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适用情形从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单位或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申请(包括新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和注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办理所需资料1.新申请许可证(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社保缴纳证明、3年固危废工作经历证明);(3)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事故池等重点防渗区的防渗防腐材料采购合同、采购发票、质检证明以及现场施工、验收资料图片等,《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4)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吨桶、吨袋、塑料桶等)以及图片材料文字说明;(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凭证(综合收集类如涉及易燃易爆类危险废物应有甲或乙类贮存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备案凭证;(6)综合收集试点、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收意向书或协议书;(7)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大变动论证报告,危废经营单位经营能力及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的综合评估报告;(8)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环境监测等制度;(9)与收集贮存的废物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废气、废水、固废等)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及其他技术参数;(1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艺及操作规程、主要处置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规格、能力及其他技术参数,医疗废物贮存库制冷设施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延续许可证(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2)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社保缴纳证明);(3)上一经营期经营报告:包括危险废物接收量、处置量、贮存量(附上管理台账);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各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应急演练情况;(4)上一经营期的排污许可证及环保监测报告,企业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3.变更许可证(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变更申请);(2)工商变更登记证明;(3)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4.注销许可证(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注销)、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2)详细说明经营活动终止后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施工废物产生量及去向以及设施设备拆除后的现场照片;(3)对设施所在地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对贮存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三)办理流程线下前往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土壤和固废管理科,提交纸质材料,提交的材料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到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在网上公示。业务办结后,申请人可到开州区生态环境局503室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四)咨询电话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土壤和固废管理科(金科大酒店斜对面,503办公室),023-52220538。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怎么办理?

    (一)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用途分类以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51号)为准。(二)办理所需资料(报告书/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2.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检测报告。3.申请人单位承诺书。4.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三)办理流程:线下办理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受理-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等系统填报-专家审查-办结。业务办结后,在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领取评审意见书。咨询电话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土壤和固体废物管理科(金科大酒店斜对面,503办公室),023-52220538。
  • 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编码和号牌怎么发放?

    (一)适用对象: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需在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保编码登记,获取一个能在全国通用的环保编码。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在重庆使用的以下机械: 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新购置或转入重庆市使用的上述机械需在购置或转入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二)办理所需资料: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正面、侧面、45°角、背面照片各一张;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合格证照片各一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手机号码;非道路机械所有权归属企业的还需要该企业营业执照照片。(三)办理流程: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线上关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重庆生态环境”,在右下角办事服务中选择“机械编码及监管”,注册账户后,按照步骤提交有关资料,提交编码申请,并关注手机短信提示。线下前往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由工作人员现场登记编码。(四)咨询电话: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金科大酒店斜对面,410办公室),023-52661128。
  •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怎么办理?

    依据生态环境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详情请咨询区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02352218196。
  • 辐射安全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办理范围: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具有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二)办理所需资料:1.新申请及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4)辐射管理专、兼职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要求理工科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等相应职称技术人员),辐射工作人员的专业证书或学历证书复印件(因故无法提供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5)辐射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6)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7)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以及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监测报告结论需符合有关标准和辐射防护安全要求)(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8)管理规章制度方面资料:①辐射防护安全与环保管理领导小组及其职责相关文件(明确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②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制度;④放射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⑤台账管理制度;⑥设备检修维护制度;⑦辐射安全和防护监测方案;⑧人员培训教育计划;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或措施;要求:相关材料业主单位需存一份作为档案资料;办理许可证时规模可以先按规划规模来批准,不然许可范围、数量扩大后需重新办证。 2.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2)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3.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2)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原件,一式一份);(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年度评估报告) 。内容应含: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场所辐射环境监测(自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包括个人剂量检查证明及超标说明和处理情况);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4.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2)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3)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4) 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三)办理流程:申请人首次申请可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完成注册、登录后,按办理类型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到开州区政务大厅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提交的材料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业务办结后,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四)咨询电话: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总量和辐射管理科408室,023-5223657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怎么办理?

    (一)适用情形:纳入生态环境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管理的建设项目。(二)办理所需资料(报告书/表):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023年版);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公示版;3.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三)办理流程: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①线下办理: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受理-审查(期间包含公示,常规审批项目组织专家审查)-办结。②线上办理:申请人在“渝快办”上提交申请-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受理-审查(期间包含公示,常规审批项目组织专家审查)-办结。业务办结后,在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领取批准文书。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登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网(https://sthjj.cq.gov.cn/)-政务公开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入口”-注册并提交资料申请-打印登记表。咨询电话:开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单位生态环境窗口,023-85936073。
  • 环保执法检查都查什么?

    答:(1)是否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辐射许可证等许可、备案文件。(2)是否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以及行业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3)是否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许可备案文件、政策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4)是否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和标准、政策要求,是否存在违法排污和生态破坏行为,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5)是否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
  • 违法行为人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否还要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呢?

    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了承担应有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同时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等十一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作出明确规定: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予以考虑,或提交司法机关,供其在案件审理时参考。
  • 生态环境损害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为什么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人民美好环境需求的重要体现。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努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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