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核心政策问答

    (一)如何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教育? 一是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宣传。利用入户走访、主题活动、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时机,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心理健康常识普及,引导他们密切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服务进校园活动,为困境儿童和教师开展心理健康科普讲座,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二是强化心理健康教育。重点研究困境儿童面临的特殊困难和心理问题,重点关注困境儿童心理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落实好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与儿童密切接触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三是提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进“家庭教育一点通”数字平台建设,依托“家长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少年宫、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面向困境儿童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二)怎样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监测? 一是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学校每学年为学生开展一次心理健康监测,针对困境儿童等重点群体建立“一生一策”心理健康档案。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定期开展机构内儿童心理健康测评,相关测评情况应当及时纳入儿童个人档案。乡镇(街道)全面梳理辖区内困境儿童,对筛查出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儿童,分类建立台账。二是关注儿童心理状况。中小学校教师、“渝好爱心妈妈”、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结合日常工作,可以通过定期家访、谈心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发现困境儿童心理异常的,及时与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沟通,必要时协助开展早期干预或转介。 (三)如何有效开展困境儿童关爱服务? 一是强化家校社医联动。建立家庭、学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联动机制,协同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促进和关爱活动。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掌握一定心理健康教育方法,加强亲情陪伴、情感关怀。学校增强同伴支持,融洽师生同学关系。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走访摸排,链接各种资源,为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支持。二是动员基层力量参与。学校教师、儿童主任、妇联执委、“渝好爱心妈妈”等,综合利用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三大服务联合体,发挥社会工作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等作用,为困境儿童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等服务。三是实施精准关爱帮扶。巩固提升“渝好爱心妈妈”结对帮扶、“童心相伴”心理团辅、“心·希望工程”等服务品牌成效,聚焦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强化家庭教育、监护指导等功能。创新实施“渝好”欢唱团、欢跑团关爱服务项目,增进儿童心理健康。开展“情暖童心 相伴成长”等活动,强化实践教育,引导儿童热爱生命、保持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 (四)如何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危机干预帮扶? 一是加强心理健康危机预警。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年级、班级、家庭”四级预警网络,加强对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学生重点关爱和心理辅导援助。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社区)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等对儿童心理危机的识别和预警能力。二是畅通转介诊疗通道。加强协同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形成心理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闭环管理链条。三是强化跟进服务帮扶。健全心理问题困境儿童愈后复学机制。对患有精神障碍且经过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困境儿童,出院回归社区、学校后,开展定期随访、跟踪服务。 (五)在人才队伍和阵地建设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强化专业力量建设。加强精神科医师队伍建设,开展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问题临床与科学研究。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心理健康人才培养与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二是提升基层队伍能力。配齐配足中小学校心理健康专(兼)职教师,常态化开展心理健康教师骨干培训,提升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和风险识别能力。加强基层工作者心理健康业务培训,提升其对儿童心理问题识别、引导和关爱服务能力。加强医共体建设,提升基层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三是加强服务阵地建设。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等机构或场所,协同搭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平台,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动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等开设精神(心理)科。加快推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加强儿童精神专科和心理咨询门诊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心理咨询室,为机构内儿童提供专业关爱服务。在市第十一人民医院建立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基地。
  • 关于《重庆市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的政策问答

    (一)行业协会商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是几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三)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注意事项? 1.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2.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 (四)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数要求有哪些?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 (五)什么情况下应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置的要求有哪些? 1.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2.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会人数应为奇数。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人数5人以上可设副监事长1至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 《重庆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核心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异地商会? 答:异地商会是指由市外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组织,在其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成立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团体。 (二)成立异地商会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由发起人按相关要求,向重庆市(区、县、经开区)工商联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三)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应该在哪里登记成立? 答:省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可以既可以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也可以在区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只能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 (四)县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可以登记成立吗? 答:对符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国家战略,确有必要成立的县级原籍地异地商会,由市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按“一事一议”办理。 (五)异地商会成立时必须建立党组织? 答:异地商会成立时,应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载入商会章程。新成立的异地商会应同步建立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应由商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多种方式,扩大党的工作覆盖。 (六)异地商会可以开展哪些活动? 答:异地商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时,应当提前向工商联报告,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活动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得到社会认可。
