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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是否不再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
答
在《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时,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答
问
哪些情形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答
《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1)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 (2)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或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6)因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7)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8)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答
问
餐饮油烟如何整治?
答
1.必须安装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的质量合格油烟净化设施,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不得排放。2.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当达到中小型餐饮业项目大于85%大、型餐饮业经营项目大于90%的要求。3.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应按要求记录,保留台账备查。清洗频次不低于使用说明书要求。
答
问
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
2021年底前,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基本树立排污口标志牌;渝北区、两江新区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分别完成整治任务的100%、90%;其他区县(自治县)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编制。2022—2023年,基本完成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答
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答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备案资料需要: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答
问
为什么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答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容易引发火灾还对空气质量、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产生污染。《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从2019年2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目前重庆市主城区绕城高速以内区域和23个区县的城市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根据近年空气质量数据分析显示,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确实会使空气中的颗粒物(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急剧飙升,空气质量在短时间内迅速恶化。如果刚好碰到无风天气,空气流动性差,PM2.5漂浮好几个小时不消散,对身体健康的危害更大。 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安全燃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享受健康的环境是每一位市民的权利,保护环境是每一位市民的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的污染,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答
问
餐饮油烟扰民问题分为哪些种类,可向哪个部门单位投诉?
答
1.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油烟污染,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生态环境12369。 2.露天烧烤及其他未在室内进行烹饪的餐饮油烟导致污染环境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城市管理12319。
答
问
建筑工地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段是什么时间?
答
根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第七款“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期间。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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