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社联动”中,“五社”具体是指什么?

    具体指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调整对象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2.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4.在乡复员军人 5.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6.部分参战退役军人 7.部分参试退役军人 8.部分老年烈士子女 9.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问答 1.优待抚恤是什么? 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优抚工作随着国家和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2.优抚对象有哪些?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3.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如何提升? 近年来,国家已经连续第19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建立并发挥效益,实现了由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向提高生活质量转变。 4.近些年来,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有何变化? 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将7种对象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分别是:2004年将初级士官纳入评病残范围,并取消了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能评残的限制;2006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纳入国家定期生活补助范围;2007年,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2011年,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铀矿开采退役人员。实现了农村和城镇无工作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全覆盖。 5.新标准调整后,会进行补发吗?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会对补助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发。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3年7月,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教委、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要求、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具体措施,是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实现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思想稳定的有力抓手,对实现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社会建设人才资源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工作总体要求是什么?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建立退役军人教师培养、聘用机制,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实现退役军人由军事人才向经济建设人才转变。 三、《实施意见》退役军人教师人才培养有哪些主要渠道? 一是扩大师范专业教育供给。 二是支持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复学后转师范专业。 三是实施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 四是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落实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高职分类考试和成人高考、研究生招考等优惠政策。 四、《实施意见》退役军人任教有哪些发展通道? 一是支持到中小学任教。 二是支持校园安置就业。 三是对退役军人报考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五、如何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的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 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有意愿参训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培训。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印发了《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裁量权基准》?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1月2日,重庆市政府印发《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第355号令),对我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印发了《裁量权基准》。 二、《裁量权基准》有哪几项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裁量权基准》以列表形式设定应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的2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种情形均从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6个方面进行细化量化。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数额幅度范围内,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5种行政处罚阶次。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没有设定罚款处罚数额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再细化量化。 三、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裁量权基准》实施时间? 自2023年12月29日起执行。
  •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

    1. 问:出台《〈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背景是什么? 答:《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作出新的规定。据此,有必要对《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作出相应修订。 2. 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 3.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主要内容共4小节: (1)调整罚款金额。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裁量基准(将一般事故划分出22种情形,较大和重大事故分别划分出21种情形),并且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确保了裁量基准合法依规,实现一把尺子量全市。 (2)关于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法行为裁量基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在“9.4节生产安全事故其他违法行为”中增加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4.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需要关注的其他内容有哪些?答:以下内容需要关注: 第九节(修订稿)“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中,“—”包括本数,“到”“不满”“以上”“以下”等用法与总则规定一致。 第九节(修订稿)实施后,《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同时废止。
  • 重庆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

    1. 问:出台《目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的根本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提出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目录》的实施既明确了全市范围内禁止流通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也明确在我市限制区域工业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并以清单化的形式为相关企业、监管部门提供具体管理指引,探索更加精细、有效的管理方式,推动降低城市安全风险。 2. 问:《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什么? 答:《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所认定的危险化学品。 3. 问:《目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目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民用爆炸物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受《目录》限制。国家对《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问:《目录》的“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要求是什么? 答:“禁止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除国家有豁免规定外,禁止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5. 问:《目录》的“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要求是什么? 答:“限制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仅允许在限定区域内的限定行业领域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6. 问:《目录》的“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要求是什么? 答:“控制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过程中依法对准入条件、储存区域、储存数量、使用条件、运输时段等各方面进行管控。 7. 问:《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是否会调整? 答:今后将根据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行业出现技术变革等实际情况细化措施,适时修订,不断增强实效性。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1. 问:《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二是坚持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三是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体制。 2. 问:《条例》是如何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的? 答:《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严查风险隐患为抓手,强化源头治理。一是要求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煤矿企业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二是要求监管部门督办。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带病生产”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对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等严重违法情形的煤矿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措施。 3. 问:《条例》对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准入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二是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三是加强煤矿灾害治理。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进行治理。 4. 问:《条例》对政府监管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一是坚持地方党政同责。要求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明确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监管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对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5. 问:《条例》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明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一是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监管工作。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二是有权进入煤矿现场并采取处置措施。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发现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排除或者停止作业等;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撤出作业人员。三是组织事故调查。对煤矿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6. 问:《条例》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了罚款、行业和职业禁入、责令停产整顿、予以关闭等法律责任。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国资委于2024年6月20日印发了《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19年,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推动企业妥善处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令),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为企业提质增效提供更有力支撑保障。《办法》实施至今已5年,部分规定难以适应案件管理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国资监管格局变化、各类风险交织叠加、案件多发频发背景下,需尽快修改完善。为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加强案件统计分析基础工作,发挥以案促管的积极作用,市国资委总结市属国企案件管理工作经验,对标对表43号令,形成《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7章44条,分为总则、组织职责、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奖惩、附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管理原则及市国资委职责等;第二章“组织职责”,分别明确了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三章“管理机制”,对市属国企案件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全面规定,强调在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理的同时,突出“以案促管”的理念;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明确了重大案件标准、案件报备、处理应对等具体要求;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对选聘管理、指导监督、动态评价、风险代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六章“奖惩”,明确了激励机制、追责问责,以及市国资委的监督职责等。第七章为“附则”。三、重要变化(一)适用范围的变化。由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修改为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二)职能职责的明确。明确了法务管理部门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责任;新增了业务和职能部门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配合职责;新增集团培养案件管理人才、鼓励员工代理,提高案件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三)管理机制的细化。提出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案件风险预警机制、案件风险防控应对机制的要求,明确了一般案件、涉外案件、历史遗留案件等处置的专门要求;确立了“季度统计分析、年度综合总结”的工作机制。(四)重大案件管理工作的强化。重大案件金额大、影响广,处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管理的成效,《管理办法》专章对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一是优化重大案件标准,新增“涉案金额达到集团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和“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的情形,进一步增强标准的科学性。二是明确市属国企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重大案件标准。三是要求市属国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明确市属国企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的强化。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对于发挥专业优势、妥善处理案件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管理办法》新增专章对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作出规定。一是要求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二是要求市属国企在案件处理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三是要求建立动态评价等工作机制,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四是规范使用风险代理,合理确定费用。(六)追责问责的明确。新增对案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经营管理工作、案件管理工作违规问题的追责问责。四、下一步工作打算下一步,市国资委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市属国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将案件管理作为提质增效稳增长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避免或挽回损失。指导市属国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复盘分析,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吸取教训,降低经营管理风险。
  • 关于《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的相关问答