  • 《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司发〔2024〕14号 查阅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xzgfxwj/202406/t20240625_13322582.html 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方案 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是落实国家律师制度改革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将“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列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018年12月,将“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港澳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正式写入《CEPA服务贸易协议》补充协议八。2019年1月,司法部印发《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将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全国。2020年8月,商务部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将在重庆21个区县开展与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等内容纳入开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在借鉴先行试点省市(广东省、上海市等)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联营工作。 二、设立合伙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二)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 (三)本所设在重庆市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重庆市设立分所; (四)申请合伙联营前3年内本所及设在重庆市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另,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三、设立合伙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根据香港、澳门法律登记设立且总部位于香港或澳门; (二)在香港、澳门从事实质性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具有办理香港或澳门法律事务的执业资质; (三)有3名以上执业律师,独资经营者或所有合伙人必须是香港、澳门注册的执业律师; (四)能够办理香港、澳门法律事务以及中国内地以外获准律师执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务; (五)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 四、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有什么要求? (一)出资金额及方式 合伙联营各方的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方式由合伙联营各方协商确定。参与合伙联营的香港、澳门一方律师事务所其单独或合计出资的比例均应当低于内地律师事务所出资的比例。合伙联营各方出资可实行认缴制,但在申请合伙联营时各方实际出资不得少于认缴额的30%,其余认缴额应在合伙联营获准后3年内缴齐。 (二)执业律师要求 1.合伙联营各方派驻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数量合计不得少于10人,各方派驻律师数量由联营各方协商确定,联营各方在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中指定1名牵头负责的律师。       2.合伙联营各方派驻律师的执业经历不得少于3年,且派驻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在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派驻律师中产生,但应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可。 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可以是具有香港、澳门执业资格的本地律师,也可以是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其他律师。派驻律师不得同时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领取港澳居民内地律师执业证或担任港澳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在本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兼任代表,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五、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全市范围内均可开展合伙联营。21个区县为创新试点区,其他为非创新试点。 (一)创新试点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律师,依法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二)非创新试点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聘用内地律师的,应当以合伙联营内地一方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聘用香港、澳门律师的,应当以合伙联营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以联营律师事务所本所名义聘用香港、澳门律师和内地律师。 六、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规则是怎样的? 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业务。 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内地律师办理; 属于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香港、澳门律师办理; 对既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涉及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 对涉外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或聘用律师合作办理。 七、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保险和责任分担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根据合伙联营各方约定,可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以本所律师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其所属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香港、澳门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当涵盖其在内地的执业活动。具体投保的额度,由合伙联营各方协商确定。 八、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分担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律师、聘用律师因执业违法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定责任机制就其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并根据该责任机制以及合伙联营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合伙联营各方的责任分担。 九、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如何收费?标准是什么? 联营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以本所名义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用。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应当在内地结算并依法纳税。 联营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本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律师协会备案。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执行内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标准;属于香港、澳门法律事务的,按照香港、澳门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者通行做法收费;属于涉外法律事务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 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与意义是什么?

    一是落实相关法律要求。《暂行办法》全面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要求,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对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细化,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数据安全管理活动提供依据,有利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强调,要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制度建设,及时跟进健全相关制度规定。《暂行办法》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制度体系。  三是落实财会监督有关要求。《暂行办法》构建了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行业数据安全监管机制,明确财政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各方职责,确保有效衔接,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
  •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经历了哪些过程?

