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哪四类,分类后处置去向?

    问: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哪四类,分类后处置去向? 答:城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有害垃圾投放至红色垃圾桶、厨余垃圾投放至绿色垃圾桶、可回收物投放至蓝色垃圾桶、其他垃圾投放至灰色垃圾桶。(一)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荧光灯管、废油漆和溶剂及其他包装物,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胶片及废相纸等;(二)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饭剩菜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肥料和废弃使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三)可回收物,是指可以变废为宝、回收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四)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垃圾。处置去向:(一) 可回收物由责任人自行运送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企业等上门收运,交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二) 有害垃圾由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分类运输,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实行无害化处理;(三)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生活垃圾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分类运输,厨余垃圾进入厨余垃圾处理厂进行资源利用,其他垃圾进入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如何划分?

    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如何划分? 答: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1.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2.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3.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4.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5.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6.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7.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8.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9.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10.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1.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2.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3.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4.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1.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2.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3.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4.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 关于饲养活禽的规定有哪些?

    问:关于饲养活禽的规定有哪些? 答:《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搭建雨棚有什么要求?

    问:搭建雨棚有什么要求? 答:《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主次干道能否设置临时占道点?

    问:主次干道能否设置临时占道点? 答:《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户外招牌设置哪些情形下可以一店多招?

    问:户外招牌设置哪些情形下可以一店多招? 答:《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单位、居住小区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户外招牌;(二)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户外招牌或者设置转角式户外招牌;(三)属于同一经营者的连续门面,可以在不同单元设置户外招牌。
  • 户外招牌设置的技术要求有哪些?

    问:户外招牌设置的技术要求有哪些? 答:《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一)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二)户外招牌的照明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并尽量采用自发光源或者内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的,应当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三)设置户外招牌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户外招牌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 附近没有停车位了,能否在人行道上停车?

    问:附近没有停车位了,能否在人行道上停车?  答:不能。《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小区自有地下停车位空置,能否改成门面对外出租?

    问:小区自有地下停车位空置,能否改成门面对外出租? 答:不能。《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用途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但是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建筑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
  • 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对象有哪些?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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