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开州区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扶持有哪些?

    一、奖励扶持项目主要包括设立“全域旅游示范创建奖、旅游民宿、休闲露营基地、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特色旅游商品、旅游宣传推广、旅游营销奖励等,对在开州区境内投资大型文旅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可对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文化旅游设施建设、产业运营等事项给予资金奖励扶持,具体按照招商引资协议实施。  二、适用对象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注册在开州区并从事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对丰富旅游业态、开拓旅游市场、提升产品品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信用的法人单位。组织招徕区外游客到开州旅游的旅行社和自驾车俱乐部。三、执行标准全域旅游示范创建。对成功创建市级全域旅游示范乡镇的,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市级全域旅游示范村的,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旅游民宿。(一)鼓励发展旅游民宿,对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二)开展星级乡村酒店(农家乐)及旅游民宿服务质量年度评选活动,评出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休闲露营基地。对符合国家标准、功能齐全的自驾车露营地、帐篷露营地、青少年营地,按规模及质量给予一次性奖励5—20万元。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一)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1.对成功创建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2.对通过年度复核和评定性复核的国家2A、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对通过年度复核的市级旅游度假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星级旅游饭店。1.对成功创建的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2.对通过年度复核和评定性复核的国家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0.3万元、0.5万元、1万元。(三)A级旅行社。对成功创建的国家3A级、4A级、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特色旅游商品。(一)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二)在重庆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三)组织开展区级特色旅游商品评选活动,按照等次分别给予1—3万元一次性奖励。(四)同一获奖商品不能参加同级同名的评选活动。旅游宣传推广。(一)根据年度宣传营销重点,经申报区文化旅游委同意,区内相关单位、涉旅企业组织承办旅游节庆活动的,视其规模及效果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5—10万元。(二)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商品、星级旅游饭店等在宣传营销、产品推介、参加展会活动等方面适当给予奖励扶持。鼓励品牌创建。对评为研学旅行示范基地、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等区级以上旅游品牌的,给予创建主体单位一次性5—20万元奖励。旅游营销奖励。与区文化旅游委签订旅游营销合作协议,并按规定组织区外团队游客到我区指定景区购票游览、住宿的旅行社或俱乐部,均可享受我区旅游营销奖励政策。(一)组团人数奖。签约旅行社组织区外游客游览,游览我区两个及以上景区(其中一个必须为汉丰湖景区收费项目)的可享受组团人数奖,按照3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签约旅行社组织东西扶贫协作对象区域山东省潍坊市和扶贫对口支援对象区域重庆市江津区、璧山区游客来开游览且达到本款要求的,按照4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二)住宿奖。签约旅行社团队入住开州区内酒店,享受住宿奖:住宿区内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酒店按40元/人·夜给予一次性奖励,住宿区内三星级旅游酒店按30元/人·夜给予一次性奖励,住宿其他酒店或乡村旅游接待点按20元/人·夜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年度奖。以签约旅行社为单位,每年对签约旅行社给予年度奖励。以购票人数为准(同一游客游览开州区所有景区按1人次计),分段给予年度奖励(1000人以下的不计入享受年度奖励)。全年累计组织区外游客达到1000人及以上、8000人及以上、15000人及以上的,分别按10元/人、15元/人、2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四)自驾游团队奖。非签约旅行社或俱乐部从区外一次性组织自驾车15辆(60人)及以上且有车身标识的旅游车队,游览开州区任一3A级及以上收费景区,且在开州住宿或者在景区露营的,不享受以上组团奖励政策,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组织15辆车(60人)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组织20辆车(80人)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组织30辆车(120人)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9万元。四、办理流程线下办理,申请人向区文化旅游委提交申请。五、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奖励扶持:(一)申报单位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的;(三)申报单位在享受政府财政扶持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四)申报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的。实施“暗访”调查制、“红黑榜”制、“摘星降A”制等惩戒机制。被取消或降A降星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及旅游民宿,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和享受其他旅游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在申报奖励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获得的所有奖励;若已经获得奖励的,则追回奖金;并将相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列入旅游行业黑名单予以曝光,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我区任何旅游奖励扶持政策。参与、协同作假的企业、单位参照本条执行。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政策若与区内部门其他奖励扶持奖励政策重叠,不得重复申报、不得重复奖励。六、咨询电话    开州区文化旅游委经济发展科,023-52223226。
  •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有哪些流程和注意事项?

    问:信访事项网上办理有哪些流程和注意事项? 答:一、制定《工作规程》的目的和原则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规程,目的是推动该工作规程落地落实,有效指导信访基础业务更加规范。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二、《工作规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该规程适用于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并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受理、办理全过程。三、《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工作规程》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登记、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的受理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的受理办理、督查督办、查询和评价、附则。四、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规定有哪些?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四)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转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五)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转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五、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受理哪些事项?(一)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二)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三)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六、信访事项如何分类办理?(一)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酌情回复。(二)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三)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按下列方式分类办理:①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②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③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⑤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不属于以上五种情形的,应当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出具处理意见书。七、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流程是什么?在收到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后,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联系或视情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四)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文书;(五)落实处理意见。八、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一)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转交到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自收到信访部门或上级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后,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告知;(三)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受理决定按信访途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期办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决定按法定途径办理的信访事项,按照相应法定程序规定时间办理。九、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有哪些?(一)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二)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三)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十、信访事项办理不到位的怎么办?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机关、单位要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及时检查受理、办理情况,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交办、转送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规定有哪些?

    问: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规定有哪些? 答: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四)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转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五)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转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 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问: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 信访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问:信访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问: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问: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 开州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主要内容有哪些?

    问:开州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规划范围与期限:本次规划范围主要是汉丰、云枫、文峰、赵家街道等城区街道,规划期限为2022-2025年。2.年度安排:引导多方参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及新供应建设用地等5类土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3400套(间),努力满足和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前期(2022年-2023年)聚焦于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明确“十四五”建设项目计划,竣工分配一批存量项目,开工一批新建设项目,预计完成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600套(间)。中期(2023年-2024年)相比前一阶段房源供给翻一番,开工项目翻一番,初步形成全区房源合理布局,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企业数量初具规模,预计完成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800套(间)。后期(2025年)全面实现“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好、租得稳”,有效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带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助力稳房价得到有效落实,基本解决本区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问题,预计完成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000套(间),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优化补充。
  • 建设工程档案应何时进行移交?

    问:建设工程档案应何时进行移交? 答: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T-306-2018第11章 档案移交第4条移交时限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条文说明:该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0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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