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5〕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我市医疗保障领域监管制度,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障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共4章72条,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委托执法、管辖、立案、调查、告知、审核、决定、期间、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明确了申请听证和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期限,增加了通过设立法制审核专岗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法制审核工作的规定,确定了听取法制机构意见案件的范围,增加了文书送达的具体规定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强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二)管辖规定了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明确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市医疗保障局有权指定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三)程序本章共有7节,一是立案,对立案的条件、时限、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二是调查,详细规定了调查取证的程序、方法、要求等。三是告知,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四是审核,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程序,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和听取法制机构意见等。五是决定,规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六是期间和送达,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送达日期等。七是执行与结案。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做好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四)附则明确办法中“以上”、“以下”、“内”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概念,外国人适用规定,本办法施行时间,以及本办法与过去有关规定冲突的适用说明。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管理办法版(2025)>》 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支付制度,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推进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和基金收支平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本办法包括总则、基金预算管理、分组与支付标准、结算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32条。(一)总则依据国家及重庆深化医改文件、DRG国家试点技术规范等政策,明确全市住院医疗费用按DRG付费结算的适用范围。医保、财政、卫健部门协同推进,其中医保部门牵头政策制定与调整,财政部门监督基金收支,卫健部门规范医疗行为与病案管理。(二)基金预算管理RG付费实行区域预算管理,包含付费预算与5%风险金预算,以“上年DRG结算数据+项目结算情况+近三年住院人次变化”为测算依据。预算下达后,除重大改革、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当年原则上不调整。(三)分组与支付标准建立“大版本随国家升级、小版本本地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新药新技术、儿童医疗、中医特色病种等设除外支付机制。病组分为基础组、无级差组等六类,权重按“前三年例均费用比值”测算,基础费率结合基金预算与住院总权重确定,支付标准需乘以等级系数与激励系数。(四)结算管理住院全费用纳入DRG结算,实行“月度预拨(预留3%质量保证金)+年终清算”。激励系数与CMI挂钩:CMI高于同级别均值时增加系数,反之扣减。特殊病例(如费用极高/极低、住院超60天等)按项目付费,单议结算病例需按比例申请并经专家评审。(五)监督管理疗机构需规范诊疗,严禁推诿病人、分解住院等行为,确保病案编码真实准确。医保部门通过智能监控与专家抽查,重点监管高编诊断、虚假住院等违规行为,对高靠编码病例按最低权重支付。(六)附则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管理办法>(2024版)》同步废止。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组(DRG)中医优势病种付费(2025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为深化DRG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符合中医药临床治疗效果的付费方式,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组(DRG)中医优势病种付费(2025年版)》(以下简称《中医优势付费》)。二、主要内容本办法包括基本原则、实施范围、结算清算、相关要求、其他事项共5条内容。(一)基本原则明确中医治疗特色显著、诊疗方案确切、中西医同效、安全可控等原则,要求中医关键技术占主导地位,旨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二)实施范围明确实施病种。按照《中医DRG病组评价标准》,明确23个以中医治疗性操作为主、无法入外科/操作组的病种,形成10个中医优势病组,权重不低于西医内科组且不高于外科组;明确12个以中医综合治疗为关键方式的病种为中医特色病种,权重倾斜不超过10%,通过绩效考核,按历史病例资源消耗测算补偿。 明确实施医疗机构。全市执行DRG实际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中医优势病组;全市执行DRG实际付费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中医特色病种。(三)结算清算明确中治率的计算方式和倾斜比例的计算方式,中医优势病组按入组权重月结算,年度清算时考核“中治率”(≥60%),不达标则按西医内科组权重清算;中医特色病种月度结算按实际权重预支付,年终考核达标且中治率≥60%时,权重按倾斜比例(≤10%)清算。(四)相关要求明确各级医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市级负责监测评估与动态调整,区县加强协议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病例按最低权重支付或不予补偿,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明确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医疗机构的职能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医疗行为,优化临床路径,强化中医服务能力与人才培养。医疗机构严控病案首页与结算清单质量,规范填报中医病证代码,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与院内激励。(五)其他事项明确文件的施行时间。
