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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适用哪些退役军人?
答
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适用哪些退役军人? 答: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主要适用于三类退役军人:一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二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是复员干部。
答
问
国家在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
问:国家在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方面有哪些举措?答: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从放宽招收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强化就业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在放宽招收条件方面,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在拓宽就业渠道方面,一是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二是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探索新的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在强化就业服务方面,明确退役军人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优先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同时要求搞好后续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跟踪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并提供必要服务。
答
问
退役士兵接收对象有哪些?
答
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一)义务兵:服现役满 2 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 2 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警)衔的;服现役满 30年需要退出现役或者年满55周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答
问
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地怎样确定?
答
退役士兵的安置地原则上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庆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经批准后,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 (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批准后,可在重庆市安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接收。 (3)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于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可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第(1)、(2)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安置地区县安置部门审核,报市安置部门审批;符合上述易地安置第(3)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确定其接收安置地。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
问
退役士兵的报到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兵还需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规定的安置地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
问
退役士兵的入户手续如何办理?
答
退役士兵凭接收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以及《退役证》等,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答
问
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接收单位管理。
答
问
退役士兵的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
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答
问
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答
退役士兵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在城镇创办微型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答
问
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答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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