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一)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2021年1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国卫办医函〔2021〕41号),2023年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旨在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明确要求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和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内质控中心管理办法。(二)现实需求。根据国家要求,随着近年来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0〕5号)已不能满足当前质控中心管理工作需要,亟待修订完善。二、主要内容《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针对新时期的要求和质控中心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工作职责、运行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细化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要求。一是明确质控中心规划设置。统筹规划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合理布局。明确了市级质控中心通过遴选产生,建立了市级质控中心产生机制,建立公开透明、择优设置的制度。二是强化质控中心工作保障。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对挂靠单位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的保障提出基本要求。三是规范质控中心运行管理。对质控中心的工作职责、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数据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在保障质控中心有序合规运行的同时,提升工作效率。四是加强质控中心工作考核。明确了市级质控中心的考核周期、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及运用等内容,建立市级质控中心的退出机制,对质控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充分调动和激发质控中心的内生动力。三、工作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和上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情况,做好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质控中心专业布局合理、择优设置,并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利用质控中心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挂靠单位应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经费、政策倾斜等,确保质控中心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按要求充分掌握本专业市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本专业年度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制定本专业质控工作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方案、培训方案等,发挥行业管理和引领作用,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要求,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保障患者安全。
  • 政策解读《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为规范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切实提升全市院前急救服务能力和质量,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卫发〔2025〕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依据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02号)二、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19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入网流程、日常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一)主要变化。相较于原文件,《管理办法》主要变化有2个方面:一是改变入网流程。《管理办法》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将能力评估的主体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改为市卫生健康委。二是增加回避流程。明确规定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入网创建的市级专家,不得参加相关评估工作。(二)重要制度设计。1.《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院前急救性质。院前急救,是指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调度指挥,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2.《管理办法》第3条至7条,明确院前急救属公益性事业,是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的任务。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原则上均纳入院前急救网络,承担院前急救任务。非公立医院则按照自愿原则,经主动申请能力达标后纳入网络。3.《管理办法》第8条至14条,规范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值班制度、车辆管理、药品管理、调度指挥、抢救转运、院前院内衔接等方面的工作,明确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4.《管理办法》第15条至17条,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及时处理投诉,对违反院前急救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等。5.《管理办法》第19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0〕37号)同时废止。
  • 政策解读《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营养科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起草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提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临床营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33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7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营养科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适用范围《通知》适用于重庆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院)以及妇幼、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和管理临床营养科相关工作。三、主要内容《通知》共三方面内容:规范临床营养科设置、增强临床营养科能力、提升临床营养科服务。(一)规范临床营养科设置。《通知》明确了医疗机构增加“临床营养”诊疗科目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为临床营养科建设打下制度基础。(二)增强临床营养科能力。《通知》明确了临床营养人才队伍建设基本要求,对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新招录和转岗人员培训进行了规范。(三)提升临床营养科服务。《通知》对临床营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提升临床营养医疗服务质量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市临床营养质控中心、市中医临床营养质控中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 政策解读《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一、起草依据为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规范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等相关工作,目的是强化标准质量管理,发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控风险、助推发展的作用。