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我单位需要用重庆市卫星定位服务系统(CORS系统)测量点位平面坐标,一方面CORS账户马上到期了,但复工复产时间紧任务重,又无法来主城办理续用手续,担心到期账户会被停用,另一方面需要转换成果为国家2000坐标系成果,如何办理坐标系统转换,是否收费?

    答:我们已对重庆市全球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作了坐标基准切换,向全市实时提供国家2000大地坐标基准服务。企业可利用CORS系统可以直接获取国家2000大地平面坐标成果,不会收取转换费用。我们将疫情期间到期和即将到期的CORS账户使用时间统一进行了延续,我市所有的CORS账户都能正常使用,不必担心停用问题。
  • 企业想要获取多期国产卫星影像数据,请问目前我市已有哪些可申请数据?具体的申请渠道和流程是什么?能否免费申请?

    答:我市已有的国产卫星影像数据由市地理遥感中心统一管理,企业可通过重庆市高分卫星遥感数据服务网站进行查询;企业可免费申请公开的国产原始卫星影像数据,具体申请流程包括用户备案、数据查询、提交申请、数据接收和应用反馈,可以在网站的政策法规栏目进一步了解。
  • 地块间指标平衡后,企业还需办理哪些规划手续变更?

    答:指标平衡方案论证确定后,企业应申请对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进行修改,为提高审批效率,在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内容经批准后,即可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改成果入库后即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某工程建设项目取得多个相邻的开发地块,容积率均为2.0,建筑密度35%,请问在设计方案中可否对多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进行平衡?

    答:可以合理平衡。为了支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产品业态,允许对同一土地出让合同范围内的不同地块间进行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平衡。指标平衡时,应遵循有利于优化空间形态、完善功能配套原则,总计容和居住计容建筑规模应符合出让条件。同时,还应注意按规定程序开展论证。
  • 某工业企业想利用原有闲置厂房打造文化创意体验,请问能否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土地?

    答:工业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孵化器等众创空间,以及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在5年内,不需要办理用途变更手续,也不需要缴纳土地价款。对需享受政策的市场主体,应由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经属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执行。
  • 若企业有多余工业用地能否转让部分出去?

    答:此外,企业在建成投产后,对确有多余的工业用地,可以向属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转让合同并完善转移登记手续。
  • 工程建设项目能否分期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可以。允许企业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范围为单元单独申办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内容按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控制;若企业通过“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分期办理房地产权证”方式,只办理了地块部分产权的,该地块的配套设施应同步实施。
  • 某制造业企业因发展需要想增设一些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可以不?

    答:制造业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原来7%的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够用,可以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提高土地容积率,用于增加研发、设计、办公、食堂等配套设施和产品展厅、体验等经营场所。增加的配套设施面积不再另行征收土地价款,仍按照原来的工业用途管理。企业提出增加配套设施申请后,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商经济信息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后,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我市产业用地有哪些地价优惠政策?

    答:为支持工业和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我市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区县间的土地等别、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主城区的基准地价标准各有不同。具体可参详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渝府〔2016〕22号)等文件或向属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 企业能否与区县政府合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

    答:企业修建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项目,可以采取“政府出地、企业出钱”模式,即区县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企业共同投资建设。这种情况下,企业无需另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政府则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可参照出让程序办理,由属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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