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在控烟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
  • 劳动者上岗前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劳动者上岗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他安全规程。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控烟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三)劝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者,对不听劝阻的,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经营者、管理者可以依法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
  •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者一般的用人单位,在配备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上有什么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在控烟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二)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三)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如何管理烟草广告和烟草促销?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二)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三)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四)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五)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鼓励本市影剧院、楼宇广告播放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 39.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 公共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由谁负责?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下列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四)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旅游景区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六)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烟草专卖零售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七)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体育运动健身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八)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前款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相关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员,协助做好控制吸烟相关监督工作。
  •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 若发现违反《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行为的,如何投诉举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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