变更批复后,在原使用林草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含经批准延期的),一次性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八、《规定》对同步申请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使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准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移栽等依申请事项,可同步申请,实行并联审批、整体推进。九、《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依法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行政村内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报永久占用林地手续,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十、《规定》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使用林地的要求是什么?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不得占用国有林地,尽量不占公益林和天然林。确需占用林地且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求,简化流程、精简材料、便捷办理,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相关要求。十一、《规定》对采矿项目使用林地有什么要求?采矿项目在采矿许可总体占地范围内,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申报时提供采矿滚动开发计划方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表)应当载明采矿项目整体占用林地情况、与自然保护地的位置关系情况,并附整体用地范围图和开采计划图。十二、《规定》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延期有什么要求?建设项目在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含个人,下同)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转报市林业局的文件中,应包含延期项目与原行政许可用地条件和申报要件是否一致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有效期届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项目重新申请的用地红线、建设内容等应与原审批项目一致。十三、《规定》对于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作了那些规定?(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权限审批,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的应当做好论证分析。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二)建设项目需同时办理永久使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应在取得永久使用林地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输水管道、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等以临时使用林地为主体的工程项目除外。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的,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取得采矿证转入生产的,办理永久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按期归还。(三)经区县有关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同意、不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便道等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应当由区县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依法依规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十四、《规定》明确了哪些审核审批监管要求?(一)用地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履行审核责任,提高转报材料质量,防止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前后矛盾、数据不一、附图信息错误、地类变化填写错误、法规政策引用错误等情况。市林业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对达到国家林草局审批权限、使用林地面积较大、跨区县等类型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开展可行性论证。(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用地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审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依法予以处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的用地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事中事后监管,严禁项目不按行政许可决定实施,严禁“少批多占”或者擅自改变审批地点、范围及建设内容,可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并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十五、《规定》对非法占用林地提出了什么要求?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的,有关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查处后确需继续使用林地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十六、《规定》施行时间及要求是什么?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 《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细则》内容,现对其作如下解读。一、《细则》出台背景、依据2025年3月6日,国家林草局修订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林规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提升木材储备能力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要求,重庆市立足本地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等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并吸纳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基础上,重庆市林业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二、《细则》的适用范围《细则》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以及中长期战略储备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通过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大径级用材林等森林。《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备案范围,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利用中央资金或金融贷款开展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储备林项目除符合《细则》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使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相应管理规定。三、《细则》的主要内容《细则》分九章共55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则。包括第1—4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基本原则、建设主体、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 建设范围与内容。包括第5—12条,规定了区域选择、用地负面清单、建设内容、树种目录管理等有关要求。第三章 职责分工。包括第13—18条,明确了市林业主管部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日常监管单位、建设主体、咨询单位职责。第四章 申报及立项。包括第19—25条,明确了项目组织、可研编制、项目初审、入库申报、入库审查、项目立项及项目融资等要求。第五章 组织实施。包括第26—31条,规定了林地流转、作业设计及审批,招标采购、建设监理,施工及变更,资金使用、贷款支付等要求。第六章 成果管理。包括第32—40条,明确了建设主体自查、区县复查、市级复查、加强管护、成果上图、项目竣工、运营期经营方案、监测评估、档案管理等要求。第七章 监督管理。包括第41—46条,规定了项目库管理、行业日常监管、日常监管、单位监管、金融监管、审计监管、违规处理等内容。第八章 保障措施。包括第47—53条,从组织保障、政策支持、绿色金融、林权保障、采伐指标、支撑体系、调整与终止等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第九章 附则。包括第54、55条,明确了已实施项目处置细则及实施日期要求。四、《细则》对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的要求《细则》规定,参与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建设主体的经营规模和自有资产应与项目建设运行要求相符,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五、《细则》对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与建设内容的要求《细则》要求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原则上位于自然条件适宜、立地条件良好、利于集约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区域。