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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哪些情形下应停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日期:2026-04-24

    1. 未及时缴费:未按规定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含因医保缴费中断无法划转医保基金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的,欠费期间待遇按规定标准补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新开始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待遇不予支付。2. 康复:经治疗康复后不再达到失能评估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3. 死亡: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温馨提示:属于工伤保险、依法由第三方承担的等应由已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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