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184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预案编码:1.3.3
重庆市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工作原则... 5
1.4 适用范围... 5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5
2.1 应急指挥机构... 5
2.2 日常管理机构... 6
2.3 专家咨询组... 7
3 预防、监测、预警... 7
3.1 预防... 7
3.2 监测... 8
3.3 预警... 8
3.4 预警级别、发布和解除... 8
4 应急响应... 9
4.1 应急响应原则... 9
4.2 响应程序... 10
4.3 应急响应结束... 11
5 后期处置... 12
5.1 后期评估... 12
5.2 奖励与责任... 12
5.3 抚恤和补助... 12
5.4 征用物资及劳务补偿... 13
5.5 调查和总结... 13
6 保障措施... 13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3
6.2 疾病预防控制保障... 14
6.3 医疗救治保障... 14
6.4 执法监督保障... 14
6.5 应急队伍保障... 14
6.6 物资保障... 15
6.7 经费保障... 16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6
7.1 宣传教育... 16
7.2 培训... 17
7.3 演练... 17
8 附则... 17
8.1 名词术语解释... 17
8.2 预案管理... 18
9 附件... 18
9.1 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体系图... 19
9.2 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0
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4
9.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流程... 27
9.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 28
9.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30
9.7 通讯录... 3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开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开州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救险先救人”的原则,采取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实施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统一组织指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向区政府应急委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治安和交通管控组、疏散安置组、医疗卫生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和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具体职责和联系方式见9.1)
2.1.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科委、区交委、区商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区食药监分局、区畜牧兽医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安监局、团区委、区妇联、人武部、区水务局、区交委(区海事处)等部门组成。(具体职责见9.2)
2.2 日常管理机构
2.2.1 区卫生计生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演练救助专业人员;指导镇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应急预案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
2.2.2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救治、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2.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技术指导,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管理等工作。
2.2.4 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控制和信息的收集、报告等工作和医疗卫生机构、疾控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2.3 专家咨询组
区卫生计生委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建立专家数据库,其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应急响应的结束、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承担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从组织、方案、人员、物资等方面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有效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努力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3.2 监测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路、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和动物疫病监测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3 预警
3.3.1 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预警级别及建议,报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
3.3.2 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4 预警级别、发布和解除
3.4.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识。(分级标准见9.3)
3.4.2 预警发布和解除
3.4.2.1 一般(Ⅳ级)和较大(III级)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发布和解除,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和解除。区卫生计生委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上报备案。
3.4.2.2 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或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发布和解除,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4.2.3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I级)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视其影响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抢救、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镇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及时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卫生计生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程序
4.2.1 基本响应
4.2.1.1 当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应立即在1小时内做出响应,组织先期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启动《重庆市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救险先救人”的原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有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2.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先期处置镇乡(街道)和部门,负责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技术规范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做好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4.2.1.3 在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委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立即到位,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到达事发现场后,立即与当地政府联合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现场处置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和现场处置各专业组,行使现场处置权。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派出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对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市级应急救援力量达到后,移交指挥和处置权。
4.2.2 扩大响应
4.2.2.1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应急级别,进行应急处置。
4.2.2.2 当发生严重和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区政府应急委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和市级相关主管行政部门报告,并请求支援。
4.3 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3.1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区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并向重庆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3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政府应急委同意后,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计生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伤病员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及效果评价、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应上报区政府和重庆市行政主管部门。
5.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难度和强度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5.4 征用物资及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5 调查和总结
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完成后,负责指挥协调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和总结。
调查和总结内容包括:报告是否及时;数据资料收集是否齐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确定是否准确和预案启动是否及时,以及是否适时对事件等级及其处置措施进行升降调整;情况通报是否准确及时;采取措施是否及时、科学、有效;人员、物资、经费是否及时到位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各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必须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确保通信和信息的畅通。
6.1.2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要求,建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平台,承担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建设连接市政府,覆盖区、镇乡、村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6.1.3 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各级医疗救治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与区卫生计生委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疾病预防控制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等保障工作。
6.3 医疗救治保障
6.3.1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
负责全区重大医疗急救、传染病病例救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医疗救治。
6.3.2 各镇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负责当地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医疗救治。
6.4 执法监督保障
健全全区统一的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区卫生计生委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计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5 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6.6 物资保障
6.6.1 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6.6.1.1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配备现场应急处置车,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应配备卫生监督执法车,以确保对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6.6.1.2 区医疗急救队配备救护车5辆,以确保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急救能力。
6.6.2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6.6.2.1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卫生计生委、区食药监分局、区经信委、区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区卫生计生委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经信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区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6.2.2 区级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量,原则上应能满足处置1次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6.6.3 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和更新补充制度
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建立物资管理使用和更新补充制度。交通部门应先运送应急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器械和物质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和减免费用。
6.7 经费保障
6.7.1 设立专项建设基金
6.7.1.1 区财政局应将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规划,预算配套经费并纳入发展计划与投资规划。
6.7.1.2 积极争取市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建设资金投入,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
6.7.2 确保日常运转经费
区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7.3 建立应急预备费
区政府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备费,并列入财政预算。采取应急措施后,应急预备费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使用。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培训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区卫生计生委应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派送人员到上级有关单位参加培训,开展定期培训工作,使卫生应急救治人员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有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7.3 演练
7.3.1 区卫生计生委应分别定期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急救机构开展综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
7.3.2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卫生计生委负责人:郑清术 联系电话:85926111
联系人:杜子华 程奎
联系电话:52120999 85920130 85920100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区政府审核。
8.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开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体系图
2.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流程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7.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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