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重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试行)》,废弃食用油脂的定义是什么?

    指在食品经营加工服务中单独产生并收集的油脂或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废油、火锅废油,在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隔油池设施中捞取的油水混合物。
  •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六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十六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2.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3.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内且真实有效;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职工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小微企业在重庆市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重庆市内且存续。
  • 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财会〔2024〕29号,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独立性准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独立性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独立性是审计业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之一。2020年12月,中注协修订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在当时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的需要,实现了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以下简称国际守则)的全面趋同,对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引发了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或保持独立性不足,已成为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作用。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明确提出“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独立性、道德水平和行业公信力”的工作原则以及“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增强审计独立性,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等工作要求。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根据上述文件要求,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近年来,国际守则也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果。为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回应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注,我们对现行守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为突出独立性要求在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将该部分内容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作为财政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以提升其权威性和强制力。 二、问:制定《独立性准则》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答:《独立性准则》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以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为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考虑行业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提出进一步强化独立性要求、提升审计质量的措施。 二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国际趋同。一方面注重独立性要求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衔接,在具体规定上保持一致或予以细化;另一方面注重将国际守则的先进成果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相结合,涵盖了国际守则的要求和内容,某些条款比国际守则更加严格,体现我国严肃财经纪律、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决心。 三是坚持准则闭环管理。特别注重归纳总结行业监管中发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保持独立性不足等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确保能够解决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问题。 三、问:《独立性准则》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3年,我们正式启动《独立性准则》的研究起草工作,通过专家咨询讨论等方式,力求全面、科学、细致地考虑相关事项,起草形成初稿。2024年以来,多次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较为全面地了解掌握实务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讨论稿。5月28日,召开中注协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开展研讨,并就一些技术问题与国际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进行沟通,对讨论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于9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印发后,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反馈意见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既体现了与国际守则的动态趋同,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给予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和指导,对增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本着应采纳尽采纳的原则,对征求意见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论证稿。12月9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专家进行研讨论证,同时多次开展调研,修改完善准则,形成审议稿。12月16日,再次召开中注协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审议稿。会议认为审议稿内容严谨、逻辑清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具备发布条件,并对具体条款和措辞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我们认真研究了这些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于12月31日正式印发。 四、问:《独立性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独立性准则》共十六章152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2条,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为定义,共17条,规定了独立性、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团队等重要术语的定义。 第三章为独立性基本要求,共21条,规定了恪守独立性原则、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保持独立性的期间、禁止承担管理层职责、与客户治理层沟通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至第十三章,共98条,分别规定了收费、礼品和款待、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商业关系、家庭关系和私人关系、与审计客户之间的人员交流、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诉讼或诉讼威胁等具体场景下的独立性要求。其中,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规定了更加严格明确的独立性要求。 第十四章,共7条,规定了违反本准则的规定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章为工作记录,共3条,规定了对遵守独立性情况进行工作记录的要求。 第十六章为附则,共4条,规定了《独立性准则》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关过渡期安排。 五、问:《独立性准则》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范。《独立性准则》中,既有原则性条款,又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中通常遇到的影响独立性情形作出了详尽具体的规范,基本涵盖了审计实务中影响独立性的各种场景。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发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针对由会计师事务所代审计客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附注等情况,作出了严格禁止性规定。又如,针对或有收费现象,明确禁止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三是注重准则中国化,立足我国国情,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某些条款比国际守则更加严格,同时在国际守则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条款。