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种情形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 明令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活动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申请办理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生产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更换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立即封锁消灭。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未消灭之前,所生产、繁育的材料不得销售、调运。
  • 申请办理公证有哪些程序?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二)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力;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四)公证机构审查材料,制作谈话笔录;当事人签字。 (五)公证处出具加盖公证员印章和公证机构印章的公证书,含专属水印、编码,以防伪造。 (六)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在森林公园内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在森林公园内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移动或损毁园内设施和游览服务标志;(二)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物;(三)在防火期和禁火区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四)伤害或者擅自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五)擅自采折花木、采集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什么是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是利用森林的更新能力,在自然条件适宜的山区,实行定期封山,禁止垦荒、放牧、砍柴等人为的破坏活动,以恢复森林植被的一种育林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全封”(较长时间内禁止一切人为活动)“半封”(季节性的开山)和“轮封”(定期分片轮封轮开)。这是一种投资少、见效快的育林方式。
  • 什么是森林分类经营?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如何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什么是公益林?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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