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及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印发《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药及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渝中医药发〔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提出“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2023年5月,《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3〕16号),就西学中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培训实施、培训考核等方面作出规定。经过2年试运行,原《管理办法》规定的西学中培训基地难以满足学员日益增长的培训需求,且未对西学中人员执业资质的管理做出详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前期试行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实际,重新制定《管理办法》。二、适用对象本办法中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包含临床、口腔专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以及取得处方权的公卫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未取得处方权的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及获得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外国医师。三、文件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为4章32条,并设置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共3条,明确文件出台背景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二)培训学习。共13条,主要明确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在西学中工作承担的职责;西学中培训的分类、培训内容及要求;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培训开设要求、培训过程管理要求、《培训结业证书》发放等内容。(三)执业资格管理。共8条,主要明确西学中执业资格考核实施主体、考核方式及内容,申请考核条件、考核合格资质适用范围、资质认定相关情形以及适用范围等内容。(四)执业登记和管理。共8条,主要明确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执业登记备案流程及方式;西学中人员中医药执业授权管理、医疗质量管理;以及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等。(五)附则。明确专科西学中培训专业分类。为满足专科西学中培训,分为专科方向一、专科方向二。其他未列明专业,根据临床执业实际参照执行。四、实施时间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政策解读《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一)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2021年1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国卫办医函〔2021〕41号),2023年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旨在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明确要求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和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内质控中心管理办法。(二)现实需求。根据国家要求,随着近年来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0〕5号)已不能满足当前质控中心管理工作需要,亟待修订完善。二、主要内容《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针对新时期的要求和质控中心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工作职责、运行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细化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要求。一是明确质控中心规划设置。统筹规划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合理布局。明确了市级质控中心通过遴选产生,建立了市级质控中心产生机制,建立公开透明、择优设置的制度。二是强化质控中心工作保障。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对挂靠单位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的保障提出基本要求。三是规范质控中心运行管理。对质控中心的工作职责、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数据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在保障质控中心有序合规运行的同时,提升工作效率。四是加强质控中心工作考核。明确了市级质控中心的考核周期、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及运用等内容,建立市级质控中心的退出机制,对质控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充分调动和激发质控中心的内生动力。三、工作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和上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情况,做好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质控中心专业布局合理、择优设置,并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利用质控中心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挂靠单位应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经费、政策倾斜等,确保质控中心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按要求充分掌握本专业市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本专业年度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制定本专业质控工作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方案、培训方案等,发挥行业管理和引领作用,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要求,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保障患者安全。
