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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22-05-17

《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1)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

(2)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或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6)因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7)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8)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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