三、主要内容《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共7章。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原则、标准性质、法律效力和审评组织等。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性质为强制执行标准,强调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制定、保障公众健康、体现地方特色原则。同时,禁止利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二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包括立项征集、立项原则、立项内容、审评程序、公示程序、紧急增补、不予立项情形和计划调整。通过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制定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且具有引领性的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建立秘书处初审-专家组复审-公开征求意见-委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程序,允许对标准计划进行灵活调整以应对新的风险和变化。第三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包括选择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条件、承担单位责任、项目负责人要求、起草原则、意见征集、起草时限及延期规定。旨在规范标准起草程序及要求,确保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实用性。第四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包括规定审查程序,细化审查要求,规范相关文书格式,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第五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包括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工作,明确发布方式与程序要求,规定实施过渡期,丰富修改方式,完善跟踪评估制度。第六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备案。包括规范标准备案流程,明确标准起草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根据特定要求准备并参与备案答辩。第七章,附则。包括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 《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政策问答

    问:《裁量基准》细则中关于罚款金额中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幅度应如何划分?答: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问:《裁量基准》中违法次数的应如何认定?答:《裁量基准》中的违法次数是指当事人违反同一处罚事项的次数。一年内违法次数,是指12个月内的违法次数,两年内违法次数以此类推。认定违法次数时,执法机构应通过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审批与执法系统中的行政检查与执法办案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的违法次数。问: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裁量阶次应如何认定?答: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的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的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问: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如何适用?答: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问: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时的裁量阶次应如何认定?答:案件办理中,当同一处罚事项涉及多个当事人时,应根据不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认定裁量阶次。例如,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在对导游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委派导游的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在作出决定时,应当对该导游和委派导游的旅行社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开进行自由裁量。
  • 《重庆市大型营业性演出奖补实施细则》 政策问答

    问:本实施细则的奖补对象是哪些?答:在重庆市区域内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我市经济贡献度高的大型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问:奖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对2025年6月—2027年12月符合要求的大型营业性演出进行资金补贴。问:最高可以奖励多少万元?答:按照奖补标准,每站累计最高可享受500万元补贴。问:由各区县(自治县)审批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是否也享受此奖补政策?答:是。比如:由巴南区文化旅游委审批的《陈粒〈一粒〉十周年巡回演唱会-重庆站》可以按照《实施细则》相关标准进行奖补。问:此细则中对大型营业性演出人数规模有要求吗?答:对申请人数规模在5000人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按相关标准给予奖补。问:申报奖补会单独出通知吗?答:每年年底我委会下达通知,有申报意愿的相关单位及时向市文化旅游委市场管理处沟通联系。
  • 《重庆市2025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国内外客源市场的奖励措施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问:港、澳、台地区旅行团算入境旅游吗?答:算。问:乘坐“五星级游轮”游览长江三峡如何认定?答:长江三峡游轮旅客数据以“三峡库区水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数据为准,并由重庆航运交易所盖章确认。问:重庆航运交易所业务办理地址、联系人员及方式?答:地址:渝中区解放碑英利国际3706。柯妍,023-68597706,罗曦,023-67995617。问:奖励及申报时间?答:《措施》以自然年度为期,奖励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申报,2025年7月1日至5日为上半年申报日期,2026年1月1日至5日为下半年申报日期,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问:重庆市外及境外旅行社如何申报奖励?答:重庆市外及境外组团社可与重庆市内地接社签定组客协议,由重庆地接社进行申报,协议中明确分配奖金比例并指定收款账户。比如:四川一家旅行社甲组客300人交给重庆地接社乙,并相互签定协议,协议中明确由旅行社乙申报国内组客大团奖,申报成功后按5:5分成,细则规定一个大团奖是2万元,这样按协议甲乙旅行社可分别获取1万元奖励。问:国内大团组客奖和国内组客人数奖可以重复申报吗?答:不可以。比如:旅行社可优先申报大团组客奖,已申报大团组客奖的旅行团人数不得再计入组团人数奖中,年度业绩排名奖在审定的组客人数奖励单位中进行排名。问:从市外不同地方采用不同交通工具组客可以申报大团奖吗?答:不可以。申报大团奖必须是在市外同一地方组客,同一时间采用同一类型交通工具。例如:旅行社甲在乐山组织150人游客乘动车,在南充组织80人乘汽车到重庆旅游,两者相加人数超过200人标准,行程也一样,是不能申报大团的。但旅行社甲在乐山组织280人游客统一乘动车或旅行社甲在南充组织230人游客统一乘汽车到重庆旅游,行程一致,是可以申报大团的。问:入境(中转)游客人次奖、旅游包机奖、旅游远程市场奖可以叠加申报吗?答:可以。满足申报条件的旅行社可以同时申报上述3个奖项。问:关于入境旅游营销奖励政策,在渝没有连续住宿3晚,但住宿总数达到3晚的可以算吗?答:不算。必须是在渝连续住宿不低于3晚的才纳入奖励。问:申报奖励会单独出通知吗?不会。细则已明确了申报日期,为便于申报单位咨询和申报,有申报意愿的旅行社可加微信13102311617,我们将建立2025营销奖励工作群,同时也会在全市旅行社管理群发布有关申报信息。
  •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政策解读核心问答

