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役士兵的失业保险如何办理?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 安置改革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哪些?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 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 12 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自主就业的有关政策办理。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 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的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或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区县统筹调剂安置。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主要去向有哪些?

    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排工作的主要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我区目前在有编制的情况下,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的退役士兵全部安置到区县财政全额拨款乡镇事业单位。
  • 重庆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时序?

    现行一般按四个时序进行:市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时间在8月中下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时间在9月中旬左右;中央、市属企业双向选择安置,时间在9月下旬。
  • 退役士兵如何办理安排工作手续?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确定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退役士兵办理分配手续,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对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并据实填写办理日期,按规定向接收单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和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对未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出具告知书督促,同时明确其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方面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退役士兵前来领取办理手续的应当允许;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的,作失效处理后与前期督促等材料一并归档,按规定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处理。 
  • 退役士兵如何办理上岗手续?

    退役士兵应当持《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单位在退役士兵办理上岗手续时填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加盖公章后及时回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信息,对临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出 15个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再次给予督促并记录。年度安排工作结束后,接收单位应当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接收安置工作情况和《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原件一份(另份单位留存)并加盖公章,并按规定退回未按时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档案材料。
  • 退役士兵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申请程序和相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一)本人书面申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允许灵活就业。上述退役士兵,应当在确认选岗前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申请表》。申请书和申请表必须由本人签名。   (二)部门审核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与本人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 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 “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如何认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原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的,不再享受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原属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或“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不再享受政府安排工作待遇,也不享受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上述退役士兵在补办报到等手续后,可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   
  •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不可以。安置地人民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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