结合国家储备林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需要和我市商品林、公益林的分布情况,规定地方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可纳入国家储备林规划和可行性研究范围,经依法依规调整为商品林后开展建设工作。《细则》明确国家储备林建设严禁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草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点、耕地及补充耕地空间、国家级公益林,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细则》明确国家储备林项目包括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营造林活动,配套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营造林树种原则上应当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鼓励培育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防火树种。提倡使用多样化树种营造混交林。六、《细则》对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立项的规定《细则》明确国家储备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通过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入库备案,作为项目申请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的前置条件。项目申报立项程序主要包括:建设主体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区县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可研报告,区县林业局指导建设主体在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填报入库材料,市林业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可研报告提交国家林草局审查备案,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建设主体向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
  • 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流程图

    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流程图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2〕111号)《关于印发<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46号)《关于印发<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36号)《关于印发<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5号)《关于印发<中医骨伤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加快落实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二、目标任务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完善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疗机构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改革,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三、主要内容(一)规范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国家医保局《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等5类中医类立项指南,设立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1项(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32项(详见附件2)。(二)核定中医类项目的价格标准,明确医保支付政策。1.此次核定的部分中医类项目的各类价格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后续价格调整按照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管理。2.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明确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四、其他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和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规定。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年9月9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3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25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5〕3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推动参保长效机制更好的落地实施,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制定了本《通知》。二、进一步放开放宽户籍限制中的有关问题(一)《实施方案》中的“市外户籍人员”是指哪些?指重庆市外的中国大陆户籍人员和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二)市外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年龄放宽至多少岁?首次参加或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在参保缴费时男未满63周岁、女未满58周岁,未在市外办理养老退休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三)我市户籍人员在市外办理养老退休的,是否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我市户籍人员在市外办理养老退休的,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时,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实缴年限不低于市外职工医保实缴年限。(四)新生儿出生90天内和出生超过90天的如何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出生医学证明不分市内市外;出生超过90天的凭居住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三、优化筹资政策有关问题(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大后是哪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为已参加基本医保的近亲属,按照《民法典》规定,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就业形态变化后,接续居民医保缴费情况?个人就业形态发生变化中断职工医保缴费,3个月内接续参加我市当年居民医保,只缴纳个人部分。其中,参保人因单位欠费中断缴费,从中止单位参保关系的次月起,3个月内接续参加我市当年居民医保的,只缴纳个人部分。四、完善生育待遇有关问题(一)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参加了我市居民医保的,生育医疗待遇如何享受?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从2025年6月(含6月)起算,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其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含生育津贴。一个孕周期内,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已按居民医保报销的,在选择享受男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需将已享受的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退回。(二)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孕产妇,生育医疗待遇是怎样的?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孕产妇,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住院发生的剖宫产、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终止妊娠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五、参保激励政策有关问题(一)居民医保的连续参保激励是怎样的?中断参保后会清零吗?参保人连续参保且居民医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加居民医保1年,享受连续参保激励;参保人已经积累的连续参保激励额度,中断参加基本医保后连续参保激励年限清零,激励金额不清零。(二)居民医保零报销激励是怎样的?中断参保后会清零吗?参保人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当年使用当年清零,次年重新计算;参保人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在中断参加居民医保或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后,额度不清零。