    1.《负面清单》和《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对深化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改革作出了部署。2024年3月2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授权自贸试验区可自行制定重点领域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为落实国家要求,全面深入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提升重庆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能力及便利化水平,在重庆市委、市政府统筹领导和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数据局、商务部等部门支持指导下,在重庆市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框架下,重庆市商务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组建工作专班,通过深入研究、企业调研、专家咨询,围绕服务重庆打造“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需要,研究编制了《负面清单》及配套《管理办法》,经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庆市委网信委批准,并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数据局备案后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及配套《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市在跨境数据流动便利化服务创新改革方面迈出重要步伐,有利于重庆市全面提升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内陆开放综合枢纽。2.《负面清单》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本次发布的《负面清单》及《管理办法》,围绕服务重庆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需要,基于企业数据出境的实际需求,在充分论证和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的。《负面清单》首批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综合考虑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数据敏感程度等因素,涉及4个业务活动、9个业务场景、110个数据项,基本涵盖智能网联汽车全业务链条,确保各业务活动中数据出境均有章可循。《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及分工、负面清单制定和实施、数据出境活动监督管理、数据处理者责任和义务、附则等六章23条,重点围绕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制定流程、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设计,是制定负面清单和开展日常监管的基本规范。3.此次出台的《负面清单》及《管理办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特色亮点?答:一是突出便利适用,创新采取“业务活动-业务场景-数据类别与示例”方式,把业务活动和业务场景前置单列,便于企业直接对应并适用。二是突出重庆特色,针对重庆车企“以本土车企为主、合资车企为辅,研发、生产、供应链等环节以国内为主、海外为辅”的特点,充分考量重庆智能网联汽车出海的业务布局、出海规划以及个性化业务场景等因素,对涉及的关键术语、数据类型、场景适用等进行补充说明,确保所定规则高度契合重庆车企的业务出海和数据出境需求。三是明确“先用后报”原则,不设置准入机制,企业在事后向所在区域各自贸板块报告数据出境情况,减轻企业负担。四是探索负面清单互认互用,其他自贸试验区已发布数据出境负面清单,重庆自贸试验区可参照执行,形成数据出境全国“一盘棋”。4.数据处理者在使用《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时如何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答:数据处理者在使用负面清单开展数据出境活动时,应建立数据出境全流程工作机制。数据出境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重要数据识别、告知和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必要工作;数据出境时应采取安全可控的传输方式,避免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数据出境后应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并对出境后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记录,禁止开展数据融合等增加法律与安全风险的数据处理活动。5.《负面清单》实施后,如何做好数据出境活动的安全监管?答:《负面清单》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守国家数据安全底线,在保障重要数据安全和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动和开发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重庆市各相关单位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建立重庆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数据出境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负面清单实施情况和数据出境情况,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二是市级部门通过定期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负面清单的落实情况和数据出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负面清单使用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综合监管。三是压实属地责任,各自贸板块加强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出境活动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每半年向相关市级部门报告所属区域内负面清单实施情况和数据出境情况。
  • 《重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核心条款问答

    (一)核心条款1标题: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哪些方向?答: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5个方向,结合工作需要,细分为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骨干专业市场(集群)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改造、物流标准化智慧化建设改造、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培育、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9个项目类别。(二)核心条款2标题:专项资金支持标准。问: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是什么?答:1.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8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2.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8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3.骨干专业市场(集群)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4.物流标准化、智慧化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改造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6.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项目,其中,公益性项目按照审定投资额予以全额支持。市级应急中转站建设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区县应急中转站建设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区县应急疏散场地末端投放点单个不超过10万元。市场化项目中,重要民生商品智能化储备库建设项目、提升批发企业保供能力类项目、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类项目、千店销售终端能力提升项目、万个小区保供配送末端质量提升行动项目,单个项目(千店销售终端能力提升项目、万个小区保供配送末端质量提升行动项目由项目业主集中打捆申报)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7.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单个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市场主导投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对政府主导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比例。