  • 政策解读《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为规范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切实提升全市院前急救服务能力和质量,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卫发〔2025〕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依据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02号)二、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19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入网流程、日常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一)主要变化。相较于原文件,《管理办法》主要变化有2个方面:一是改变入网流程。《管理办法》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将能力评估的主体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改为市卫生健康委。二是增加回避流程。明确规定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入网创建的市级专家,不得参加相关评估工作。(二)重要制度设计。1.《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院前急救性质。院前急救,是指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调度指挥,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2.《管理办法》第3条至7条,明确院前急救属公益性事业,是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的任务。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原则上均纳入院前急救网络,承担院前急救任务。非公立医院则按照自愿原则,经主动申请能力达标后纳入网络。3.《管理办法》第8条至14条,规范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值班制度、车辆管理、药品管理、调度指挥、抢救转运、院前院内衔接等方面的工作,明确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4.《管理办法》第15条至17条,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及时处理投诉,对违反院前急救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等。5.《管理办法》第19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20〕37号)同时废止。
  • 政策解读《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营养科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起草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提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临床营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33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7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营养科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适用范围《通知》适用于重庆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院)以及妇幼、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和管理临床营养科相关工作。三、主要内容《通知》共三方面内容:规范临床营养科设置、增强临床营养科能力、提升临床营养科服务。(一)规范临床营养科设置。《通知》明确了医疗机构增加“临床营养”诊疗科目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为临床营养科建设打下制度基础。(二)增强临床营养科能力。《通知》明确了临床营养人才队伍建设基本要求,对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新招录和转岗人员培训进行了规范。(三)提升临床营养科服务。《通知》对临床营养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提升临床营养医疗服务质量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市临床营养质控中心、市中医临床营养质控中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 政策解读《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一、起草依据为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规范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等相关工作,目的是强化标准质量管理,发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控风险、助推发展的作用。三、主要内容《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共7章。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原则、标准性质、法律效力和审评组织等。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性质为强制执行标准,强调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制定、保障公众健康、体现地方特色原则。同时,禁止利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二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包括立项征集、立项原则、立项内容、审评程序、公示程序、紧急增补、不予立项情形和计划调整。通过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制定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且具有引领性的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建立秘书处初审-专家组复审-公开征求意见-委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程序,允许对标准计划进行灵活调整以应对新的风险和变化。第三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包括选择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条件、承担单位责任、项目负责人要求、起草原则、意见征集、起草时限及延期规定。旨在规范标准起草程序及要求,确保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实用性。第四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包括规定审查程序,细化审查要求,规范相关文书格式,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第五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包括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工作,明确发布方式与程序要求,规定实施过渡期,丰富修改方式,完善跟踪评估制度。第六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备案。包括规范标准备案流程,明确标准起草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根据特定要求准备并参与备案答辩。第七章,附则。包括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 政策解读《重庆市全面推动紧密型区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动紧密型区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印发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就《实施方案》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和意义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推进健康中国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有力抓手,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让人民群众获得更高质量、更加便捷、更为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工作。