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新型供地方式怎样操作?

    答: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国有建设用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先租后让是指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人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租让结合是指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人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将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上述这三种方式面向的主要是产业用地,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一般长期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前期缴纳租金在转出让时可抵扣总价款。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引资企业提出工业用地以上述新方式供应的,由属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纳入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能否办理产权抵押融资?

    答:企业在土地一级市场上,通过招拍挂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规定材料申办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与传统的出让方式有何不同,其起始价如何确定?答: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引资企业提出工业用地以上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由属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纳入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与传统的一次性供应50年工业用地不同,弹性出让可根据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等情况,灵活选取土地出让年限,10年—50年之内任意年限都可。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可根据工业用地50年出让价格进行修正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与50年的比值。比如,某块工业用地一次性出让50年的土地单价为42万元/亩,那么出让30年起始价则为42万元/亩*(30/50)=25.2万元/亩。
  • 某企业需要分期建设或以土地资产抵押融资,请问土地能否分期、分宗办证?

    答: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分期付款的约定支付相应比例土地价款后,可就具备单独建设条件且对应土地面积和地上计容建筑未超过已缴土地价款比例的地块,先行申办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 此外,对于已付清土地价款或已办理土地权属证书的宗地,若拟分割形成的地块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分割宗地并申办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若分割宗地涉及地上已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企业应先征得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
  • 问:监管结果如何使用?

    答:一是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在监督管理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开披露。异常名录公开披露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开披露期限为3年。二是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请财政资金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时,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披露期间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披露期间应依法予以禁入。
  • 问:如何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监管?

    答:对技术服务单位实行监管名录管理,监管名录分为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问:《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技术服务包括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出让技术报告、采矿权出让技术报告、探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探矿权实地核查报告、采矿权实地核查报告、储量报告、矿山储量年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报告。
  • 问:为什么要制定《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答:2020年修订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规定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服务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为此,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 问:普通工业厂房项目经批准改为标准厂房是否需要补缴地价款?

    答:普通工业厂房项目经批准改为标准厂房的,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出让合同时点,标准厂房用地和普通工业用地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地价款。
  • 问:本次修订文件对土地出让合同修订程序是否进行调整?

    答:2021年5月,我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发〔2021〕21号),已优化了土地出让合同修订流程。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支持项目加快完善手续,本次结合各区县局和开发企业意见,进一步取消了依据《房屋面积测量报告》修订合同的环节,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据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申请核算补缴地价款,无需修订出让合同,最终依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确定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申请核算补缴地价款,一次性修订出让合同。
  • 问:为什么要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进行修订?

    答:本次修订文件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从国家要求看,2018年,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对于已出让土地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相关情形,均要求以评估方式确定补缴地价款,我市地价政策需与国家新的规定一致;从现实需要看,随着市场形势和管理需求的发展变化,部分区县局、产业园区、开发企业也陆续对6号文的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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