例如,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写作体例对国际守则的篇章结构进行调整,更加符合我国语言习惯。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文化传统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调整,使相关条款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再如,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中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的情形,规定项目合伙人在轮换前的任职期累计不得超过五年,比国际守则中的七年更加严格,并且将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视同项目合伙人执行轮换规定,与我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相符,体现了中国特色。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为某一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时间达到十年或以上的情形,要求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采取防范措施,这是在国际守则基础上新增的条款,体现了我国对有关情况的重视。 四是拓展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明确将公开交易实体、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以向公众提供保险作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涉及广泛公众利益的实体纳入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体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要求。明确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需要遵循更高的独立性要求,且应当公开披露。 五是针对审计收费的各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针对或有收费、逾期收费、收费过度依赖个别审计客户等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治理层沟通收费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提高治理层对审计收费和独立性问题的关注,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治理层的作用。 六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明确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需要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其允许。针对会计和记账服务、评估服务、税务服务、内部审计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实务中常见的非鉴证服务类型分别作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 六、问:如何理解《独立性准则》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 答:《独立性准则》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以下两种情形作出过渡期安排。 一是针对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实施过渡期安排。考虑到《独立性准则》对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针对审计客户由非公众利益实体转变为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形,对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实施过渡期安排。 二是针对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实施过渡期安排。考虑到《独立性准则》对于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作出更严格的规定,针对在《独立性准则》施行前,会计师事务所已承接的非鉴证服务,按照《独立性准则》的规定不得提供的情形,以及由于《独立性准则》对公众利益实体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使审计客户由非公众利益实体转变为公众利益实体,且向其提供不得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的情形,实施过渡期安排。 七、问:如何做好《独立性准则》的贯彻落实? 答:《独立性准则》的发布实施是进一步强化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要求、提升审计质量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独立性准则》出台后,关键在于做好贯彻落实。 中注协将按照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闭环管理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出台配套应用指南,按照准则解释实时化的要求,对《独立性准则》中较为复杂的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和细化。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独立性准则》的各项要求,督促其落实到位。三是将《独立性准则》的实施情况纳入行业自律监督检查的范围。四是持续跟踪研究《独立性准则》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实施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为进一步修订完善作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是执行《独立性准则》的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应高度重视独立性的重要性,在全所范围内大力倡导恪守独立性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宣传培训,促使其充分理解并准确把握《独立性准则》的重点内容和核心要义。二是将独立性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有机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独立性相关制度,将独立性要求纳入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并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独立性指引,确保独立性要求落地见效,防止流于形式。三是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落实独立性要求。针对《独立性准则》中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经济利益等重点条款的规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监控管理,实现对准则执行情况的实时跟踪与动态把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力保障准则有效执行。 最后,相关监管机构应当按照《独立性准则》中的规定统一监管标准,加强对独立性的监管,并在监管过程中共享信息,提升监管效率和效果。 
  •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修订《民非会计制度》的必要性是什么?答:2004年制定发布的《民非会计制度》,是我国首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组织”)制定的会计制度,填补了我国会计制度的一项空白,对规范民非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民非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民非组织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回应了实务关切。近年来,民非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以及民非组织的自身业务活动发生了一些变化,有必要及时修订完善《民非会计制度》,解决实务问题,助力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一是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新时代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为会计工作指明了方向。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从规范会计核算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适应民非组织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必然要求。民非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不断强化,对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有利于推动会计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推动民非组织法治化发展;有利于会计制度与行业管理协同配合,促进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会计制度与监管规定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民非组织规范化发展。三是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规范民非组织会计核算、提高管理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民非组织的规模和数量持续扩大,出现了很多新业务、新情况。例如,捐赠形式不断丰富、对外投资的类型和金额不断增加,出资设立其他民非组织等新事项有所增多。为适应实务发展需要,记录和反映新的业务活动,解决模式创新后出现的会计处理问题,需要及时修订《民非会计制度》。问:《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答:2022年,我们正式启动《民非会计制度》修订,邀请多个专家团队分专题开展课题研究,奠定了制度修订的理论基础。2023年以来,就民非组织会计核算情况深入开展调研,与来自监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宗教场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处等单位充分交流,就修订内容进行了逐条研讨,对其中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8月印发,面向国务院有关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反馈意见总体上认为,《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有助于解决民非组织会计实务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协调沟通,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于2024年12月正式印发。