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单位申报夜间作业证明时,应当向哪级城市管理部门申报?

    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中心城区范围内如涉及市管市政设施或中心城区噪声作业范围跨区域的项目,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报。中心城区外跨区域的项目,由涉及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协商决定。
  • 施工单位申报夜间作业证明前后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在夜间作业四个工作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将《重庆市夜间作业证明》存放作业现场备查,并张贴在作业现场周围公告附近居民,同时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 施工单位申报夜间作业证明在何种情况下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全、不满足规定形式,或者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
  • 施工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申报城市管理部门的夜间作业证明?

    本市范围内,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作业产生噪声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节水设施等市政设施管养维护工程以及园林绿化管护和建设工程。
  • 违反《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规定有什么后果?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永久保护绿地内哪些行为应该禁止?

        永久保护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    (二)擅自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管线以及未经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    (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四)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    (五)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六)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    (七)倾倒、焚烧垃圾;    (八)取土、取水、排放污水;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毁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
  • 哪些属于永久保护绿地?

        永久保护绿地在下列绿地中进行确认: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二)区域绿地;    (三)需要永久保护的其他绿地。    城市生态公园、市直管公园、历史名园应当确认为永久保护绿地。
  • 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存量土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政府闲置的各类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市场住房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有市场需求的,允许按照一定程序利用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原则及周边配套功能完善的基础上,有市场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允许按照一定程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支持范围?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主要用于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及运营管理。通过购买、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需经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委批准。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依程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不同筹集方式进行补助,标准为:新建项目2-4万元/套(间),存量房屋改造项目0.5-1万元/套(间)。经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等评选的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上浮30%。    (三)租赁补贴发放。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保障对象,依申请按规定标准发放货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分配方式?

        补助资金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资金分配。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各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补助标准、相应权重进行资金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区县的补助资金=(该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套数×补助标准×公共租赁住房调节系数+该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任务套数×补助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调节系数+该区县发放租赁补贴户数×补助标准×租赁补贴调节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保障性租赁住房任务套数、租赁补贴户数,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标准根据当年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实际情况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调节系数、保障性租赁住房调节系数、租赁补贴调节系数,根据我市城镇住房保障整体工作情况确定。    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根据各区县绩效自评、市级复核以及财政部重庆监管局重点绩效评价的结果基础上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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