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问: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 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原处理行政机关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复查行政机关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 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长是多少?

    行政机关受理投诉请求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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