    什么是裁量因素积分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实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的当事人主观因素、案件客观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并赋予特定分值,最终通过分值加减得出的裁量总分确定处罚刻度,实现精准裁量。 《规则》的适用原则与范围?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确定的常见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适用《规则》;依法不予处罚的案件、具有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以及依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案件,不适用《规则》。 《规则》只适用于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裁量,法律法规同时设定有其他罚种需要裁量的,以及其他《规则》排除适用的案件需要裁量的,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进行裁量作出决定。 裁量因素包括什么内容?一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裁量因素,如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案件调查配合程度等;二是案件的客观裁量因素,如涉案产品(服务)的类别、数量、金额,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三是案件需要考虑的酌定裁量因素,如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等。 裁量因素如何积分?一是基础分值。根据“四个最严”要求、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大小等因素设定基础分值,如食品安全类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为5分,登记注册类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为2分。二是裁量因素积分。根据每个违法行为的不同特点,细化主客观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并赋予相应分值,如当事人主观故意或过失分别赋予-1分或1分,区分产品(服务)适用对象分别赋予1到2分等。 裁量分值与裁量阶次有什么关系?裁量总分为《量化表》设定的各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与裁量因素得分之和。裁量总分大于10分的,以10分计;小于0分的,以0分计。裁量总分对应相应裁量阶次:7分以上(含本数)的,为从重处罚阶次;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 如何通过计算积分进行裁量?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10。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作为罚款数额计算基础的,最高、最低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乘以最高、最低罚款倍数。例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如果依据量化表对裁量因素加减后得出的裁量总分为4分,则罚款数额为:5万元+(10万元-5万元)×4÷10=7万元。 市场主体触犯法律规定后,如何争取从轻处罚?一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量化表》中对不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设置了裁量积分,持续时间越长,积分越高,可能受到的处罚就越重,例如食品安全类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到3个月以上的,计4分。二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例如销售了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如及时向消费召回不合格产品降低风险隐患,可以根据追回产品的数量减积分,最多可以计-2分。三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规则》根据当事人配合调查程度,设置了4个档次的裁量积分,例如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四是坚持合法守规经营。例如,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计4分。因此市场主体触犯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后,应当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学法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 关于《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修订特点(一)规范老旧电梯安全管理。为了解决老旧电梯管理难,《办法》规定以下内容:建立智慧电梯系统,提高应急救援联动水平,确保精准高效监管;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和综合险,解决老旧电梯改造、维修资金筹集问题;健全电梯安全评估制度,明确公众聚集场所10年以上或者其他场所15年以上的电梯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将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二)鼓励电梯改革和技术进步。充分衔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检验检测改革的要求,增加了电梯自行检测的内容;明确智慧电梯系统的相关内容,对智慧电梯的装配要求以及运用作出规定;为了更加科学地管理和监督维保过程,对智慧维保作出规定;为肯定新技术、新方法在电梯安全监管及应急处置服务方面取得的成效,将有关制度予以固化。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018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对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提出更高要求。2020年9月,新修订的《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强化了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施行以来,对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电梯数量快速增长、设备逐步老化,现行办法中的监管措施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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