2020年1月,《重庆市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工作方案》明确要在全市推动以“医通、人通、财通”为核心的医共体建设,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总体来看,重庆优质医疗资源的供给总量仍然不足,“三通”医共体紧密程度不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医共体建设质量和效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与群众就近就“看得好病”的期望还有差距。2023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加快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2023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要求各省市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2024年初,市政府将“制定全面推动紧密型区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等9个部门,共同研究起草《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印发,标志着重庆医共体建设从“三通”建设阶段全面进入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高质量发展阶段,为各地规范稳健开展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建设明确了具体要求。二、《实施方案》总体框架和特点《实施方案》从6个方面提出12条重点任务,对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的总体要求、组建模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内容丰富全面,坚持守正创新,提出了具体目标要求。《实施方案》在前期医共体建设经验基础上,明确了“675”医共体建设框架:“6”即推进区县域医共体组织、人事、财务、业务、绩效、后勤管理“六统一”;“7”即统筹建立区县域“七大智慧平台”,包括“3大智慧医疗平台”“2大智慧应急平台”“2大智慧管理平台”;“5”即建立完善区县域“五大共享中心”,包括医学影像、检验、心电、病理诊断中心和消毒供应中心。通过区县域智慧平台和共享中心建设,推动区县域内医疗卫生体系重构、流程再造、能力重塑、制度创新,确保医共体建设行稳致远。三、《实施方案》提出的全面推进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建设要求和目标《实施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让群众就近就便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健康服务。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90%以上区县基本建成人财物统一管理、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分工协作、服务连续、信息共享的区县域医共体。到2027年底,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基本实现区县全覆盖,分级诊疗体系基本建成,区县域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群众就近就医获得感明显增强。四、《实施方案》提出的科学构建县域医共体如何理解《实施方案》提出,根据地理位置、服务人口、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布局等,组建由区县级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组成的区县域医共体。组建数量不搞“一刀切”,可由区县结合实际确定,给区县留出了较大的自主空间。对于人口较多或者面积较大的区县可组建2个以上医共体。区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应为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综合医院或者中医医院。牵头医院主要负责区县域医共体内人力资源下沉、技术支撑、双向转诊、健康管理、学科建设、医保总额支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等。人口较少的区县可探索组建区县级总医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总医院分院,实行“总医院+分院”的运行模式。支持服务人口少、能力不足的乡镇卫生院由邻近的区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或者甲级乡镇卫生院托管。五、《实施方案》对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建设中的上下联动提出要求《实施方案》强调加强城市二三级医院与区县域医共体合作,通过人员培训、专科共建、临床带教、远程协同、科研和项目协作等方式,提升区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实施“市聘县用”改革,建立市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区县域医共体帮扶机制。持续开展“潮汐式”医疗援助、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等工作,加强城乡联动。在以县带乡方面,强调健全以乡带村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逐步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对临近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较少的行政村,以及短期内招不到合格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以通过乡镇卫生院定期巡诊、派驻人员以及邻村共建等方式,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在城市社区,发挥区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龙头作用,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网格,以数智健康平台为支撑,为居民提供连续规范、高效便捷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双向转诊、长期康复、医养结合、安宁疗护、家庭医疗、社区托育等一站式主动健康服务。六、《实施方案》对区县域医共体内部运行管理提出“六统一”管理要求1.统一组织管理, 强调完善内部决策机制。要求制定区县域医共体章程,明确组织架构,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加强区县域医共体内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作用。2.统一人事管理,强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求建立健全区县域医共体人才引进和交流机制,统一开展基层全科医生、中医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药师等培养和招聘。深化“县聘乡用”改革,拓展下派人员专业范围。推进“乡聘村用”改革,乡镇卫生院采用余编招录或者编外聘用方式,招聘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推动乡村医生执业医师化。3.统一财务管理,强调建立“资金池”和内审管理。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总体框架下,鼓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提取各成员单位医疗服务收入,整合财政补助的运行、建设等资金,建立卫生发展“资金池”,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区县域医共体对成员单位单独设账、集中核算,有条件的可实行统一账户管理。加强区县域医共体内部经济运行分析,严格内审管理,合理控制成本。4.统一业务管理,强调服务同质化。要求区县域医共体统一建立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业务培训、质量控制等标准,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推进医疗服务同质化。