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文件全称: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司发〔2024〕14号 查阅地址:http://sfj.cq.gov.cn/zwgk_243/zfxxgkml1/zcwj/xzgfxwj/202406/t20240625_13322582.html 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方案 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是落实国家律师制度改革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将“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列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018年12月,将“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港澳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正式写入《CEPA服务贸易协议》补充协议八。2019年1月,司法部印发《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将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全国。2020年8月,商务部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将在重庆21个区县开展与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等内容纳入开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在借鉴先行试点省市(广东省、上海市等)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联营工作。 二、设立合伙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二)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 (三)本所设在重庆市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重庆市设立分所; (四)申请合伙联营前3年内本所及设在重庆市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另,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三、设立合伙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根据香港、澳门法律登记设立且总部位于香港或澳门; (二)在香港、澳门从事实质性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具有办理香港或澳门法律事务的执业资质; (三)有3名以上执业律师,独资经营者或所有合伙人必须是香港、澳门注册的执业律师; (四)能够办理香港、澳门法律事务以及中国内地以外获准律师执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务; (五)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 四、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有什么要求? (一)出资金额及方式 合伙联营各方的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方式由合伙联营各方协商确定。参与合伙联营的香港、澳门一方律师事务所其单独或合计出资的比例均应当低于内地律师事务所出资的比例。合伙联营各方出资可实行认缴制,但在申请合伙联营时各方实际出资不得少于认缴额的30%,其余认缴额应在合伙联营获准后3年内缴齐。 (二)执业律师要求 1.合伙联营各方派驻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数量合计不得少于10人,各方派驻律师数量由联营各方协商确定,联营各方在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中指定1名牵头负责的律师。       2.合伙联营各方派驻律师的执业经历不得少于3年,且派驻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在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派驻律师中产生,但应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可。 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可以是具有香港、澳门执业资格的本地律师,也可以是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其他律师。派驻律师不得同时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领取港澳居民内地律师执业证或担任港澳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在本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兼任代表,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五、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全市范围内均可开展合伙联营。21个区县为创新试点区,其他为非创新试点。 (一)创新试点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律师,依法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二)非创新试点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聘用内地律师的,应当以合伙联营内地一方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聘用香港、澳门律师的,应当以合伙联营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以联营律师事务所本所名义聘用香港、澳门律师和内地律师。 六、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规则是怎样的? 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业务。 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内地律师办理; 属于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香港、澳门律师办理; 对既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涉及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 对涉外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或聘用律师合作办理。 七、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保险和责任分担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根据合伙联营各方约定,可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以本所律师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其所属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香港、澳门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当涵盖其在内地的执业活动。具体投保的额度,由合伙联营各方协商确定。 八、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分担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律师、聘用律师因执业违法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定责任机制就其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并根据该责任机制以及合伙联营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合伙联营各方的责任分担。 九、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如何收费?标准是什么? 联营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以本所名义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用。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应当在内地结算并依法纳税。 联营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本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律师协会备案。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执行内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标准;属于香港、澳门法律事务的,按照香港、澳门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者通行做法收费;属于涉外法律事务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 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与意义是什么?

    一是落实相关法律要求。《暂行办法》全面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要求,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对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细化,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数据安全管理活动提供依据,有利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强调,要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制度建设,及时跟进健全相关制度规定。《暂行办法》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制度体系。  三是落实财会监督有关要求。《暂行办法》构建了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行业数据安全监管机制,明确财政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各方职责,确保有效衔接,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
  •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经历了哪些过程?

