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年限是什么?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使用年限是什么?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施行无偿、有期限使用的依据是什么?四、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许可机关是指?五、《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年限是什么?答: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及程序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年限。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使用年限是什么?答:巡游出租车车辆使用年限是指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规定的可用年限,超出可用年限后需按标准执行报废。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施行无偿、有期限使用的依据是什么?答:根据《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七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应当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20日内与营运区域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四、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许可机关是指?答:原许可机关是指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六条规定:中心城区以外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收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一)因经营者原因逾期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二)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三)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四)违反特许经营协议,根据约定应当收回经营权的;(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被吊销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被收回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经营者。
  • 提升服务企业质效政策措施(5条)

    26.优化“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数字化应用平台,做实“服务企业专员”制度,通过线上综合集成和线下专员服务,协同提供“一站式”服务,集成化、链条化、流程化推动企业问题解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 27.健全重大项目推介机制,每年滚动选择回报机制明确、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集中公开推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 28.开展打假专项行动,及时处理通过造谣传谣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实施敲诈勒索、引流牟利等行为。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网络环境,对涉民营企业网络乱象开展持续整治,营造清朗健康营商网络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工商联,各区县) 29.建设西部金融中央法务区,组建高水平涉外律师服务团队。依托中国区域性国际化仲裁中心,便利企业就近、高效解决争议。建立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开展疑难问题法律会诊、编写涉外投资指引、发布跨境投资贸易风险预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 30.严格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及时进行审查,确与案件无关的迅速解除有关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司法活动正常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各区县)
  • 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8条)

    18.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9.深化制造业亩均论英雄改革,支持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纳入保供“白名单”,加强用电用气保障。(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各区县) 20.持续梳理“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企业名录库和融资需求清单,充分利用“长江渝融通”货币信贷大数据系统,推送金融机构精准对接。摸排债券融资需求,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转型债券、科创票据、乡村振兴票据等创新产品。(责任单位: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重庆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 21.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缴纳的进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最高60%的奖补,对通过市级统保平台投保的小微外贸企业给予全额保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22.对“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目录的活动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奖补,对RCEP、“一带一路”国家展会展位费奖补比例提高至90%,同一企业年度境外参展及贸易对接资金支持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 23.支持企业产品“走出去”,对产品国际认证首次认证费以及认证过程中的检测费,给予单个认证项目最高15万元奖补。对年内取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 24.打造贸易摩擦预警与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培训辅导、应对协调、诉讼支持等服务,对外经贸企业贸易摩擦诉讼律师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支出50%的资金补助,每年度每企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 25.继续实施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进出市内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集装箱的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集装箱运输车辆,按规定享受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 支持企业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4条)

    14.将企业扩大再投资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各区县可参照招商引资政策,对企业扩大再投资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局,各区县) 15.对企业新成立公司投资超过5000万元,用于企业自用厂房建设、生产设备购置(不含土地及装修费用),且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对新增投资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责任单位:各区县) 16.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购买土地扩大生产的(原产能搬迁除外),各区县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度土地优惠政策;新购买标准厂房的,视购买建筑面积大小给予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区县) 17.对新建及改扩建生物医药服务平台及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研发及生产服务平台按服务收入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政策措施(7条)

    7.对认定有效期内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符合条件的首次融资,按到位融资金额的0.5%分别给予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独角兽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8.对智能工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未来工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9.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数字经济等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项目,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工业产业大脑项目,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灯塔工厂称号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10.充分发挥重庆市产业投资母基金作用,以“子基金+直投”模式运作,主要投向重庆先进制造产业集群、数字经济、国资布局产业及整合重组的投资领域,支持和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 11.鼓励存量工业企业向综合型工业总部、生产型工业总部转型,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对发展成为全国性总部和区域性总部的存量工业企业,根据企业贡献度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12.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百强、中国物流50强、5A级物流企业、4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企业以及首次升规纳统的重庆物流企业,根据获评类型给予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13.支持民间资本牵头攻关任务,对民间资本参与的市级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给予1000—3000万元支持,对民间资本参与的解决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6条)

    1.对获得“技改专项贷”支持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10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同一独立法人每年享受“技改专项贷”政策项目限定为1个。对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率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项目担保奖补上限为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2.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3.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和推广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30%,择优给予首购首用奖励,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支持软件企业开发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4.支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行业通过绿色技改率先达标,对技改后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先进值)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20%,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5.对工业企业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限用途,企业可自主安排。(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6.根据技术改造项目特性,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匹配专属贷款产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供担保。(责任单位:人行重庆市分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
  • 一、什么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有哪些?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是怎样的?四、市级平台与区级平台有什么关系?五、怎么选择流转交易平台?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是什么?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有哪些作用?