  • 《重庆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就业形态多样化和人口流动常态化等形势变化,持续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夯实基本医保制度根基,推进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经市政府同意,出台《重庆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从完善参保和待遇政策措施、建立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数字赋能优化管理服务、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完善组织保障体系等方面,提出15条措施。(一)完善参保和待遇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放开放宽户籍限制。明确市外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年龄放宽到男未满63周岁、女未满58周岁。新生儿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参加我市居民医保。自2025年起,集中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待遇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二是优化筹资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为村民参加基本医保缴费。军人退出现役、个人就业形态发生变化中断职工医保缴费,三个月内接续参加我市当年居民医保,只缴纳个人部分。提出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或按月参保缴费方式。三是完善生育待遇。明确自2025年6月起,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缴满6个月后,其配偶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自愿选择享受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重复享受;其配偶已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但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配偶未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按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享受50%的待遇。(二)建立参保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建立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细化《指导意见》对建立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的规定,提出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基金零报销人员分别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二是建立中断参保约束机制。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待遇等待期进行了明确,待遇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对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明确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三)数字赋能优化管理服务。一是优化精准扩面。提出通过“医保全民参保一件事”应用推进基层开展精准摸排、宣传动员,深度挖掘提质扩面潜力。二是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渝悦·智慧医保”重大应用,推动落实“出生一件事”、“生育津贴一件事”、“医保钱包”,深化医保服务流程再造,提升医保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三是改善医保体验。完善“渝药易购”、“价格智治”应用,提升群众就医购药医保报销便捷性、体验感。推进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和应用,完善“基金监管在线”应用场景建设,加大对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明确了医保、人社、税务、财政、教育等部门职责。二是强化部门联动。明确医保部门与公安、人社、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重点协同配合内容。三是畅通信息共享。健全开放、安全、顺畅的信息共享机制,为扩大参保覆盖面和治理重复参保提供数据支撑,细化了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五)完善组织保障体系。主要是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协同开展动员、开展综合评价、强化资金保障。三、关于《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参保激励约束机制问题1.为什么要设置居民医保的连续参保激励政策?与职工医保相比,居民医保非强制参保,对连续参保、没有生病、没有发生医保报销的群众缺少激励政策。《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居民医保的参保激励政策,实施分类施策,鼓励参保人员自我健康管理,鼓励连续参保。需要说明的是,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每年分别可以奖励至少4000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累计提高额度每年最少可达到8000元。连续参保缴费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2.基金零报销激励,是当年没使用过医保基金还是没使用过大病报销?《实施方案》提出,基金零报销激励,奖励的是当年没有使用过医保基金的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即没有使用过医保基金报销,包括门诊、住院在内的所有的医疗费用,才能在下一年享受报销激励。基金零报销激励每年可以享受不低于4000元的大病保险奖励额度。3.