    在深入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数据安全管理现状和需求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国家网信办起草了《暂行办法》初稿,并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实地调研,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数据安全专家专题讨论,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两部门联合面向地方财政部门、网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总体认为,《暂行办法》内容全面、条理清晰、指导性强,有助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处理活动。同时,部分反馈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反复研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总则,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责任主体;二是数据管理,主要包括总体责任、责任人员、数据分类分级、日志管理、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加密管理、数据备份、业务约定书、技术保护手段、日常安全监测、数据出境等内容;三是网络管理,主要包括网络管理制度、资源投入、访问控制、系统账户管理等内容;四是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信息共享、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安全审查、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内容;五是附则。  从具体内容看,主要对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审计业务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包括为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国有金融机构或中央企业等提供审计服务;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超过100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提供审计服务;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未从事前述三类业务,但审计业务涉及重要数据或者核心数据,也应根据《暂行办法》进行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从外部获取和内部生成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暂行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的标准,确定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并对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的存储、相关日志、传输等作出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有义务通过业务约定书、确认函等方式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料中的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相关信息。在数据存储上,存储重要数据的信息系统要落实三级及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存储核心数据的信息系统要落实四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在日志管理上,要求涉及核心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涉及重要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其中向他人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涉及一般数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暂行办法》不作特别要求。  三是规范底稿管理。截至目前,我国有35家会计师事务所加入或创建了28个国际会计网络,行业对外交流合作日益密切。《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应按相关规定存放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约定书或类似合同中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境内项目资料数据等类似条款。境外监管机构因监管需要确需调取境内审计工作底稿的,应通过相应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依规获取,相应审计工作底稿出境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工作底稿出境事项应当建立逐级复核机制,落实数据安全管控责任。  四是强化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建立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管理资源投入、网络安全技术防护、网络管理账户权限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章立制并有效执行,确保网络安全管理能力与提供的专业服务相适应;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范未经授权的访问行为。  五是聚焦安全可控。《暂行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数据备份制度,确保在审计相关应用系统因外部技术原因被停止使用、被限制使用等情况下,仍能访问、调取、使用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加密设备应当设置在境内并由境内团队负责运行维护,密钥应当存储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拥有其审计业务系统中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的自主管理权限,统一设置、维护系统管理员账户和工作人员账户,不得设置不受限制、不受监控的超级账户,不得将管理员账号交由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使用。  六是压实监管责任。《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的监管职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依法实施的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如何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网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切实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安全审查等有关要求,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工作。 
  • 《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现将政策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23年12月20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对就业创业有关扶持政策进行了调整;2024年4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百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留渝来渝就业创业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35号),对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进行了调整,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新增了紧缺岗位就业补贴、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交通食宿补贴等政策。为进一步发挥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作用,推动政策措施经办落地,市人力社保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及经办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是?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区分单位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就业类型,补贴期限不一致。其中,单位就业时,补贴期限为1年;灵活就业时,补贴期限为2年。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无论单位就业还是灵活就业,补贴期限均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分别是?    (一)补贴对象: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5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紧缺岗位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分别是?    (一)补贴对象:在我市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且仍在参保的35周岁及以下青年。    (二)补贴标准:6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五、紧缺岗位发布渠道是?    紧缺岗位通过“渝职聘”发布。    六、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区别?    (一)补贴对象有区别: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的补贴对象是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对象是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期限有区别: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的补贴期限为一次性,标准为6000元/人,且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标准为6000元/人/年。    七、高校毕业生交通食宿补贴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分别是?    (一)补贴对象:在我市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参保的毕业年度市外高校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5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补贴标准是?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享受一次补贴。    九、政策解释及咨询电话    (一)政策解释部门及咨询电话:市人力社保局。    1.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紧缺岗位就业补贴、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交通食宿补贴咨询电话:88633885;    2.一次性创业补贴咨询电话:88633771。    (二)政策经办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
  • 《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社保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近年来,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补贴政策享受面不断扩大,为稳定和扩大就业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在基层经办、审计检查、专项整治等方面也发现许多问题。对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助进行调整,有助于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更多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政策,更好体现就业补贴政策的普惠性。    二、调整社保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出台依据是什么?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三、调整社保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具体调整了哪些方面?    政策调整了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助,并对政策落实提出工作要求。    社保补贴方面。与原政策相比,单位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修改为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等,并规定需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其中“4050”人员增加“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条件,突出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和稳岗导向。补贴标准根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明确对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机构应与实际用工单位就补贴权益分配达成一致。    公益性岗位补贴方面。将补贴对象中“4050”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的就业困难“4050”人员。