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统一双向转诊标准。探索统一区县域医共体内多病种临床路径管理,统筹调剂使用区县域医共体内床位、号源。推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实现目录统一、处方自由流动。从药品耗材供应、存储、使用、监管等全链条加强区县域医共体药械管理。5.统一绩效管理,强调完善考核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区县域医共体内部考核机制,考核指标向资源下沉、巡诊派驻、家庭医生签约、成本控制、群众健康等方面倾斜,合理确定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收入、绩效工资等在成员单位的分配,建立长效激励机制。6.统一后勤管理,强调资源配置和服务效率。要求建立区县域医共体“项目库”,统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房屋设施维修、医废收集处理、医用物品消毒洗涤等。建立区县域医共体“设备库”,统筹区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采购配置,推动医疗设备以旧换新、循环利用等,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七、《实施方案》明确统筹建立区县域“七大智慧平台”功能作用《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区县统筹建立区县域“七大智慧平台”,主要涉及基本医疗、急诊急救、慢病管理和药事管理等方面。1.“3大智慧医疗平台”。一是统筹建立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开展远程诊疗会诊、手术指导、查房监护、双向转诊、教学培训等服务。二是统筹建立互联网医院平台,为常见病、多发病复诊患者提供健康咨询、诊疗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三是统筹建立区县域医护调度平台,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居家患者提供医护上门服务。2.“2大智慧应急平台”。一是统筹建立覆盖全域、纵横贯通的疫情应急处置平台,提升城市传染病风险感知、预警预判和应急指挥调度能力。二是统筹建立区县域医疗应急调度平台,有效实现智慧调度、质量控制、生命体征信息监测,提高急救效率。3.“2大智慧管理平台”。一是统筹建立区县域健康管理平台,为居民建立“一人一码一档”的全生命周期电子健康档案,对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重大传染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实行分类分色管理。二是统筹建立区县域药事管理和处方前置审核平台,开展处方点评和用药指导。八、《实施方案》明确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政策支持举措1.投入保障方面。强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区县政府新增财政卫生健康支出向区县域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倾斜。2.医疗保障方面。对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完善结余留用机制,结余资金作为区县域医共体医疗机构业务收入。落实区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监督管理责任。对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促进互联网诊疗、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向基层延伸。3.薪酬保障方面。提出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统筹平衡区县、乡镇(街道)两级绩效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间人员收入差距,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工作任务较重、条件相对艰苦的岗位倾斜,支持对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二、实施方案要实现什么目标?三、采取什么样的防治策略?四、实施方案有哪些措施?五、疫情地区分类标准和防治策略?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依据是什么?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结核病防治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8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二、实施方案要实现什么目标?答:总体目标是到2030年,全区结核病发病率较2023年下降55%;到2035年,全区结核病发病率降至15/10万以下。具体目标是到2035年,报告结核病患者登记率达到95%以上,可疑症状者或疑似患者的病原学检查率达到95%以上,入学新生、高二学生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5%以上,教职员工结核病检查率达到100%,65岁以上老年人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5%以上,传染期结核病患者定点住院治疗率达到90%以上,结核病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利福平敏感结核病患者标准治疗方案使用率达到90%以上,利福平耐药结核病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75%以上,密切接触者预防性治疗接受率达到80%以上。三、采取什么样的防治策略?答:围绕“2035年终结结核病流行”目标,按照“区、镇街、村社”三级管理权限层层压实责任,动态划分高中低疫情地区,实施“一地一策”,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四、实施方案有哪些措施?答:实施七大行动、共计22项具体措施:一是扩大筛查行动。包括强化患者发现,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落实重点场所主动筛查。二是规范治疗行动。包括实施定点收治,实施传染期结核病患者定点住院治疗,实施规范化诊疗,加强随访管理,提高诊疗服务可及性。三是遏制耐药结核行动。包括加大筛查、转诊及监测力度,落实耐药结核病患者管理。四是患者关爱行动。包括加强医药保障,开展其他救助,实施既往患者关怀计划。五是预防阻断行动。包括做好卡介苗预防接种,开展预防性治疗,强化感染控制。六是宣传普及行动。包括增强大众健康意识,开展志愿者宣传。七是能力提升行动。包括提升检测能力,强化队伍建设,推进智能化服务,推动科研创新。五、疫情地区分类标准和防治策略?答:以2023年全区结核病报告发病率为基线,参考全国、全市平均水平划分,2024—2027年的划分标准如下:报告发病率大于70/10万的乡镇街道为高疫情乡镇街道。策略为落实“四早”措施和规范患者管理,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结核病普查、传染期患者规范化隔离治疗、高风险人群预防性治疗干预等,控制结核病流行,促进疫情快速下降。报告发病率大于30/10万且小于70/10万的乡镇街道为中疫情乡镇街道。策略为做好重点村(社区)/场所和重点人群防控,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高风险人群预防性治疗干预等,控制结核病传播,逐步过渡为低疫情地区。报告发病率小于30/10万的乡镇街道为低疫情乡镇街道。策略为开展患者个案流调和密切接触者追踪,扩大结核感染筛查和预防性治疗干预的人群范围,创建无结核社区等,防止疫情反弹,逐步实现终结结核病流行。 
  • 《开州区结核病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4—2035年)》一图读懂

  • 到2025年,重庆市要建成多少家三级精神卫生中心,多少家二级精神卫生中心?

    到2025年底,重庆市要建成9家三级精神卫生中心,目前已建成7家;全市所有公立精神卫生中心均达到二级以上。
  • 辖区精神科床位配置的要求是什么?

    辖区内常住人口大于50万人的,精神科编制床位不少于300张;辖区内常住人口不足50万人的,精神科编制床位不少于15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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