为什么连续参保激励、基金零报销激励奖励的是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因为对参保群众来说,大病是最容易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只要连续参保、基金零报销,每年都可以享受增加后新的大病保险额度,等于每年额外获得超过8000元的大病保险保障额度。使用了大病保险的奖励额度后,零报销激励额度才会清零,重新计算。4.奖励额度清零时,是针对所有的奖励额度吗?使用大病保险的奖励额度后,只有零报销奖励额度清零,不针对连续参保激励,只要连续参保并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就一直可以享受连续参保这个激励。如果中断参保,前期连续参保积累的年限自动清零,再参加居民医保时,年限需要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继续保留。同时,如果当年发生了大病报销并使用了奖励额度,那么前期积累的零报销奖励额度就会被清零,第2年重新开始计算零报销奖励额度。5.为什么专门设定居民医保非集中征缴期缴费和断缴人员的等待期?医保制度设置待遇等待期是适应我国国情的需要。与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险采取强制参保不同,我国居民医保当前还不是强制参保,设置等待期实际上是对所有参保人的保护。如果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就可能有部分人员选择性参保缴费,在健康时不参保不缴费不做贡献,在生病时参保缴费享受别人的贡献,这对其他参保群众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着眼制度长期可持续,需要对断缴人员和未按时参保人员设定待遇等待期,在等待期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将不予报销。6.为什么不允许断保后再参保修复固定待遇等待期?如果可以修复固定待遇等待期,就相当于允许生病后再缴费,缴费后就可以马上享受待遇,这样就会增加选择性参保风险,让选择参保的群众利用对自身健康状况的信息优势,享受别人缴费对自己的贡献,这对绝大多数遵守规定、正常连续参保人员来说非常不公平。如果允许在彩票开奖后继续购买本期彩票,把一个不确定性的事情变成了确定性事件,那么先买者都成了付出者,而后买者全部都是受益者,显然这种模式是不可能运转下去的。如果大家都在彩票开奖后才买彩票,那必然中奖金额大幅低于投资金额,是一个铁定损失的事情。如果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就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生病后才参保,花几百元的钱,报销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医保基金,最终损害的将是全体参保人的利益。7.出台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的政策后,2025年以前没参保的群众是否受影响?不会受到影响,待遇等待期政策是从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开始执行,只要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从现在开始每年都在集中征缴期参加居民医保,就不会有待遇等待期。如果没有参加2025年度的居民医保,那么在今年年底参加2026年居民医保的时候就会有待遇等待期。所以,希望大家还是按时按规定参保。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项目有关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我局印发《关于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项目有关内容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有关要求,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号)、《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2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40号)等政策基础上制定的,是对上述政策中相关内容的优化。《通知》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优化了失能等级评估一是提高了现场评估专业性。在原来只需要至少两名评估人员上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增加了上门评估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评估专家的要求。二是优化了结论出具方式。明确了评估结论应经过至少2名评估专家确认。增加了现场评估人员可直接提出评估结论时,由现场评估人员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方式。三是缩短了评估时限。评估时限从60天降到30个工作日,缩短了25%左右。四是增加了定期评估。为进一步维护参保人权益,及时了解参保人失能等级状况,增加了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的规定,即医保部门将每24个月对待遇享受人员的失能等级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由医保部门发起,无需参保人申请。经定期评估,失能等级无变化或失能等级有变化但对待遇结算不影响的(如重度失能Ⅰ级变为重度失能Ⅱ级的),可按原待遇享受方式继续享受待遇;失能等级有变化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但对待遇结算有影响的(如中度失能变为重度失能的),从定期评估结论出具日期的次月起按新的失能等级享受待遇;失能等级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即失能等级为轻度失能或基本正常的),从定期评估结论出具日期的次月起停止待遇。参保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定期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定期评估终止的,从评估结论有效期结束的次月起停止待遇。二、优化了护理服务项目内容和服务结算方式在参保人享受护理服务水平总体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护理服务项目内容和服务结算方式进行了优化。一是护理服务项目条目保持不变。6大类28项护理服务项目条目和服务包的项目构成数量保持不变,待遇享受人员现在的护理服务包可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二是优化了部分护理服务项目内容。对帮助进食/水,鼻饲,帮助如厕,失禁护理,床上使用便器,人工取便,协助翻身叩背排痰,头面部清洁、梳理,手、足部清洁,口腔清洁,会阴清洁,整理床单位,留置尿管护理,人工肛门便袋护理,协助更衣,体征监测等护理服务项目的机构上门护理(含居家组合护理中机构护理,后同)内容调整为“原则上每次上门提供服务不少于1次”;将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中个人护理的整理床单位和协助更衣两项从必选项调整为非必选项,必选项从8个降为6个,参保人可选的护理服务包项目构成更加灵活。三是优化了机构上门护理结算方式。从原来的按日结算调整为按次结算,每次结算金额75元,每次上门护理服务时间不低于50分钟。