    在深入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数据安全管理现状和需求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国家网信办起草了《暂行办法》初稿,并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实地调研,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数据安全专家专题讨论,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两部门联合面向地方财政部门、网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总体认为,《暂行办法》内容全面、条理清晰、指导性强,有助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处理活动。同时,部分反馈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反复研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总则,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责任主体;二是数据管理,主要包括总体责任、责任人员、数据分类分级、日志管理、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加密管理、数据备份、业务约定书、技术保护手段、日常安全监测、数据出境等内容;三是网络管理,主要包括网络管理制度、资源投入、访问控制、系统账户管理等内容;四是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信息共享、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安全审查、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内容;五是附则。  从具体内容看,主要对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审计业务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包括为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国有金融机构或中央企业等提供审计服务;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超过100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提供审计服务;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未从事前述三类业务,但审计业务涉及重要数据或者核心数据,也应根据《暂行办法》进行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从外部获取和内部生成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暂行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的标准,确定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并对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的存储、相关日志、传输等作出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有义务通过业务约定书、确认函等方式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料中的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相关信息。在数据存储上,存储重要数据的信息系统要落实三级及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存储核心数据的信息系统要落实四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在日志管理上,要求涉及核心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涉及重要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其中向他人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涉及一般数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暂行办法》不作特别要求。  三是规范底稿管理。截至目前,我国有35家会计师事务所加入或创建了28个国际会计网络,行业对外交流合作日益密切。《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应按相关规定存放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约定书或类似合同中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境内项目资料数据等类似条款。境外监管机构因监管需要确需调取境内审计工作底稿的,应通过相应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依规获取,相应审计工作底稿出境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工作底稿出境事项应当建立逐级复核机制,落实数据安全管控责任。  四是强化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建立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管理资源投入、网络安全技术防护、网络管理账户权限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章立制并有效执行,确保网络安全管理能力与提供的专业服务相适应;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范未经授权的访问行为。  五是聚焦安全可控。《暂行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数据备份制度,确保在审计相关应用系统因外部技术原因被停止使用、被限制使用等情况下,仍能访问、调取、使用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加密设备应当设置在境内并由境内团队负责运行维护,密钥应当存储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拥有其审计业务系统中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的自主管理权限,统一设置、维护系统管理员账户和工作人员账户,不得设置不受限制、不受监控的超级账户,不得将管理员账号交由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使用。  六是压实监管责任。《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的监管职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依法实施的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如何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网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切实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安全审查等有关要求,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工作。 
  • 《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现将政策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23年12月20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对就业创业有关扶持政策进行了调整;2024年4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百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留渝来渝就业创业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35号),对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进行了调整,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新增了紧缺岗位就业补贴、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交通食宿补贴等政策。为进一步发挥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作用,推动政策措施经办落地,市人力社保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及经办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是?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区分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就业类型,补贴期限不一致。其中,单位就业时,补贴期限为1年;灵活就业时,补贴期限为2年。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无论单位就业还是灵活就业,补贴期限均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分别是?    (一)补贴对象: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5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紧缺岗位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分别是?    (一)补贴对象:在我市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且仍在参保的35周岁及以下青年。    (二)补贴标准:6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五、紧缺岗位发布渠道是?    紧缺岗位通过“渝职聘”发布。    六、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区别?    (一)补贴对象有区别: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是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对象是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期限有区别: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的补贴期限为一次性,标准为6000元/人,且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标准为6000元/人/年。    七、高校毕业生交通食宿补贴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分别是?    (一)补贴对象:在我市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参保的毕业年度市外高校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5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补贴标准是?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享受一次补贴。    九、政策解释及咨询电话    (一)政策解释部门及咨询电话:市人力社保局。    1.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紧缺岗位就业补贴、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交通食宿补贴咨询电话:88633885;    2.一次性创业补贴咨询电话:88633771。    (二)政策经办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
  • 《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社保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近年来,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补贴政策享受面不断扩大,为稳定和扩大就业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在基层经办、审计检查、专项整治等方面也发现许多问题。对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助进行调整,有助于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更多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政策,更好体现就业补贴政策的普惠性。    二、调整社保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出台依据是什么?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三、调整社保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具体调整了哪些方面?    政策调整了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助,并对政策落实提出工作要求。    社保补贴方面。与原政策相比,单位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修改为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等,并规定需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其中“4050”人员增加“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条件,突出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和稳岗导向。补贴标准根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明确对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机构应与实际用工单位就补贴权益分配达成一致。    公益性岗位补贴方面。将补贴对象中“4050”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的就业困难“4050”人员。要求区县控制总量规模,分区域设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占资金支出总量比例。提出加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申请审核把关、职业技能培训和日常管理,定期推荐市场化就业岗位,实现有序退出。    职业介绍补贴方面。补贴方式由一次性补贴修改为分段补贴。同时,为防止套取资金,规定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同一人员到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不享受。    一次性创业补助方面。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扩大至离校5年内。补贴标准由原来的带动3人以上补贴8000元调整为每带动就业1人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补贴门槛降低,方式更加灵活。    工作要求方面,对政策宣传、经办落实、资金管理、违纪处理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四、什么是社保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对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等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就业。    五、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    有关单位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对开发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贴。    六、什么是职业介绍补贴?    是指按规定支付给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的补贴。    七、什么是一次创业补助?    对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八、如何申请社会保险等相关补贴?    就业登记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均可受理申请。重庆就业网等线上平台也可申请办理。    九、政策解释部门及联系电话    政策解释: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023-8863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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