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3〕67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区委常委会第71次会议、十八届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开州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按照“乡镇(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属地属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推进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统筹推进、切实可行的原则,探索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一极两大三区”现代化新开州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聚焦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两项重点任务,打造本地区特色亮点,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辨识度、影响力的改革成果。
2023年底前,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基层执法数字应用、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推广等市级指标按年度全面达标,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切实提升,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新格局。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实现行政职权、执法领域、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五个全覆盖”,形成职责任务清晰、制度体系完备、机制运转高效、综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1﹒明晰执法事项。
(1)发布法定事项。对照市上要求,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街道)实施的执法事项,及时发布《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见附件1)。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开展分类赋权。根据《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按要求承接清单“通用赋权事项”,选择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较高的事项形成“自选赋权事项”,出台《重庆市开州区乡镇(街道)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见附件2),在汉丰街道、临江镇、南门镇、关面乡开展赋权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开。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先行试点,12月底前全面推开
(3)规范委托事项。对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梳理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权力行使。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规范执法主体。
(1)明确执法模式。乡镇(街道)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其他职能科室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相关违法情形需立案查处的,将相关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查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抓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探索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派出机构实施“派驻执法”事项,其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单位采取“包片执法”的方式,共同参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统筹执法力量。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区级有关执法单位派出下沉的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区属乡用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按照“1+3+N”网格治理模式(“1”即1名网格长,“3”即1名专职网格员、1名兼职网格员、1名网格指导员,“N”主要包括网格内的专业执法力量、在职党员、志愿者等),将执法力量向基层网格延伸,实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建强执法队伍。充实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把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关口,锻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行政执法队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倾斜。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提升基层执法效能。
(1)创新执法方式。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和重要事项,推进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推广普法式执法、说理式执法、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强化监管对象常态化教育和指导,增强守法意识和守法能力,实现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区级行政执法单位与乡镇(街道)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中涉及复杂、疑难事项的协助和指导,强化联合执法、协同执法,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效能。
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强化指导培训。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1+9+N”行政执法同盟体系,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明确相关行政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提升乡镇(街道)执法能力水平。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加强数智引领。加强市级打造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运行和管理,创新智慧执法监管方式,探索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等方式,强化数字赋能增效,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
1﹒建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
(1)设立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强化区行政执法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按程序设立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负责全区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价,协调执法中产生的重大矛盾和争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采取派驻联络员等方式,加强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对接,强化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和法律监督。
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区委编办、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适时推进
(2)加强部门法制审核和监督力量。配齐配强部门专业法制审核和执法监督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优先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原则上审核监督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总人数的5%。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创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方式。
(1)加强事前预防。公布全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和投诉举报电话,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健全执法人员准入和退出“并行”机制,严格资格准入。健全集中培训、法律竞赛、岗位练兵、标兵选树、案例通报“五位一体”的常态管理机制,规范执法人员行为。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加强事中规范。抓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三项制度”深度覆盖。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定期参与现场监督活动。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群众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组织专项督查和个案督办。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加强事后监督。综合运用案卷评查、质量评价等方式开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回头看”,对执法案卷完整度、执法流程规范化、法律适用正确性等综合评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交办反馈问题,督促问题整改。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
(1)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与检察、政务督查、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数字赋能,打通信息壁垒,推动信息互通、力量协同,凝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资源合力,全方位多角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责任单位: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区政府督查办、区司法局、区大数据发展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建立争议处理机制。制定《开州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处理机构、适用范围及办理程序,解决执法单位因职能交叉、职权边界不清引发的执法权限争议等问题。
责任单位: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完成时限:2023年11月
(3)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行政执法单位每年向区政府报送本单位执法工作情况,及时整理汇总年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依法负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职责,但在一年内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于当年度末向区政府说明情况。
责任单位: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
(1)强化考核运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在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等工作中的运用,并作为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区政府督查办、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强化线索移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3年10月)。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3年10月—12月)。
各试点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底前,各试点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整理相关工作台账,总结形成经验成果。在此基础上,全面推开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改革工作成立由区委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工作专班,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区司法局,全面统筹改革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改革全过程,把本次改革作为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握工作原则和任务要求,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推动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保障。建立由司法行政、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推进机制,科学推进乡镇(街道)扩权赋能,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机构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编制保障,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财政部门要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加大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三)强化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任务落实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开展工作指导和专项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通报改革进展情况。对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评优中予以加分或优先推荐;对工作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并全区通报。
附件:1.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2.重庆市开州区乡镇(街道)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附件1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附件2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自选赋权事项(60项) |
|||||
16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7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8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19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民政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0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1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2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3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24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5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6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7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8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29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1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2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3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34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5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
区县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7 |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8 |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9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40 |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1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2 |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43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5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6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48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9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0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1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2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53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4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5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6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7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58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9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0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1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2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63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4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5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6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7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68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69 |
对个人或单位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70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71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7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临江镇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街道) |
7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临江镇 |
7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临江镇 |
7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临江镇 |
部门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1.什么是行政处罚主体?2.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3.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4.什么是法定执法事项?5.什么是赋权执法事项?6.乡镇(街道)只行使赋权清单的行政处罚权吗?7.乡镇(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与区县行政机关是什么关系?8.什么是委托执法事项?9.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以谁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10.“综合查一次”如何进行?11.什么是包片执法方式?12.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加盖谁的公章?13.当事人对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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