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中机构护理每月结算不高于12次;机构上门护理每月结算不高于24次。中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中机构护理每月结算不高于5次;机构上门护理每月结算不高于8次。四是增加了机构上门护理频次。重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中机构护理的每月上门护理从原来的不低于6次提高到不低于12次,机构上门护理的每月上门护理从原来的不低于12次提高到不低于24次。中度失能人员,居家组合护理中机构护理的每月上门护理从原来的不低于3次提高到不低于5次,机构上门护理的每月上门护理从原来的不低于5次提高到不低于8次。上门护理原则上1日内最高结算1次,因部分项目护理需要延长时间时,经待遇享受人员与定点护理机构协商一致后,可在1日内连续服务2次并按2次结算。每月连续服务的结算次数根据失能等级和待遇享受方式设定不同上限。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5年5月15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23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2024年11月7日国家医保局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下称《指南》),确定了价格项目与《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的映射关系,引导各地按照《指南》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4年12月31日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印发《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引导各地落实部分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规范治理。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梳理映射关系规整项目,通过比对整合前后项目的成本要素和内含事项,对照价格规范治理目标,拟定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经专家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后印发。二、主要内容(一)规范整合项目。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市放射检查类项目整合为26个主项目。整合后放射检查类价格项目按照X线检查、X线计算机体层检查、磁共振检查、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核素功能试验分类设置。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项目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1.对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对资源消耗有差异的,细分设置了37个加收项体现差异化收费标准,如“特殊方式成像”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技术规范定义为:“单脏器薄层扫描”“磁共振单脏器磁敏感加权成像”“单脏器磁共振波谱分析”“磁共振动态增强成像”、“磁共振弥散成像”“功能磁共振”“酰胺质子转移成像”等,不同特殊成像方式可累计计费;“薄层扫描”指通过计算机体层成像(CT)扫描,获取标称层厚<2mm的图像。2.对适用范围不同但无额外增加资源消耗的项目,设置30个扩展项,如“人工智能辅助诊断”。3.修订和停用部分项目。(二)落实价格治理。按照项目映射关系,以现行项目价格水平为基础,综合考虑整合前后项目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要素测算平移价。落实《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精神,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基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按照阶段性预期目标价和测算平移价,确定规范后的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等项目政府指导价。(三)明确医保支付范围。按支付政策总体平移的原则,将“X线摄影成像”“肾图”等53个放射检查类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X线造影成像”“核素标记测定”“肾图”等14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磁共振(MR)平扫”“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SPECT)(部位)”等39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X线摄影成像-动态X线摄影(加收)”“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磁共振成像(PET/MRI)(躯干)”等40个项目按照自费管理。三、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二)稳妥推进落实。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的指导。(三)规范服务收费。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该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执行,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四、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根据《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映射关系表,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项目形成映射(详见附件),供医疗机构参考使用。五、部分问题解答问题(一):计价单位为血管的项目如何收费答:指南项目计价单位为血管的项目包括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磁共振(MR)平扫成像(血管)、磁共振(MR)增强成像(血管)。以列举的血管名称为计价血管,计价血管的所属血管及分支不可单独计价,所属血管及分支不区分左右侧。超过4个计价血管按4个计价血管标准收费。1.“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中的“血管”,指颅内动脉、颅内静脉、冠状动脉、肺动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颈动脉、颈静脉、上肢动脉、下肢动脉、下肢静脉、肺静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门脉系统、其他血管。             2.“磁共振(MR)成像(血管)”中的“血管”,指头颅动脉、头颅静脉、肺动脉、颈动脉、颈静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上肢动脉、下肢动脉、下腔静脉、其他血管。