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常见政策问答>区卫生健康委

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也就是说,增加的产假天数由之前的30天延长到了80天。那么这条规定所称的“女职工”究竟包含哪些范围?

日期:2022-05-17

这一条规定要结合立法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决定其他条文的相关规定来理解。要弄清楚“女职工”的范围,首先要弄清楚这条的“国家规定”究竟是指什么?目前对产假作出的“国家规定”,就是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以对于这一条规定的“女职工”,要结合该条例来理解。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因此,这里的“女职工”指的就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也就是说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适用这条规定,这与女职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关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安全生产举报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