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 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二、文件主要内容(一)调整对象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4.在乡复员军人。5.带病回乡退役军人。6.部分参战退役军人。7.部分参试退役军人。8.部分老年烈士子女。9.部分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三、政策问答1.优待抚恤是什么?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优抚工作随着国家和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2.优抚对象有哪些?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一)军人;(二)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军人家属;(五)退役军人。3.近些年来,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有何变化?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将7种对象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分别是:2004年将初级士官纳入评病残范围,并取消了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能评残的限制;2006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纳入国家定期生活补助范围;2007年,部分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2011年,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铀矿开采退役人员。实现了农村和城镇无工作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全覆盖。4.新标准从什么时候执行呢?新调整的文件要求,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从2024年8月1日执行。5.新标准调整后,会进行补发吗?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会对补助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调整对象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2.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4.在乡复员军人 5.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6.部分参战退役军人 7.部分参试退役军人 8.部分老年烈士子女 9.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问答 1.优待抚恤是什么? 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优抚工作随着国家和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2.优抚对象有哪些?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3.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如何提升? 近年来,国家已经连续第19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建立并发挥效益,实现了由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向提高生活质量转变。 4.近些年来,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有何变化? 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将7种对象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分别是:2004年将初级士官纳入评病残范围,并取消了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能评残的限制;2006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纳入国家定期生活补助范围;2007年,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2011年,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铀矿开采退役人员。实现了农村和城镇无工作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全覆盖。 5.新标准调整后,会进行补发吗?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会对补助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发。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3年7月,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教委、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要求、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具体措施,是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实现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思想稳定的有力抓手,对实现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社会建设人才资源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工作总体要求是什么?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建立退役军人教师培养、聘用机制,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实现退役军人由军事人才向经济建设人才转变。 三、《实施意见》退役军人教师人才培养有哪些主要渠道? 一是扩大师范专业教育供给。 二是支持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复学后转师范专业。 三是实施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 四是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落实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高职分类考试和成人高考、研究生招考等优惠政策。 四、《实施意见》退役军人任教有哪些发展通道? 一是支持到中小学任教。 二是支持校园安置就业。 三是对退役军人报考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五、如何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的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 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有意愿参训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培训。
  •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印发了《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裁量权基准》?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1月2日,重庆市政府印发《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第355号令),对我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印发了《裁量权基准》。 二、《裁量权基准》有哪几项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裁量权基准》以列表形式设定应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的2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种情形均从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6个方面进行细化量化。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数额幅度范围内,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5种行政处罚阶次。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没有设定罚款处罚数额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再细化量化。 三、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裁量权基准》实施时间? 自2023年12月29日起执行。
  • 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地怎么确定?

    退役士兵的安置地原则上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庆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经批准后,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批准后,可在重庆市安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接收。(3)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可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第(1)、(2)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安置地区县安置部门审核,报市安置部门审批;符合上述易地安置第(3)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确定其接收安置地。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4)关于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有关证明材料的提供。申请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本人或相关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供复印件(本人签名承诺确保真实),居民户口簿一般为原件(是集体户口的,其复印件需加盖户口专用章)。地方安置部门审核时需要查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安置对象提供有关原件。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不批准易地安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 优待证怎么办理?

    (一)适应情形:优待证申领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二)办理所需资料:建档立卡信息已完善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2.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电子证件照片规格:(1)352像素(宽)*440像素(高);(2)分辨率为300DPI;(3)大小为20K-50K;(4)白底,无边框;(5)头部占图像尺寸的2/3左右;(6)照片中包含人脸;(7)人像在照片矩形框水平居中;(8)不戴帽子。(三)办理流程:申请人在申领优待证前应完成建档立卡。如申请人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或完善信息后,再提出申请。(四)咨询电话:开州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023-52990206,开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023-52990037。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共发几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部分按年计发,在义务兵期间共发放两次,入伍士兵服役每满1年后进行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部分为一次性发放,在入伍服役满1年后随基础部分一同发放。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为基础部分和增发部分。优待金基础部分标准根据上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浮动比例进行调整,2023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标准为13863元。优待金增发部分又分为学历增发、服役地域增发,本科毕业生(含研究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按批准入伍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部分标准65%予以增发,专科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按批准入伍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部分标准55%予以增发,全日制在校生和大学新生按批准入伍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部分标准45%予以增发。服役地域在新疆、西藏的按批准入伍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部分标准45%予以增发。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是什么?

    (1)由谁来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答: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宏观管理、监督指导,统筹承训机构确定和评估管理等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建立健全培训工种目录。重庆市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及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并指导承训机构,建立培训人员基础数据台账、整理完善有关培训档案资料、完成培训结果验收及经费结算等工作。(2)培训期间有哪些优惠措施?答:符合享受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可选择接受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即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3)哪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参加培训?答:按照目前现行政策,自2019年以后退役,未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可参加。(4)退役士兵如何选择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答:退役士兵按照自愿的原则,根据《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种专项目录》和承训机构黄页,按照个人需要选择承训机构和培训工种。报名人数达到开班人数后,组织实施单位将及时组织开班培训;报名人数到期未达到开班人数,学员可重新选报其他工种的培训班参加培训。(5)培训后是否能够推荐就业?答:退役士兵完成培训后,根据不同培训项目,由承训机构统一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相应的结业考核取得证书,并推荐就业。    (6)咨询电话:重庆市开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023-52990655。
  • 退役军人事务部新修订的《烈士公祭办法》有哪些新增内容?

    问:退役军人事务部新修订的《烈士公祭办法》有哪些新增内容? 答:修订后的《烈士公祭办法》新增5条,共计23条,主要针对六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明确工作职责,填补制度空白,方便各地执行。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烈士公祭活动适用本办法,调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进一步压实了责任。二是细化公祭仪式内容。结合各地实际并参照烈士纪念日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细化了公祭仪式、着装、默哀、瞻仰等具体细节,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明确礼兵安排。明确参加烈士公祭活动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由组织活动的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有关部门负责安排。四是强调发挥公祭活动对青少年的教育作用。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以适当方式参加烈士公祭,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五是规范群众性纪念缅怀活动。明确单位、个人开展纪念活动应当文明有序,并接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管理,为公民个人或有关单位组织纪念缅怀烈士活动提供了原则性指引。六是指导境外祭扫纪念活动,明确驻外使领馆组织开展烈士公祭等活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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