3.以前述1和2之外的其他血管计费时,需明确血管名称,且不得与前述1和2中的血管名称相同。4.如颅内动脉主要由颈内动脉系统和椎动脉系统两大部分组成。颈内动脉系统主要包括眼动脉、后交通动脉、脉络膜前动脉、大脑前动脉以及大脑中动脉五大分支;椎动脉的主要分支有脊髓的前、后动脉以及小脑下后动脉和基底动脉等。检查颅内动脉中的一个或多个具体血管,均按颅内动脉收费,且计费数量为1。问题(二):PET/CT和PET/MRI的局部和躯干如何计费1.立项指南对PET/CT和PET/MRI检查均区分为局部和躯干共4个主项目,即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磁共振成像(PET/MRI)(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磁共振成像(PET/MRI)(躯干)。2.计价单位“部位”,指头颅、颈部、胸部、腹部(肝、胆、脾、胰、双肾、胃部、肠道)、盆腔、泌尿系、四肢、其他部位。3.立项指南使用说明明确“‘躯干’指扫描范围从颅底到大腿中上部”。结合项目服务产出,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磁共振成像(PET/MRI)(躯干),计价单位为部位,但不对躯干范围内的组织器官拆分收费,一次检查中只计费1次。4.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磁共振成像(PET/MRI)(躯干)计价说明“同时扫描躯干和局部的,按全身收费”的理解:一次检查中对局部和躯干的一个或多个部位开展检查的,均执行全身收费,且全身收费计费数量只能计1次。如某患者在某三级医疗机构一次检查同时通过PET/CT扫描了局部和躯干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以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全身加收(加收)各计1次收费;如某患者在某三级医疗机构通过PET/CT扫描范围从头到脚,以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全身加收(加收)各计1次收费。问题(三):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SPECT)-负荷显像如何收费1.立项指南对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SPECT)(部位)和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SPECT)(全身)设置了负荷显像加收项。2.按国家医保局指导各省市设置的负荷显像加收精神,如某患者开展的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SPECT)为负荷显像,负荷显像收费按项目基准价+加收标准作为负荷显像的加收标准。对负荷显像前所做的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SPECT)检查另行收费。如某患者在某三级医疗机构开展了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SPECT)检查的基础上,同时开展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SPECT)-负荷显像的,按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SPECT)检查+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SPECT)检查+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SPECT)(部位)-负荷显像(加收)合计收费。问题(四):医疗机构提供“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服务标准如何执行,对于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医疗机构如何收费。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等文件精神,目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要求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文件为准,如《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开展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23〕56号)等。2.对于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价格减收5元。如某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期间所执行的每个计费项目,均需减收5元。3.医保系统相应功能模块建设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将影像资料及索引上传至本地医保系统。同时按照国家医保局技术路线,实现可通过索引实时调取对应影像资料。具体执行时间和要求,以我局另文发布的要求为准。 问题(五):关于检查计价部位中涉及的双侧器官/部位如何收费按放射检查类立项指南使用说明或项目计价说明中对计价部位的列举为准,未明确为双侧的器官/部位,不区分单双侧检查,只能计价1次。  
  • 《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2024年7月22日,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国家医保局制定《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2024年10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护理价格政策 促进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4年11月29日,为强化医保基金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意识,加大医疗服务价格宏观调控力度,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函》,指导各地落实护理专项价格调整及年度价格调整工作。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市按相关工作程序,印发《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二、主要内容(一)规范价格项目,制定价格基准,明确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新增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2个主项目、6个加收项,停用已整合的“压疮护理”“床上洗发”等107个现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后的22项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三、二、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价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规范新增的28个护理项目,除“免陪照护服务”等3项按自费管理,特级护理等24项按甲类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肛周护理按乙类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二)规范计价说明和使用说明。