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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23-09-09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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