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如何处理?

    问: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哪些行为?

    问: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一)破坏城市园林绿地地形、地貌和水体;(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三)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种植农作物;(四)在城市园林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招牌及其他物品;(五)在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内放养动物;(六)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及管理秩序的行为。
  • 如何管理古树名木?

    问:如何管理古树名木? 答: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一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因重点项目建设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建设项目业主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重点项目建设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由建设项目业主申请,主城区范围内经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经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问: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不得进行哪些占用、挖掘行为?

    问:在城市道路设施上,不得进行哪些占用、挖掘行为? 答:《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城市建成区单位或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可以罚款吗?

    问:城市建成区单位或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可以罚款吗? 答:按照《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义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按照《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哪四类,分类后处置去向?

    问: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哪四类,分类后处置去向? 答:城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有害垃圾投放至红色垃圾桶、厨余垃圾投放至绿色垃圾桶、可回收物投放至蓝色垃圾桶、其他垃圾投放至灰色垃圾桶。(一)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荧光灯管、废油漆和溶剂及其他包装物,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胶片及废相纸等;(二)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饭剩菜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肥料和废弃使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三)可回收物,是指可以变废为宝、回收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四)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垃圾。处置去向:(一) 可回收物由责任人自行运送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企业等上门收运,交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二) 有害垃圾由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分类运输,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实行无害化处理;(三)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生活垃圾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分类运输,厨余垃圾进入厨余垃圾处理厂进行资源利用,其他垃圾进入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如何划分?

    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如何划分? 答: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1.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2.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3.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4.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5.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6.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7.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8.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9.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10.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1.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2.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3.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4.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1.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2.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3.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4.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 关于饲养活禽的规定有哪些?

    问:关于饲养活禽的规定有哪些? 答:《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搭建雨棚有什么要求?

    问:搭建雨棚有什么要求? 答:《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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