明确同一日内只可就高收取一种分级护理。明确压疮风险评估、跌倒/坠床风险评估、静脉血栓风险评估、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疼痛综合评定、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等相关护理评估,已纳入价格构成,不作为临床量表额外计费。明确专科护理、分级护理、专项护理不得同时收费的情形。规定“免陪照护服务”指在特级护理、Ⅰ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同时开展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Ⅰ级护理收费的同时,收取该项目收费;免陪照护患者家庭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雇佣护理员,通过市场化解决,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范畴。规定按日收取的各项护理费用,入院当天按全天计算,12时以前出院的当天不予计算,12时到18时出院的按半天计算,18时以后出院的按全天计算。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不单设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上门服务费+护理项目价格”的方式计费。明确未包含在价格构成中的药物、特殊消耗材料及特殊仪器属于除外内容可以计费。三、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根据《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映射关系表,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项目形成映射(详见附件),供医疗机构参考使用。四、其他要求(一)相关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附件: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附件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项目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卫健委卫生技术规范医疗服务项目(2023年版)备注序号项目名称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分级护理1ACA1.分级护理随立项指南编码设定编码。2311501001.c2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纳入分级护理价格构成。在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中予以规范整合。已通过临床量表评估类指南规范时予以停用。3340200003日常生活能力评定4MAZZY001疼痛综合评定MAZZY001疼痛综合评定5ACBD0001一般传染病护理按照对应的分级护理级别收费。6ACBD0001.01一般传染病护理(儿童加收)按照对应的分级护理级别收费。1特级护理1120100002特级护理ACAD0001特级护理2ACAD0001特级护理3120100002.01特级护理(儿科加收)4ACAD0001.01特级护理(儿童加收)5120100014一般专项护理6ACB2.专项护理7120100014.30床上洗发8ABZE0001.20床上洗头9120100014.31床上洗发(儿科加收)10ABZE0001.21床上洗头(儿童加收)11120100014.40擦浴12ABZE0001.30擦浴13120100014.41擦浴(儿科加收)14ABZE0001.31擦浴(儿童加收)15120100014.10口腔护理ACBG0001口腔护理16ACBH0001口腔护理17120100014.11口腔护理(儿科加收)18ACBH0001.01口腔护理(儿童加收)19120100014.20会阴冲(擦)洗ACBP0002会阴擦洗20ABZE0001会阴擦洗21120100014.21会阴冲(擦)洗(儿科加收)22ABZE0001.01会阴擦洗(儿童加收)23ACBM0001肛周护理ACBP0001肛周护理24ACBM0001.01肛周护理(儿童加收)2Ⅰ级护理1120100003Ⅰ级护理ACAC0001Ⅰ级护理2ACAC0001Ⅰ级护理3120100003.01Ⅰ级护理(儿科加收)4ACAC0001.01Ⅰ级护理(儿童加收)5120100003.02化疗病人护理6ACAC0001.10化疗病人护理7120100003.03化疗病人护理(儿科加收)8ACAC0001.11化疗病人护理(儿童加收)9120100014一般专项护理10ACB2.专项护理11120100014.30床上洗发12ABZE0001.20床上洗头13120100014.31床上洗发(儿科加收)14ABZE0001.21床上洗头(儿童加收)15120100014.40擦浴16ABZE0001.30擦浴17120100014.41擦浴(儿科加收)18ABZE0001.31擦浴(儿童加收)19120100014.10口腔护理ACBG0001口腔护理20ACBH0001口腔护理21120100014.11口腔护理(儿科加收)22ACBH0001.01口腔护理(儿童加收)23120100014.20会阴冲(擦)洗ACBP0002会阴擦洗24ABZE0001会阴擦洗25120100014.21会阴冲(擦)洗(儿科加收)26ABZE0001.01会阴擦洗(儿童加收)27ACBM0001肛周护理ACBP0001肛周护理28ACBM0001.01肛周护理(儿童加收)3Ⅱ级护理1120100004Ⅱ级护理ACAB0001Ⅱ级护理2ACAB0001Ⅱ级护理3120100004.01Ⅱ级护理(儿科加收)4ACAB0001.01Ⅱ级护理(儿童加收)4Ⅲ级护理1120100005Ⅲ级护理ACAA0001Ⅲ级护理2ACAA0001Ⅲ级护理3120100005.01Ⅲ级护理(儿科加收)4ACAA0001.01Ⅲ级护理(儿童加收)5急诊留观护理1120100014.10口腔护理ACBG0001口腔护理2ACBH0001口腔护理3120100014.11口腔护理(儿科加收)4ACBH0001.01口腔护理(儿童加收)5120100014.20会阴冲(擦)洗ACBP0002会阴擦洗6ABZE0001会阴擦洗7120100014.21会阴冲(擦)洗(儿科加收)8ABZE0001.01会阴擦洗(儿童加收)9ACBM0001肛周护理ACBP0001肛周护理10ACBM0001.01肛周护理(儿童加收)6重症监护护理1120100001重症监护2120100001.01重症监护(不足12小时每小时收取)3120100001.02重症监护(儿科加收)4ABPA0001急诊室重症监护5ABPA0001.01急诊室重症监护(儿童加收)6ABPA0001.02急诊室重症监护不足12小时7ABPB0001重症监护8ABPB0001.01重症监护(儿童加收)9ABPB0001.02重症监护不足12小时10120100014一般专项护理11ACB2.