(三)居民医保的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参加职工医保可以享受吗?居民医保的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只针对参加居民医保的情况,跨制度转移接续可认定为连续参保,但职工医保年限不计入居民医保连续参保年限。(四)参保激励的连续参保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参保人市外连续参保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吗?参保激励的连续参保年限从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开始计算,以前年度是否连续参保不计连续参保年限和断保年限。参保人市外连续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市外激励额度不叠加计算,激励标准按我市标准执行。六、断保约束政策有关问题(一)新生儿参保多久开始享受待遇?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出生后超过90天未满2周岁首次参保缴费的,从完成缴费的次日起享受待遇;年满2周岁后首次参保缴费的,设置待遇等待期,从出生当年计算断保年限。(二)什么时候开始未连续参保人员设置参保后待遇等待期?哪种算是未连续参保人员?从参加2025年度基本医保时起,待遇等待期按照自然月整月计算。未参加基本医保,或在切换参保关系时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未连续参保人员。以下人员不视为未连续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3个月内接续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在切换参保关系时,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且缴纳中断期间医保费的。(三)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是否有等待期?集中参保期是什么时候?连续参保人员和未连续参保人员在集中参保期内不同时间参保的,分别何时享受待遇?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设置参保后待遇等待期。我市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至次年2月,具体时间以每年参保筹资文件为准。在集中参保期内12月底前参保缴费的,连续参保人员从次年1月开始享受待遇,未连续参保人员从次年1月开始计算待遇等待期。在集中参保期内次年1月至2月参保缴费的,连续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未连续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待遇等待期。(四)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如何计算?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待遇等待期设置与我市居民医保一致,集中参保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其中,连续参保的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自完成缴费的次日起享受我市大学生医保待遇;未连续参保的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自完成缴费的次日起计算待遇等待期。(五)居民医保未连续参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如何计算?居民医保未连续参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每断保1年,降低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累计降低额度不超过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再次参保后的次年继续参保时恢复居民大病原封顶线。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械货款有关工作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为进一步指导全市药械货款直接结算工作,确保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 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械货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31号)(以下简称《通知》)。二、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包括实施范围、主要措施、结算监督等内容。(一)明确实施范围。主要明确了结算范围、医疗机构范围及医药企业范围。(二)实行协议管理。主要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受医疗机构委托代为结算相关产品货款。(三)明确工作节点。主要明确了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及医保经办机构等在下单、配送、收货、结算等节点的责任及工作时限。(四)明确资金来源。主要明确了医疗机构按医保结算等级分别从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抵扣,医保经办机构按时归集货款。(五)强化监测管理。主要明确了相关单位内部监督及外部监测的职责。三、其他说明事项《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再执行集采预付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未尽事宜适时补充。
  •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2025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2025年8月11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公布〈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2025 年修订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35号)(以下简称《保障指南》),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经广泛收集2025年6月1日以来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实施后的意见建议,更好保障参保群众特殊疾病待遇,研究修订了《保障指南》。二、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一)《保障指南》中所列举的药品门诊特殊疾病都可以报销吗?答:不是的。《保障指南》是依据临床指南确定的医保报销范围,所列药品是临床药品使用范围,在结算时应依据该药品的医保属性及医保规定执行,例如某个药品今年不在医保目录内,则今年不能报销;但今后如果国家调整纳入了医保目录,那从国家纳入后就可以报销了。同时,使用的时候如果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或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也不能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保障指南》根据临床指南的变化及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会进行动态更新。二、《保障指南》中没有列举的检验检查等医保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在门诊特殊疾病中使用可以报销吗?答:不可以的。《保障指南》中未列举的检验、检查、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同时,《保障指南》中所列检验、检查、医疗服务项目在结算时依据其医保属性及医保规定执行。依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开展这些项目时可以收费的药品、材料等同时纳入门诊特病保障范围。由于我市正在进行医疗服务项目调整工作,《保障指南》中服务项目的名称、编码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项目规定执行。《保障指南》中规定的“医保基金支付不超过X次”,是指限该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次数。三、门诊特殊疾病可以开中成药吗? 答:可以的,由具有中成药处方资质的医师根据门诊特殊疾病病情需要及中成药说明书适应症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开具。四、门诊特殊疾病中医药诊疗是怎么规定的?答:(一)恶性肿瘤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可直接到中医院或中医科就诊,由具有相应疾病诊疗资质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具的与该疾病治疗相关的中医药治疗按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二)其余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相应病种临床科室有中医类别执业的专科医师时,可直接为相应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开具与该疾病相关中医药治疗;临床科室无中医类别执业的专科医师时,由该科室医师根据治疗需要提出中医药治疗建议后,患者可到本院或外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处就诊,开具和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相关的中医药治疗,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