问:《民非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民非会计制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共八章九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十三条,主要阐述了《民非会计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算基础、基本原则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六章共六十六条,对民非组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规范。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共十四条,主要对民非组织会计报表类型、编制要求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会计报表附注等作出规范。第八章附则共两条,主要规范施行日期以及与原制度的衔接问题。附录共六部分。第一部分对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总说明。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明确了56个会计科目的具体设置、核算内容和主要账务处理。第四部分至第六部分明确了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等。问:《民非会计制度》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都有什么?答:1.增加部分会计处理规定。一是增加适用制度的组织类型。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和实务意见,在制度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民非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修改了民非组织的三个特征。与《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将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统一表述为宗教活动场所。二是增加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近年来,服务捐赠的形式和数量不断增加,有必要确认服务捐赠形成的收入和成本。为此,增加了服务捐赠的会计核算规定,即:民非组织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民非组织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三是增加风险准备金等有关核算规定。监管要求部分民非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例如《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专项资金或基金。为此增加了相关规定,即民非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额,从非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四是增加部分会计科目。为了满足实务核算和监管需要,主要增加以下科目:增加“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增加“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实务中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增加“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前期差错更正;增加“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民非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增加“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民非组织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费用等。五是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关联方披露,要求民非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同时要求披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细化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披露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等。增加披露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2.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一是修改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为适应实务需要,我们简化了限定性净资产的重分类要求,将民非组织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区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核算,期末将限定性收入和费用直接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取消了限定性净资产在使用时重分类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要求。修订后的会计处理方法,更有助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操作,提高会计核算效率。二是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修改为统一用成本法核算,并增加相关披露要求。主要考虑是民非组织更加关注可用于各类项目支出的货币资金,成本法加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符合民非组织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民非组织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非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没有所有者权益的概念,成本法更符合民非组织的特征。同时,我们增加相关披露要求,单独反映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充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三是修改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考虑到管理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二者性质不同,我们将资产减值损失从“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单独出来,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3.删除合并报表要求。实践表明,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目前没有对合并报表会计信息的使用需求,主要关注个别报表中的会计信息,所以在本次修订中删除了要求民非组织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与之相关的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强披露。问:财政部门将如何做好《民非会计制度》的实施指导工作?答:《民非会计制度》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在民非组织施行,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推动《民非会计制度》有效贯彻实施:一是及时出台相关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为民非组织执行《民非会计制度》提供政策保障,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二是联合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民非会计制度》的培训,使民非组织尽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确保《民非会计制度》有效落地实施。三是跟踪关注《民非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回应实施中的实务问题,加强实施指导,提升《民非会计制度》执行效果。
  • 《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19〕147号)查阅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sfjgfxwj/xzgfxwj/202302/t20230209_11586190.html政策问答:问: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答:是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和价值量;筛选并提出推荐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包括哪些?答: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问:哪些机构可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上述鉴定评估机构无法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行业鉴定评估能力的机构。问:怎样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答:委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的,应根据机构的资质范围选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行业鉴定评估能力的机构时,可选取3家以上(含3家)具备相应鉴定评估能力的机构,根据执业范围、技术能力、完成时限、鉴定评估收费等进行比选。因鉴定领域特殊,满足鉴定需求的机构少于3家的,可直接指定。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答:目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的收费标准尚无具体规定,鉴定评估费用由委托方与鉴定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 重庆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重庆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问题一:养老机构预收费包括哪些类型?