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轮候库资格审核进度怎么查?事关配售型保障房热点问题,权威解答

    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已全面接受需求报名,但不少申请者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如何查询轮候库资格审核进度等问题有疑惑。5月26日,市住房城乡建委针对各方关注的配售型保障房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是什么?答:根据申报的家庭人口结构情况确定户型面积,2人及以下家庭60平方米左右,3人家庭90平方米左右,4人及以上家庭120平方米左右。引进人才申购面积可适当放宽。2.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商品房且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条件的,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时候,是否能够使用公积金贷款?答:能否使用公积金贷款分三种情况——购房人及其配偶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县无住房的,可以按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及其配偶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县有一套商品房的,可以按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购房人及其配偶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合计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区域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这三种情况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后,其房屋性质是否变化?答: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其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设定抵押权吗?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5.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申购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一)申购人为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家庭在规定区域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二)申购人在本市工作,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正常参保状态;申购家庭在规定区域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三)申购人为市或区县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申购家庭在规定区域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了规定区域范围等准入条件,申购人可登录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网进行查询。6.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成员范围如何确定?答:申购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购人,选择作为共同申购人的,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以1人申购。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申购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7.如何申请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答: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应先取得轮候库资格。符合条件的群体可通过手机APP端线上申请或通过线下申请点办理。手机APP端线上申请:通过手机APP“渝快办”——搜索“渝悦安居”——选择“住房保障一件事”——“保障性住房配售服务”——“轮候资格申报”进入轮候库申请系统,填写并提交资料。线下申请点办理: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县公布的线下受理窗口办理,由工作人员协助完成信息填报,线下申请点具体位置可通过手机APP“渝快办”——搜索“渝悦安居”——选择“住房保障一件事”——“保障性住房配售服务”——“现场申请点查询”进行查询。8.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资格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需要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其他职能机构申请信息核查的授权书;承诺不存在隐瞒、虚报等情形的承诺书。在申购房屋阶段应提供相关佐证资料。9.如何查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资格审核进度?答:申请通过的,系统会通过短信通知审核结果。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机“渝快办”APP在“渝悦安居”或线下申请点查询审核结果。10.申请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后,若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动,是否需重新申报资格?答:已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家庭成员,若情况发生变动,需由申请人更新维护相关信息后,重新提出资格申请。11.个人购房后可以享受契税优惠吗?答:购房契税按1%的税率缴纳。12.交纳的认购保证金可否享受利息?答:购房人按照相关标准缴交认购保证金后,按照各资金监管银行对外公布的活期利率享受利息,利息收入可在交纳购房款时抵扣。
  • 住房公积金提取有疑问?来看热点问题权威解答

    一些市民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提取政策和需要准备的资料存在疑惑。3月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近期大家较为关注的一些公积金提取热点问题进行了答复。问题1:离职后未再就业,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答:重庆本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且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两年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再就业,且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提供外地户口证明,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温馨提示: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因单位欠缴导致个人账户停缴的除外)。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问题2:我最近全款买了一套商品住房,我的父母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答: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提取时限: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半年后、不超过2年内提取;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满半年后、不超过2年内提取。问题3: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需要准备什么资料?答: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婚姻信息已成功申报且未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①《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房购房首付款委托书》(预售或现售)②《住房公积金支付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信息确认书》③《商品房买卖合同》④《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现售商品房提取时无需提供)问题4:租赁商品房,申请按多子女家庭额度办理租房提取的,需要什么资料?答: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子女与缴存人未在同一户口簿的,可使用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材料代替)。如有其他疑问,请拨打023—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咨询。
  •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频次和金额是什么?

    同一建档项目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次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超过3次,每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余额的1/3(监管账户余额大于应监管金额的,则每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应监管金额的1/3)。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联建备案手续的管理权限如何界定?

    根据2015年第2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备案和转让备案均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 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了哪些管理制度?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条例》规定出台了《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联合建设备案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增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
  • 如何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管理机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 如何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

    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的35%核定,不再执行《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的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规定。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联建未办理备案手续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建设时,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期办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或者联合建设项目备案手续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是怎么规定的?

    本《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为企业基本信息分值加守信信用分值减失信信用分值。满分为2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满分100分,守信信用信息满分100分,失信信用信息为扣分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决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整治措施?

    2022年以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委文件要求,市住房城乡建委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印发了《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大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和虚假房源信息、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以来,按全市统一部署,下发了《重庆市房地产市场领域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大力整治以投资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商品房涉嫌诈骗的行为。近期,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大对“零首付、低首付、长分期”和新房代理不规范等问题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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