要求区县控制总量规模,分区域设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占资金支出总量比例。提出加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申请审核把关、职业技能培训和日常管理,定期推荐市场化就业岗位,实现有序退出。    职业介绍补贴方面。补贴方式由一次性补贴修改为分段补贴。同时,为防止套取资金,规定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同一人员到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不享受。    一次性创业补助方面。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扩大至离校5年内。补贴标准由原来的带动3人以上补贴8000元调整为每带动就业1人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补贴门槛降低,方式更加灵活。    工作要求方面,对政策宣传、经办落实、资金管理、违纪处理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四、什么是社保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对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等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就业。    五、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    有关单位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对开发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贴。    六、什么是职业介绍补贴?    是指按规定支付给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的补贴。    七、什么是一次创业补助?    对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八、如何申请社会保险等相关补贴?    就业登记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均可受理申请。重庆就业网等线上平台也可申请办理。    九、政策解释部门及联系电话    政策解释: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023-88633901。
  •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强化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就业能力,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要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就业见习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的重要方式。我市现行就业见习政策系2016年出台,近年来,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市又陆续出台了多个就业见习专项文件,补丁文件较为零散。为进一步优化就业见习政策和管理制度,提升就业见习质量,加速就业见习工作迭代升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通知》。     二、《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审计部门专项检查报告及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明确的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有哪些?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国台湾高校毕业生、中国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四)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四、就业见习人员享有哪些权益?     (一)基本生活费:享有不低于我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目前为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     (二)保险:享有不低于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档案托管:就业见习期间,享有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四)就业见习结束:     1.留用: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2.未留用: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五、在哪里可以查询见习岗位信息?     登录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平台     网址:https://www.cqtalent.com/cqdchg/jxjhzq/index.html     点击【见习岗位招募信息】查看详情,可通过单位性质、行业类别、学历要求筛选心仪的岗位。     六、个人如何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七、哪些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一)主动提供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     (二)符合我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     (三)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设备,无拖欠社保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见习岗位招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四)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     八、用人单位如何备案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一)申请备案:线上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线下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公示: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为见习基地。       九、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加盖单位鲜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鲜章);     (四)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加盖单位鲜章)。     十、就业见习基地如何发布见习岗位?     按需在见习系统【见习岗位管理】中,如实填写见习岗位招募信息,保存岗位并提交审核,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岗位方可招收见习人员。年度见习岗位发布数量不超过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人数。     十一、如何招募见习人员?     在见习系统填写并生成见习协议,与达成意向的人员签订,为其办理专户合作银行社保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或银行卡)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见习期间,通过专户银行向见习人员社保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或银行卡)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目前为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按见习系统【见习服务】流程,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就业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见习鉴定等信息。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是什么?     (一)基本生活费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与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1300元/人/月标准拨付,补贴期限为1—12个月;     (二)留用差额补贴:对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含)以上的见习基地,按200元/人/月标准于次年一季度集中一次性拨付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100元/人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十三、如何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十四、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人才交流中心,咨询电话023-86833503。
  •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现将政策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23年9月,财政部修订出台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了创业担保贷款奖补等政策,要求省级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1月,市财政局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同步进行调整。    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按照“就在山城·渝创渝新”就业服务机制改革要求,提高政策经办效率,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支持作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联合印发通知,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 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六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十六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 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内且真实有效;    4. 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三、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以小微企业名义申请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 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职工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3.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 小微企业在重庆市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重庆市内且存续。    四、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3万元/人、合计上限为400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s,LPR以合同签订日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按期还款、信誉良好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七、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标准是什么?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八、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申请,也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重庆就业”微信小程序等网络渠道办理。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向注册所在地服务机构申请,也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理。    九、政策解释及咨询电话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释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88633771;    市财政局,咨询电话:67575166;    人行重庆市分行,咨询电话:67677770。    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拨打上述咨询电话。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经办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的适用情形分别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形。拟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分摊至其他项目业主共有的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适用于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国有企业在土地二级市场实施的购买土地使用权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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