8.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9.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核心条款3标题:市级项目立项、验收和资金拨付。问:市级项目立项、验收和资金拨付的程序是什么?答:1.项目立项。由市商务委牵头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对拟支持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查重、公示,经集体研究后下达资金和项目。2.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由市商务委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3.资金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四)核心条款4标题:区县级项目立项、验收和资金拨付。问:区县级项目立项、验收和资金拨付的程序是什么?答:1.项目立项。项目补助类,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组织评审、查重、公示,经集体研究后下达资金和项目。切块安排类,由市商务委按因素法切块至区县,区县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查重、公示,经集体研究并向市商务委备案后,下达项目和资金文件。2.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指标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合格项目报市商务委备案,市商务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区县验收情况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其中,支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检查。3.资金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五)核心条款5标题:绩效管理。问:如何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答:市、区(县)两级按照国家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相关文件要求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项目运行监督管理依据。在跟踪管理过程中,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偏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采取整改、变更、撤销、终止等处理措施,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 《重庆市稳定外资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外资企业是中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202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2025年6月,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稳定外资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各项稳外资决策部署,以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我市利用外资稳存量、促增量、提质量。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包括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全面提升投资促进水平、高效释放开放平台效能、强化服务保障支持等四个方面20条举措,持续加大引资稳资力度。(一)有序扩大自主开放聚焦于放宽市场准入和深化国际合作。包括:积极争取电信、医疗、教育等相关领域开放试点,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深化重庆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持续推动医疗领域扩大开放,支持干细胞与基因研发国际合作,鼓励外资开展股权投资。(二)全面提高投资促进水平致力于强化招商引资。包括:支持外资企业深度参与“投资重庆·渝见商机”专题招商活动,加强市区联动,增强活动实效。加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力度,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支持外国投资者投资研发中心、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鼓励外国投资者实施并购投资。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措施透明度。(三)高效释放开放平台效能着重于平台机制改革和效能提升。包括:深化国家级经开区体制机制改革,动态调整经开区、综保区四至范围,促进产业集聚,推动综保区差异化发展,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打造外资集聚高地。(四)强化服务保障支持强调全方位服务和保障优化。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执行政府采购本国产品体系标准。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为外籍商务人员提供口岸签证便利及5年多次访华专项签证邀请函核发服务,优化240小时过境免签流程。对首次获得AEO高级认证资质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提升外资企业关税减让享惠能力。三、《若干措施》的主要特点有哪些?特点1:释放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积极信号密切跟踪国家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动态,精准对接试点政策要求。积极申报外商独资医院设立试点。重点围绕理工农医类及新重庆建设紧缺学科专业,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充分发挥全市生物医药口岸优势,持续加大力度推动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产业集聚发展。引导更多优质外资长期投资我市上市公司。特点2:服务延伸至基层和项目“末梢”外资企业智慧服务云平台强化线上互动,发挥领导联系外资企业(项目)、行政服务管家等机制为企纾困,下沉服务重心,将政策措施落实到区县、园区和企业(项目)。开展“服务保障进外企”“三送一访”活动,“一对一”服务保障重大(重点)外资项目落地。特点3:切实回应外资企业关切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宣传,做好外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外资企业可通过外资企业圆桌会、行政服务管家等多渠道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特点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详情请咨询辖区商务(外资)主管部门。四、其他创新亮点之处还有哪些?重点领域引资引导外资参与“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拓宽融资渠道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纳入“渝贸贷”支持范围,外资企业通过线上资金平台常年可申请,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用地计划“应保尽保”;容积率调整不再补缴土地价款;持续升级税务服务机制;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再投资,被投资企业免开专用账户;认真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出台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五、如何保障政策贯彻落实?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协同推进机制。市商务委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各相关市级部门的协同联动,压实区(县)、开放平台属地责任,形成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任务高效落实。二是强化政策宣传。依托政策宣讲会和线上平台等宣传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透明度和企业获得感,保障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三是强化政策评估。收集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外资企业对政策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并结合实际进行优化调整,提升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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