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为了规范我局对“科技成果转化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政策支持和奖励的处罚”“对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实验动物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两项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法规处会同成果处、基础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为依据,共同研究起草了《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送审稿)》。对标国家法律和我市政府规章的要求,由行使处罚权的处室根据自己的法定职责细化裁量基准。法规处牵头邀请法律顾问全程介入,召开了三次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并征求了相关处室意见、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答:《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正文共十三条,主要是我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规定,包括适用范围、行使原则、“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则、调查取证的规则等。附件主要规定了两项行政处罚权的七种裁量情形,包括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处罚标准等内容。 《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答: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什么是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答:科普项目是指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等资助,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普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科普项目。 科普项目的支持范围有哪些?答:科普项目支持开展科普活动、研发科普作品(产品)、建设示范科普基地等。其中,科普活动类项目支持围绕公众科普需求和社会关注热点,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覆盖面、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科普展览展示、竞赛、论坛、交流合作等活动。科普作品(产品)类项目支持围绕推动科普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创作出版的科普图书、科普影视作品,开发推广的科普课程、科普展教品、科普剧、数字化科普平台等。示范科普基地类项目支持通过加强自身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科技传播、整合科普资源、加强科普交流、培养科普人才等提升科普服务能力,实现在相关行业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庆市科普基地。 科普项目的资助标准有多少?答:科普项目设置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不超过30万元。对全市重点科普活动,以及特别重要、应对紧急科普需求的科普工作可设置重大科普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 科普项目的资助方式有哪些?答:一般科普项目和重点科普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资助,重大科普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方式资助。以“事后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普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无需进行结题验收。以“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普项目立项后资助比例不低于50%,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结题验收,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科普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有哪些?答:科普项目按照发布指南、申报受理、项目评审、立项公示、项目立项的程序进行申报立项。
  •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www.innocom.gov.cn),进入企业申报窗口填报并网上提交申报材料。递交材料。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初审。受理申报材料的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完整性等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区县推荐。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受理申报材料的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出具推荐函,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函与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报送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达到认定条件的报科技部备案并公示。咨询电话:开州区科学技术局科技发展科,023-52255881。 
  •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5号)相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流程?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并根据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经区县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咨询电话:开州区科学技术局科技发展科,023-52255881。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相关规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 科技型企业入库流程?

    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kjj.cq.gov.cn/进入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官网,在“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模块中点击“科技型企业”进入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先完成用户注册,再填写基本信息,提交区县科技局审核,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后,填写年报提交区县科技局审核,区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核,完成入库。咨询电话:开州区科学技术局科技发展科,023-52255881。
  • 入库科技型企业可享受哪些服务或支持?

    入库科技型企业按照要求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后,通过企业系统的评估筛选,可以享受下列服务或支持:(1)免费获得入库证明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2)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3)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4)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相关科技创新资源。(5)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科技型企业可以优先承担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优先认定为重庆市创新创业团队。
  • 企业入库培育的条件是什么?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在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才符合入库培育企业要求。同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2)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3)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4)上一年度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5)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6)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7)主导或参与制(修)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 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入库培育?

    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6号)相关规定,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的界定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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