专项护理12120100014.30床上洗发13ABZE0001.20床上洗头14120100014.31床上洗发(儿科加收)15ABZE0001.21床上洗头(儿童加收)16120100014.40擦浴17ABZE0001.30擦浴18120100014.41擦浴(儿科加收)19ABZE0001.31擦浴(儿童加收)20120100014.10口腔护理ACBG0001口腔护理21ACBH0001口腔护理22120100014.11口腔护理(儿科加收)23ACBH0001.01口腔护理(儿童加收)24120100014.20会阴冲(擦)洗ACBP0002会阴擦洗25ABZE0001会阴擦洗26120100014.21会阴冲(擦)洗(儿科加收)27ABZE0001.01会阴擦洗(儿童加收)28ACBM0001肛周护理ACBP0001肛周护理29ACBM0001.01肛周护理(儿童加收)7精神病人护理1120100009精神病护理ACBC0001精神病人护理2ACBC0001精神病人护理3120100009.01精神病护理(儿科加收)4ACBC0001.01精神病人护理(儿童加收)8严密隔离护理1ACBD0002严密隔离护理ACBD0002严密隔离护理2ACBD0002.01严密隔离护理(儿童加收)3120100006特殊疾病护理4120100006.01特殊疾病护理(儿科加收)9保护性隔离护理1ACBD0003保护性隔离护理ACBD0003保护性隔离护理2ACBD0003.01保护性隔离护理(儿童加收)3120100006特殊疾病护理4120100006.01特殊疾病护理(儿科加收)10新生儿护理1120100007新生儿护理ACBA0001新生儿护理2120100008新生儿特殊护理3120100008.10新生儿干预4120100008.20新生儿抚触5120100008.30新生儿肛管排气6120100008.40新生儿呼吸道清理7120100008.50新生儿药浴8120100008.60新生儿油浴9120100014.10口腔护理ACBG0001口腔护理10ACBH0001口腔护理11120100014.11口腔护理(儿科加收)12ACBH0001.01口腔护理(儿童加收)13120100014.20会阴冲(擦)洗ACBP0002会阴擦洗14ABZE0001会阴擦洗15120100014.21会阴冲(擦)洗(儿科加收)16ABZE0001.01会阴擦洗(儿童加收)17ACBM0001肛周护理ACBP0001肛周护理18ACBM0001.01肛周护理(儿童加收)11早产儿护理1120100007新生儿护理ACBB0001早产儿护理2120100008新生儿特殊护理3120100008.10新生儿干预4120100008.20新生儿抚触5120100008.30新生儿肛管排气6120100008.40新生儿呼吸道清理7120100008.50新生儿药浴8120100008.60新生儿油浴9120100014.10口腔护理ACBG0001口腔护理10ACBH0001口腔护理11120100014.11口腔护理(儿科加收)12ACBH0001.01口腔护理(儿童加收)13120100014.20会阴冲(擦)洗ACBP0002会阴擦洗14ABZE0001会阴擦洗15120100014.21会阴冲(擦)洗(儿科加收)16ABZE0001.01会阴擦洗(儿童加收)17ACBM0001肛周护理ACBP0001肛周护理18ACBM0001.01肛周护理(儿童加收)12口腔护理1120100014.10口腔护理ACBG0001口腔护理2ACBH0001口腔护理3120100014.11口腔护理(儿科加收)4ACBH0001.01口腔护理(儿童加收)13会阴护理1120100014.20会阴冲(擦)洗ACBP0002会阴擦洗2ABZE0001会阴擦洗3120100014.21会阴冲(擦)洗(儿科加收)4ABZE0001.01会阴擦洗(儿童加收)14肛周护理1ACBM0001肛周护理ACBP0001肛周护理2ACBM0001.01肛周护理(儿童加收)15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1120100013动静脉置管护理ACBF0002中心静脉导管护理2120100013.01动静脉置管护理(儿科加收)3ACBG0002静脉置管护理4ACBG0002.01静脉置管护理(儿童加收)5120100013动静脉置管护理ACBF0001动脉导管护理6120100013.01动静脉置管护理(儿科加收)7ACBG0001动脉置管护理8ACBG0001.01动脉置管护理(儿童加收)16气管插管护理1120100010.10气管插管护理ACBJ0002气管插管护理2ACBJ0003气管插管护理3120100010.11气管插管护理(儿科加收)4ACBJ0003.01气管插管护理(儿童加收)17气管切开护理1120100010气管切开护理ACBH0001气管切开护理2ACBJ0001气管切开护理3120100010.01气管切开护理(儿科加收)4ACBJ0001.01气管切开护理(儿童加收)5ACBJ0002气管切开套管更换ACBJ0001气管切开套管更换6ACBJ0002.01气管切开套管更换(儿童加收)18引流管护理1ACBK0001引流管护理ACBL0001引流管护理2121400001引流管冲洗3121400001a引流管冲洗4ACBK0001.01引流管护理(儿童加收)5121400001a.01引流管冲洗(儿科加收)6ACBK0001.02持续引流管冲洗收取7121400001b引流管冲洗(持续性)8121400001b.01引流管冲洗(持续性)(儿科加收)9ABZG0001引流管更换10121400001.01引流管冲洗(更换引流装置加收)11ABZG0001.01引流管更换(儿童加收)12121600001.02导尿(更换普通引流袋)ACBM0001导尿管护理13ABHA0002导尿管留置14ABHA0002.01导尿管留置(儿童加收)引流管护理-闭式引流护理(加收)15330703017.01胸腔闭式引流术(更换一次性胸腔闭式引流瓶)ACBL0002胸腔闭式引流护理ACBE0001颅内闭式引流护理19肠内营养输注护理ACBR0001肠内营养输注护理立项指南新增项目20造口/造瘘护理1120100012造瘘护理ACBN0001造口护理2ACBL0001造口护理3120100012.01造瘘护理(儿科加收)4ACBL0001.01造口护理(儿童加收)21压力性损伤护理1ACBN0001压疮护理ACBQ0001压力性损伤护理2ACBN0001.01压疮护理(儿童加收)22免陪照护服务立项指南新增项目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36 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加快落实产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二、目标任务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完善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疗机构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改革,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三、主要内容(一)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设立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9项(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50项(详见附件2)。(二)核定产科类项目的价格标准,明确医保支付政策。1.此次核定的产科类项目的各类价格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后续价格调整按照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管理。2.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明确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四、其他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和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规定。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 《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的政策问答