    一、什么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答: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有哪些?答:交易品种共分为3大类:改革试点类、公益类和市场类。改革试点类主要是地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房使用权、授权试点区县宅基地使用权等。公益类如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四荒地”经营权等。市场类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是怎样的?答:按照市级平台定标准、区县平台稳交易、乡镇窗口强服务“六统一”运行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市级平台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为主体,构建统一交易系统、统一资金结算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平台,承担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建设、交易鉴证、资金结算、统计分析、价格指数发布等工作。区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公司开展咨询受理、交易申请、信息发布、交易(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或抵押登记、采集抵押登记信息、招商引资等围绕交易开展的服务。乡镇(村级)服务窗口(点)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基础数据收集汇总、交易信息初步核实、相关资质证明出具等辅助服务。四、市级平台与区级平台有什么关系?答:市级平台和区级平台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目前我区农村产权交易统一在市级或区级平台进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基础数据收集汇总、交易信息初步核实、相关资质证明出具,提交交易信息到区级平台组织交易。五、怎么选择流转交易平台?答: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节余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原则上集中在市级平台进行流转交易,由开州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撮合受让主体进场交易,提供前端交易资产勘查、整理、权属确定、政策咨询、产业前期规划、村庄规划,后端金融、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交易环节的代办服务。开州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的流转交易品种在区级平台交易,在权利人自愿前提下,可同时进入市级平台交易。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是什么?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是交易平台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为交易双方出具的证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凭证。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有哪些作用?答:(1)交易鉴证书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证明;(2)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可持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材料到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3)在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申请相关补贴、办理农业设施用地、担保融资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交易鉴证书可作为规范凭证。 
  • 1.《重庆市开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编制依据是什么?2.《重庆市开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主要内容是什么?3.预警响应等级如何划分?4.重污染天气预警如何响应?5.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群众应如何做?

    1.《重庆市开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编制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15号)、《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开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应急预案。2.《重庆市开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应急预案(送审稿)》共9章、26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公开、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监督问责和附则。《应急预案(送审稿)》按照最新要求,明确了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流程、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3.预警响应等级如何划分?答: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预测细颗粒物日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预测有短时重度污染,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细颗粒物日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细颗粒物日浓度>150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65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4.重污染天气预警如何响应?答:预警一经发出,应立即开展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应急响应。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5.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群众应如何做?(1)减少户外活动,做好必要防护。广大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请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防护措施。(2)倡导绿色出行,减少污染排放。广大群众从我做起,出行尽可能选择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等,非必要不开车,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3)依法生产经营,自觉主动减排。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涉气企业,包括建设工地、工业企业、餐饮单位、用车大户和物流运输单位等,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各项要求,自觉落实管控措施,坚决杜绝非法超标排污。
  • 1.什么是行政处罚主体?2.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3.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4.什么是法定执法事项?5.什么是赋权执法事项?6.乡镇(街道)只行使赋权清单的行政处罚权吗?7.乡镇(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与区县行政机关是什么关系?8.什么是委托执法事项?9.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以谁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10.“综合查一次”如何进行?11.什么是包片执法方式?12.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加盖谁的公章?13.当事人对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什么是行政处罚主体?答: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    答: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答: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4.什么是法定执法事项?    答: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    5.什么是赋权执法事项?答: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    6.乡镇(街道)只行使赋权清单的行政处罚权吗? 答:乡镇(街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7.乡镇(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与区县行政机关是什么关系?答:乡镇(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接受区县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接受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8.什么是委托执法事项?答:区县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将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可以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乡镇(街道)行使。    9.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以谁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答:乡镇(街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0.“综合查一次”如何进行?答:多个行政执法机构“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减少扰企扰民。11.什么是包片执法方式?答:区县行政机关下沉执法力量,一般采取分片区,跨乡镇(街道)的方式履行其执法职责。    12.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加盖谁的公章?    答: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实施的行政执法权来自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公章。不得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印章代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13.当事人对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什么是新污染物?2﹒新污染物“新”在哪里?3﹒新污染物治理难在哪?4﹒政府如何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5﹒群众如何参与新污染物的治理工作?

    1﹒什么是新污染物?新污染物是指那些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目前国际上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四大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2022年12月,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明确了14个大类新污染物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新建和纳入强制性生产审核、风险管控等措施。目前重庆市范围内新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抗生素、壬基酚、六氯丁二烯等。2﹒新污染物“新”在哪里?新污染物之所以称为“新”,一方面是相对于大家熟悉的常规污染物相比“新”,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常规污染物;另一方面是新污染物种类繁多,并且还可能会持续增加,种类在动态“更新”。随着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的认识不断深入,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被识别出的新污染物还会持续增加。3﹒新污染物治理难在哪?新污染物有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危害比较严重。新污染物对器官、神经、生殖和发育等方面都可能有危害,其生产和使用往往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二是风险比较隐蔽。多数新污染物的短期危害不明显,可是一旦发现其危害性时,污染物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已经进入环境中。三是环境持久性。新污染物大多具有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并在生态系统中易于富集,可长期蓄积在环境中和生物体内。四是来源广泛性。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在产在用的有数万种,每年还新增上千种新化学物质,其生产消费都可能存在环境排放。五是治理复杂。对于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新污染物,即使以低剂量排放到环境,也可能危害环境、生物和人体健康,对治理程度要求高。新污染物涉及行业众多,产业链长,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较难,需多部门跨领域协同治理,实施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4﹒政府如何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一是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到2025年,完成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二是明确新污染物治理部门职责。通过落实新污染物治理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等工作举措,明确属地政府对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负总责,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在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等方面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开展调查监测评估。通过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开展化学物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等工作举措,到2023年年底,配合市级完成首轮全区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到2025年年底,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等重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识别高环境风险化学物质。四是明确严格源头管控。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严格监督生产企业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规范抗生素类药品和农药使用管理。五是明确深化末端治理。全面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做好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工作,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5﹒群众如何参与新污染物的治理工作?群众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参与新污染物的治理工作:一是增强环保意识,了解新污染物的危害和治理方法。二是减少使用化学物质,采用环保材料替代。三是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回收,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四是支持政府采取治理措施,提供意见和建议。五是关注环境质量变化,监督企业和政府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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