回答: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问题二:养老机构收取预收费有哪些限制条件?回答: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特殊情况可以预收,预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6倍,且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会员费单人收取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月养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6倍。例如:某养老机构收取入住自理老年人月服务费3000元、月床位费800元,该机构收取单个入住自理老年人押金最高限额应为9600元。 问题三:预收费的使用有哪些要求?回答:养老服务费只能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只能用于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会员费只能用于弥补本养老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例如:2022年11月某民营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建设了一家养老机构,2023年12月该机构在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完成备案,备案床位260张,截至2025年1月该机构正常运营超过3个月;经查询,该机构经营主体既往无重大违法事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目前未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该养老机构满足收取会员费条件,可以按要求收取会员费,用于该机构设施建设或者发展养老服务业务。 问题四:养老机构交费的老年人总数可以超出备案床位数吗?回答:不可以。例如:某养老机构备案床位100张,交费的老年人达到110人,该机构交费的老年人总数超出备案床位数,超过供给能力承诺服务,其行为已违反《重庆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五:养老机构如何存管收取的预收费?回答:预收费要分类存管,养老机构要将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要对存款账户中预收的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实施分科目管理。 问题六:如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进行监管?回答:《办法》严格限制了预收费的收取、存管和使用的要求,并设置了风险保证金额度和资金异常流动预警机制。同时也明确民政、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任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风险监测、专项检查、依法依规公示公开、审计检查、信用监管等方式开展综合监管,确保预收费得到有效监管。 问题七:养老机构如何进行风险保证金管理?回答:非留存资金支取,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用途进行使用,并根据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在支取资金时通过资金监管系统上传相应凭证,并对凭证的真实性负责。留存资金原则上不得支取使用,如需调用留存资金的,由养老机构通过资金监管系统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应凭证,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授权存管银行对留存资金进行划拨。
  • 《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大量群众购买低速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但该类车辆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其产品制动、转向与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风险,需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延长过渡期的原因和依据。目前我市为在用低速电动车设置的过渡期已经到期,但群众在用的低速电动车仍然较多,为有序推进在用低速电动车“减存量、控增量”,切实保障民生,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将我市低速电动车过渡期延长至2027年3月31日。三、低速电动车定义。《通告》所称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不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低速电动车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其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疾人设计,全部由驾驶人上肢操纵,有动力装置驱动专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轮椅车》(GB12995)的正三轮轮椅车。该类车辆应按照《重庆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试行)》(渝公交巡规〔2022〕3号)相关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上道路通行。五、特种车辆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主要包括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叉车等,该类车辆不能上道路通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六、便民二维码发放粘贴。为保障在用低速电动车使用人合法权益,及时准确查找事故、失窃低速电动车,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在用低速电动车集中开展为期6个月的二维码发放工作,按照“一车一码”的形式向群众免费发放、粘贴。七、低速电动车上路通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外观尺寸、设计时速等技术参数未超过合规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参数的低速电动车(具体为设计最高时速≦25km/h,额定功率总和≦400w,外廓尺寸前后轮中心距≦1.25 m、宽≦0.45 m、高≦1.1m)上道路通行,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其他低速电动车上道路通行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八、低速电动车违法行为查处。过渡期内,驾驶低速电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通行。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查处驾驶低速电动车闯红灯、逆行、搭载多人、酒驾、毒驾、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对于违规建设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低速电动车,违规占道经营等行为,由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城市管理、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依法查处。
  • 《重庆市支持制造业稳增长促转型提能级政策措施》政策问答

    一、《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是什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工业主引擎作用,我们牢牢把握“稳进增效、改革创新、除险固安、强企富民”工作导向,坚持干字当头,用好政策的“船”和“桥”,持续做大做强做优“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等精神,特制定《重庆市支持制造业稳增长促转型提能级政策措施》。 二、《政策措施》有哪些主要内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支持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支持企业智改数转绿色化提升、支持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企业人才引育和持续做好企业服务等“六个方面”,旨在进一步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三、在与其他政策衔接方面有哪些考虑?坚持系统谋划,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金融互动等政策错位衔接,避免交叉重叠、强化协同配合、提升整体效能,持续放大政策叠加效应。 四、在政策实效方面有哪些考虑?此次出台的政策实效性较强,突出“真金白银”的硬核支持。每一条政策均明确具体标准和申报条件,便于企业及时申报,同时,目前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资金申报流程,部署启动了相关申报工作。 五、在强化惠企政策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为确保政策可操作、能落地,相关企业可通过“企业码上服务”综合应用场景,动态掌握了解相关惠企政策查询、匹配、订阅等,此次出台的35条政策措施已同步上线,持续推动系列增量政策和存量政策尽快落地落实,见行见效,为全力以赴攻坚一季度“开门红”作出积极贡献。
  • 《重庆市加快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若干措施》将探索哪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改革举措?

        答:一是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改革试点。二是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三是支持“先投后股”转化高校科技成果。四是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
  • 《重庆市加快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若干措施》主要采取哪些措施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熟化孵化转化?

    答:主要措施为支持建设概念验证和中试熟化平台,缩短科技成果熟化周期;支持做大做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环大学创新生态圈等孵化载体,加速培育科技型企业;打造金凤科创园、明月湖科创园等集聚区,打造科技成果转化优良生态;推动种子基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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