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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群众解读
答
一、政策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作为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真下真访民情,实心实意办事,积极研究推动解决本地区重大疑难复杂问题。二、具体内容包括参与人员及频次、接访下访地点、接访下访方式、接访下访工作流程、督查督办。接访下访工作中的公示、登记、接访、办理、反馈据此作出具体要求。三、工作要求改进工作作风,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办事,推动问题化解。
答
问
重庆市信访办公室网上投诉指南
答
一、网上投诉或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信息,一事一诉,以便联系和办理。 二、投诉途径可任选以下方式之一: (一)登录重庆市信访办公众信息网(http://xfb.cq.gov.cn),点击“网上投诉”或“人民建议”; (二)关注“重庆信访”微信公众号,点击“网上信访”或“建议征集”; (三)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q.gov.cn),进入“互动交流”栏目,点击“网上投诉”或“建议征集”; (四)登录“重庆市政府”渝快办APP,进入“互动”栏目,点击“网上投诉”。 三、详细填写姓名、联系地址、手机号码、问题发生地,投诉的主要事实、诉求、理由等清楚明晰、言简意赅。 四、提交后请妥善保存查询码,以便查询投诉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
答
问
信访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的处罚是什么?
答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问
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做到什么?
答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答
问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有哪些流程和注意事项?
答
问:信访事项网上办理有哪些流程和注意事项? 答:一、制定《工作规程》的目的和原则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规程,目的是推动该工作规程落地落实,有效指导信访基础业务更加规范。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二、《工作规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该规程适用于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并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受理、办理全过程。三、《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工作规程》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登记、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的受理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的受理办理、督查督办、查询和评价、附则。四、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规定有哪些?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四)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转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五)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转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五、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受理哪些事项?(一)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二)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三)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六、信访事项如何分类办理?(一)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酌情回复。(二)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三)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按下列方式分类办理:①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②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③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⑤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不属于以上五种情形的,应当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出具处理意见书。七、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流程是什么?在收到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后,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联系或视情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四)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文书;(五)落实处理意见。八、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一)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转交到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自收到信访部门或上级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后,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告知;(三)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受理决定按信访途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期办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决定按法定途径办理的信访事项,按照相应法定程序规定时间办理。九、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有哪些?(一)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二)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三)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十、信访事项办理不到位的怎么办?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机关、单位要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及时检查受理、办理情况,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交办、转送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答
问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规定有哪些?
答
问: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规定有哪些? 答: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四)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转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五)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转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答
问
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答
问: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答
问
信访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答
问:信访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答
问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
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问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
问: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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