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评审因素及标准)有哪些?

    问: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评审因素及标准)有哪些?答:1.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2.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3.评审因素的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4.价格因素未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5.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6.评标过程中,将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去掉7.评分项未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8.技术要求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内容9.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10.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评审因素11.将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价格列为评审因素12.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13.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未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14.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评审因素15.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但未说明采购标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16.在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中,将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17.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18.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 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采购需求)有哪些?

    问: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采购需求)有哪些?答:1.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2.未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3.合同权利义务未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4.采购需求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5.合同文本未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6.未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7.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8.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9.未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和法定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10.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11.在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中,未将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12.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未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 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资格条件)有哪些?

    问: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资格条件)有哪些?答:1.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2.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4.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资格条件5.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6.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7.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8.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以不合理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9.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10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作为资格条件11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12.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13.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条件14.提出的资格条件未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或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16.除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17.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未将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 支农支小再贷款及再贴现

    政策内容:支农支小再贷款分别用于长期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支农: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支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三峡银行、村镇银行),再贷款利率2%,要求金融机构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超过5.5%。再贴现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票据贴现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单张票面金额为500万元(含)以下的票据,银行机构将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贴现取得低成本资金,再贴现利率2.0%。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管理处关于管好用好再贷款的通知》(渝银货信〔2022〕11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用好再贷款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渝银发〔2021〕7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完善再贴现政策的通知》(渝银货信〔2022〕1号)办理条件:支小再贷款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和单户授信3000万以下的民营企业;支农再贷款支持涉农领域;再贴现支持涉农票据、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票据,重点支持单张票面金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票据。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行向相关银行网点咨询申请,也可通过长江渝融通线上融资服务平台自行扫码申请。责任单位及科室:人行开州支行 货币信贷与调查统计科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廖珍义 023-52252951
  • “长江渝融通”线上融资服务平台

    政策内容:为破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服务面临的痛点堵点,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在各区县打造了一批“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为进一步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和政策产品集成,强化“线下+线上”双向联动,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组织开发了集政策宣传、信贷产品展示、融资业务办理、融资问题反馈等多功能为一体的“长江渝融通”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线上服务平台,作为线下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的配套平台。该平台涵盖全市各家银行12个信贷产品专区400余款信贷产品,有贷款需求的市场主体可通过“快速申请贷款”选择心仪的信贷产品及银行提交融资需求。同时,平台还“一键链接”银行线上服务及征信中心等第三方服务平台,该平台还可查看中央、市级及各区县最新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区县专属信贷产品、小微企业服务案例、金融服务港湾工作进展及金融咨询与辅导热线。   政策来源:《重庆市建设“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金融助力企业纾困帮扶工作方案》(渝银发〔2021〕21号)   办理条件:民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法人。   办理流程:自行扫码提交贷款申请。   责任单位及科室:人行开州支行 货币信贷与调查统计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廖珍义 023-52252951   
  • 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

    政策内容: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3家市级法人银行分支机构(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和区级法人银行(重庆开州泰业村镇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2%提供资金,鼓励增加普惠小微贷款。   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渝银发〔2022〕2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办发〔2022〕75号)   办理条件:无   办理流程:无   责任单位及科室:人行开州支行 货币信贷与调查统计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廖珍义 023-52252951   
  • 碳减排支持工具

    政策内容: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开州区有: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为包括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3大领域23个子领域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人民银行按照碳减排贷款本金的60%以1.75%的利率向金融机构提供工具资金,要求金融机构碳减排贷款利率与发放时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   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8号)   办理条件:属于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   办理流程:企业可自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咨询申请。   责任单位及科室:人行开州支行 货币信贷与调查统计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廖珍义 023-52252951   
  •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 扶贫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3.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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