    问:制定《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规范。问:《实施规范》适用范围是什么?答:重庆市统计局实施开展的行政许可;重庆市统计局、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实施开展的行政检查行为,适用本实施规范。问:什么是涉外调查?答:本实施规范所称涉外调查包括:(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问:申请涉外调查许可应该向谁提出?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答: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问: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的办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问: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为多久?如何续办?答: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问: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该向谁提出?答: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问:可以变更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吗?答: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问:传媒机构可以自行发布统计数据吗?答:传媒机构使用市级政府统计资料时,若采用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数据内容必须与官方保持一致,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若使用未公布的统计数据,则需要经过市级相关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并注明来源,以规范数据使用,避免误导公众,维护统计权威性。问:什么是行政检查?答: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 关于《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政策问答

    问:制定《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问:《裁量基准》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在渝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问:适用《裁量基准》中应当不予统计行政处罚情形有哪些?答:1.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统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4.依法不予统计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统计行政处罚。问:适用《裁量基准》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情形有哪些?答: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政府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4.配合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6.主动中止统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7.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问:适用《裁量基准》中应当从重统计行政处罚情形有哪些?1.在共同统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2.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3.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4.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的;5.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6.妨碍统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7.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问: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期间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本《裁量基准》?答:适用本《裁量基准》,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认定,其处罚标准可以参照本裁量基准执行。问:在对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非价值量指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依据企业的规模和差错率综合裁量,那如何认定企业的大中小微类型?答:两种认定方法,一是依据企业填报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中“单位规模”认定;二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认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指标从企业填报的相关统计表报中取数。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种类中新增了“通报批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中对相关统计违法行为规定了可以予以通报,请问为什么没在《裁量基准》中设置通报情形?答:2024年12月出版的《统计法释义》中明确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通报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予以公开,主要是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未在《裁量基准》中设置通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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