  • 《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渝医保发〔2025〕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推进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保障群众利益和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障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本《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有7章37条,分为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与发布、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附则等。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等有关内容。(二)信用信息归集。主要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各类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历史信用信息等有关内容。(三)信用承诺。主要明确了各类信用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有关内容。(四)信用评价与发布。主要明确了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周期和信用分级等有关内容。(五)评价结果应用。主要明确了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根据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其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分级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等有关内容。(六)信用修复。明确了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的程序和规定等有关内容。(七)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印发,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对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年8月8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重庆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标准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号)有关要求,根据《重庆市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渝纪发〔2025〕10 号)的任务清单,通过提高奖励标准,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结合我市医疗保障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本《通知》。二、主要内容《通知》将《重庆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渝医保发〔2023〕28号)第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的最低奖励标准,提高到最低不少于2000元。本通知于2025年8月8日起执行。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血液透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5年7月24日,市医保局印发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血液透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3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一、背景依据国家医保局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以下简称《立项指南》)后,2025年6月印发《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20号)要求,规范透析治疗收费,减轻透析患者经济负担,对“血液透析”等4个项目提出了国家治理目标价。二、主要内容(一)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血液透析费”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11项。(二)落实价格治理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我市血液透析、血液滤过等4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医保局治理目标范围内,整合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各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三)明确医保支付政策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不增加群众负担等因素,明确“血液透析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四)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25年8月7日起执行。三、部分血液透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根据《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映射关系表,本次发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项目形成映射(详见附件),供医疗机构参照使用。四、相关问题解读问题1.血液透析类项目使用的生理盐水,是否为本次发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本物耗?答:血液透析类项目使用的“国药准字”生理盐水属于药品,不作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中的基本物耗,公立医疗机构按实际采购价“零差率”收费。问题2.本次发布的血液透析类项目,价格构成中的“穿刺”,是否包含置管?答:本项目价格构成中所指“穿刺”,表示穿刺费用已包含在价格构成中,不再单独计费,但不包括置管。医疗机构提供置管服务可按单独项目收费。问题3.本次发布的血液透析类项目,价格构成中的“监测”,是否包含手工监测或心电监护仪监测?答:本项目价格构成中所指“监测”,是指使用有监测功能的血透设备进行的相关监测,非手工监测或心电监护仪监测。该监测为持续动态监测,且至少每小时有一次监测记录。问题4.本次发布的血液透析类项目,计价说明中“在线清除率”与现行项目“在线尿素检测”是否为同一监测项目?答:根据项目映射关系,现行项目“在线尿素检测”可作为项目计价说明中“在线清除率”的服务事项之一,但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项目的技术标准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问题5.民营医疗机构是否执行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重庆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医药价格与集采相关规定。附件:血液透析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附件 血液透析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序号项目名称称医保医保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重庆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按主项目收费纳入价格构成按主项目收费纳入价格构成按主项目收费纳入价格构成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1血液透析费003110000060000血液透析311000006血液透析KRZ3P202血液透析KRZ3G301血液透析导管封管术003110000060100血液透析(碳酸液透析)311000006.10血液透析(碳酸液透析)003110000060200血液透析(醋酸液透析)311000006.20血液透析(醋酸液透析)003110000120000血透监测311000012血透监测003110000120100血透监测(血温)311000012.10血透监测(血温)003110000120200血透监测(血压)311000012.20血透监测(血压)003110000120300血透监测(血容量)311000012.30血透监测(血容量)003110000120400血透监测(在线尿素监测)311000012.40血透监测(在线尿素监测)2血液滤过费003110000070000血液滤过311000007血液滤过KRZ3P203KRZ3P204在线血液滤过非在线血液滤过FRZ1E201FRZ1E202KRZ3G701KRZ3G702KRZ3G703在线血容量监测(BVM)在线血透监测人工法透析器检测和准备半自动法透析器检测和准备 全自动法透析器检测和准备003110000120100血透监测(血温)311000012.10血透监测(血温)003110000120200血透监测(血压)311000012.20血透监测(血压)003110000120300血透监测(血容量)311000012.30血透监测(血容量)003110000120400血透监测(在线尿素监测)311000012.40血透监测(在线尿素监测)3血液透析滤过费003110000080000血液透析滤过311000008血液透析滤过KRZ3P205KRZ3P206在线血液透析滤过非在线血液透析滤过FRZ1E201FRZ1E202KRZ3G701KRZ3G702KRZ3G703在线血容量监测(BVM)在线血透监测人工法透析器检测和准备半自动法透析器检测和准备 全自动法透析器检测和准备003110000120100血透监测(血温)311000012.10血透监测(血温)003110000120200血透监测(血压)311000012.20血透监测(血压)003110000120300血透监测(血容量)311000012.30血透监测(血容量)003110000120400血透监测(在线尿素监测)311000012.40血透监测(在线尿素监测)4血液灌流费003110000100000血液灌流311000010血液灌流KRZ3P207血液灌流治疗5血液透析灌流费311000010血液灌流KRZ3P202KRZ3P207血液透析血液灌流治疗FRZ1E201FRZ1E202KRZ3G701KRZ3G702KRZ3G703在线血容量监测(BVM)在线血透监测人工法透析器检测和准备半自动法透析器检测和准备全自动法透析器检测和准备311000006血液透析311000012.10血透监测(血温)311000012.20血透监测(血压)311000012.30血透监测(血容量)311000012.40血透监测(在线尿素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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