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待证怎么办理?

    (一)适应情形:优待证申领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二)办理所需资料:建档立卡信息已完善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2.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电子证件照片规格:(1)352像素(宽)*440像素(高);(2)分辨率为300DPI;(3)大小为20K-50K;(4)白底,无边框;(5)头部占图像尺寸的2/3左右;(6)照片中包含人脸;(7)人像在照片矩形框水平居中;(8)不戴帽子。(三)办理流程:申请人在申领优待证前应完成建档立卡。如申请人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或完善信息后,再提出申请。(四)咨询电话:开州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23-52990206,开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023-52990037。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共发几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部分按年计发,在义务兵期间共发放两次,入伍士兵服役每满1年后进行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部分为一次性发放,在入伍服役满1年后随基础部分一同发放。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为基础部分和增发部分。优待金基础部分标准根据上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浮动比例进行调整,2023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标准为13863元。优待金增发部分又分为学历增发、服役地域增发,本科毕业生(含研究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按批准入伍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部分标准65%予以增发,专科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按批准入伍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部分标准55%予以增发,全日制在校生和大学新生按批准入伍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部分标准45%予以增发。服役地域在新疆、西藏的按批准入伍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部分标准45%予以增发。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是什么?

    (1)由谁来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答: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宏观管理、监督指导,统筹承训机构确定和评估管理等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建立健全培训工种目录。重庆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及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并指导承训机构,建立培训人员基础数据台账、整理完善有关培训档案资料、完成培训结果验收及经费结算等工作。(2)培训期间有哪些优惠措施?答:符合享受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可选择接受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即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3)哪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参加培训?答:按照目前现行政策,自2019年以后退役,未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可参加。(4)退役士兵如何选择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答:退役士兵按照自愿的原则,根据《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种专项目录》和承训机构黄页,按照个人需要选择承训机构和培训工种。报名人数达到开班人数后,组织实施单位将及时组织开班培训;报名人数到期未达到开班人数,学员可重新选报其他工种的培训班参加培训。(5)培训后是否能够推荐就业?答:退役士兵完成培训后,根据不同培训项目,由承训机构统一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相应的结业考核取得证书,并推荐就业。    (6)咨询电话:重庆市开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023-52990655。
  • 退役军人事务部新修订的《烈士公祭办法》有哪些新增内容?

    问:退役军人事务部新修订的《烈士公祭办法》有哪些新增内容? 答:修订后的《烈士公祭办法》新增5条,共计23条,主要针对六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明确工作职责,填补制度空白,方便各地执行。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烈士公祭活动适用本办法,调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进一步压实了责任。二是细化公祭仪式内容。结合各地实际并参照烈士纪念日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细化了公祭仪式、着装、默哀、瞻仰等具体细节,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明确礼兵安排。明确参加烈士公祭活动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由组织活动的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有关部门负责安排。四是强调发挥公祭活动对青少年的教育作用。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以适当方式参加烈士公祭,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五是规范群众性纪念缅怀活动。明确单位、个人开展纪念活动应当文明有序,并接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管理,为公民个人或有关单位组织纪念缅怀烈士活动提供了原则性指引。六是指导境外祭扫纪念活动,明确驻外使领馆组织开展烈士公祭等活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 退役军人事务部第9号令公布修订《烈士公祭办法》有哪些改动?

    问:退役军人事务部第9号令公布修订《烈士公祭办法》有哪些改动? 答:修订后的《烈士公祭办法》新增5条,共计23条,主要针对六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明确工作职责,填补制度空白,方便各地执行。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烈士公祭活动适用本办法,调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进一步压实了责任。二是细化公祭仪式内容。结合各地实际并参照烈士纪念日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细化了公祭仪式仪程、着装、默哀、瞻仰等具体细节,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明确礼兵安排。明确参加烈士公祭活动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由组织活动的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有关部门负责安排。四是强调发挥公祭活动对青少年的教育作用。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以适当方式参加烈士公祭,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五是规范群众性纪念缅怀活动。明确单位、个人开展纪念活动应当文明有序,并接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管理,为公民个人或有关单位组织纪念缅怀烈士活动提供了原则性指引。六是指导境外祭扫纪念活动,明确驻外使领馆组织开展烈士公祭等活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 优抚对象有哪些?

    问:优抚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 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规定了哪些特殊优待措施?

    问: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规定了哪些特殊优待措施? 答:对参战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法律规定的特殊优待措施主要有八项。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二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三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四是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七是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凭《残疾军人证》主要享受哪些社会优待?

    问:凭《残疾军人证》主要享受哪些社会优待? 答:《残疾军人证》作为残疾军人享受优待的有效凭证,在交通、旅游方面使用率较高,主要优待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减免门票。另外,残疾军人还可以按规定在本地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在境内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时享受优先服务。伤残人民警察凭《伤残人民警察证》与残疾军人享受同样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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