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强化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就业能力,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要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就业见习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的重要方式。我市现行就业见习政策系2016年出台,近年来,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市又陆续出台了多个就业见习专项文件,补丁文件较为零散。为进一步优化就业见习政策和管理制度,提升就业见习质量,加速就业见习工作迭代升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通知》。     二、《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审计部门专项检查报告及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明确的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有哪些?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国台湾高校毕业生、中国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四)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四、就业见习人员享有哪些权益?     (一)基本生活费:享有不低于我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目前为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     (二)保险:享有不低于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档案托管:就业见习期间,享有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四)就业见习结束:     1.留用: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2.未留用: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五、在哪里可以查询见习岗位信息?     登录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平台     网址:https://www.cqtalent.com/cqdchg/jxjhzq/index.html     点击【见习岗位招募信息】查看详情,可通过单位性质、行业类别、学历要求筛选心仪的岗位。     六、个人如何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七、哪些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一)主动提供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     (二)符合我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     (三)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设备,无拖欠社保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见习岗位招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四)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     八、用人单位如何备案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一)申请备案:线上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线下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公示: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为见习基地。       九、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加盖单位鲜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鲜章);     (四)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加盖单位鲜章)。     十、就业见习基地如何发布见习岗位?     按需在见习系统【见习岗位管理】中,如实填写见习岗位招募信息,保存岗位并提交审核,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岗位方可招收见习人员。年度见习岗位发布数量不超过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人数。     十一、如何招募见习人员?     在见习系统填写并生成见习协议,与达成意向的人员签订,为其办理专户合作银行社保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或银行卡)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见习期间,通过专户银行向见习人员社保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或银行卡)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目前为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按见习系统【见习服务】流程,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就业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见习鉴定等信息。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是什么?     (一)基本生活费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与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1300元/人/月标准拨付,补贴期限为1—12个月;     (二)留用差额补贴:对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含)以上的见习基地,按200元/人/月标准于次年一季度集中一次性拨付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100元/人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十三、如何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十四、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人才交流中心,咨询电话023-86833503。
  •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现将政策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23年9月,财政部修订出台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了创业担保贷款奖补等政策,要求省级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1月,市财政局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同步进行调整。    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按照“就在山城·渝创渝新”就业服务机制改革要求,提高政策经办效率,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支持作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联合印发通知,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 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六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十六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 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内且真实有效;    4. 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三、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以小微企业名义申请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 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职工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3.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 小微企业在重庆市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重庆市内且存续。    四、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3万元/人、合计上限为400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s,LPR以合同签订日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按期还款、信誉良好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七、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标准是什么?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八、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申请,也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重庆就业”微信小程序等网络渠道办理。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向注册所在地服务机构申请,也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理。    九、政策解释及咨询电话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释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88633771;    市财政局,咨询电话:67575166;    人行重庆市分行,咨询电话:67677770。    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拨打上述咨询电话。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经办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的适用情形分别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形。拟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分摊至其他项目业主共有的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适用于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国有企业在土地二级市场实施的购买土地使用权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和土地使用权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收购价格评估。在具体评估过程中资产价格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合法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组成。评估时点以委托评估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 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享受了地价减免或优惠政策的,应当如何处理?

    一是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修建学校、道路等配套工程的,应当由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按照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的时点,根据配套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单位造价等经济技术指标测算出未建配套工程的成本,加上以原实施配套工程时点的工程造价为基数、以原实施配套工程时点至正式签订委托合同之日为期限计算出的利息,一并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二是出让土地时设置了修建酒店、商业自持或按一定价格回购等限制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履行的,应当由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委托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按有无限制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分别进行评估,其差值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三是工业用地享受了地价优惠政策,但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招商引资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由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该宗地首次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时点作为评估期日,以成本逼近法评估该宗工业用地价格与该宗地首次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的差值,并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四是其它享受免交、减免、返还地价和转增资本金等优惠政策的,应当对具体优惠价格进行量化,并在收回、收购价款中予以扣除。
  • 哪些车辆属于高排放车辆限行的对象?

    限行的对象是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汽油车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柴油货车。   总体来讲,国一及以下的汽油车绝大多数为2005年底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车,国三及以下的柴油货车绝大多数为2013年底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货车。   车辆能达到的准确排放标准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实际查询结果为准。
  • 高排放车辆限行的是哪些路段?

    高排放车辆限行路段包括内环快速路及其以内所有城市道路,以及内环快速路以外我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   限行路段是基于我市中心城区目前已实施的车辆限行政策,综合考虑交通污染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划定的,限行影响的区域约300平方公里。
  • 高排放车辆限行的是哪些时间段?

    限行时间从2020年6月20日起,每天7:00至22:00。   限行时间主要为每天白天时间段。与全国已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措施的城市相比,我市高排放车辆每天限行时间相对较短。 
  • 需在重庆市考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在哪里咨询报名、培训、考试等事宜?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包括: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装配式建筑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土建预算员、安装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劳务员、机械员、试验员、资料员、标准员、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员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渝建发〔2020〕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 申请人可登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促进网”(网址:http://www.cqjsrccj.com)在首页“综合查询——社会培训机构”栏目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向培训机构咨询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报名、培训、考试、取证等相关事宜。 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咨询电话:023-86555276。
  • 在重庆市考取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合格证书处于失效状态,怎样才能恢复到正常状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包括: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装配式建筑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土建预算员、安装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劳务员、机械员、试验员、资料员、标准员、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员等)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20〕2号)文件规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培训合格证之日起,每2年应接受不少于64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已进行信息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申请人可登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促进网”(网址:http://www.cqjsrccj.com),在首页“综合查询——社会培训机构”栏目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向培训机构咨询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事宜,完成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后,证书就能恢复到正常状态。 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咨询电话:023-8655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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