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的政策问答

    问:制定《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规范。问:《实施规范》适用范围是什么?答:重庆市统计局实施开展的行政许可;重庆市统计局、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实施开展的行政检查行为,适用本实施规范。问:什么是涉外调查?答:本实施规范所称涉外调查包括:(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问:申请涉外调查许可应该向谁提出?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答: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问: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的办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问: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为多久?如何续办?答: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问: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该向谁提出?答: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问:可以变更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吗?答: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问:传媒机构可以自行发布统计数据吗?答:传媒机构使用市级政府统计资料时,若采用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数据内容必须与官方保持一致,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若使用未公布的统计数据,则需要经过市级相关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并注明来源,以规范数据使用,避免误导公众,维护统计权威性。问:什么是行政检查?答: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 关于《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政策问答

    问:制定《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问:《裁量基准》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在渝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问:适用《裁量基准》中应当不予统计行政处罚情形有哪些?答:1.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统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4.依法不予统计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统计行政处罚。问:适用《裁量基准》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情形有哪些?答: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政府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4.配合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6.主动中止统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7.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问:适用《裁量基准》中应当从重统计行政处罚情形有哪些?1.在共同统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2.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3.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4.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的;5.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6.妨碍统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7.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问: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期间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本《裁量基准》?答:适用本《裁量基准》,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认定,其处罚标准可以参照本裁量基准执行。问:在对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非价值量指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依据企业的规模和差错率综合裁量,那如何认定企业的大中小微类型?答:两种认定方法,一是依据企业填报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中“单位规模”认定;二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认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指标从企业填报的相关统计表报中取数。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种类中新增了“通报批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中对相关统计违法行为规定了可以予以通报,请问为什么没在《裁量基准》中设置通报情形?答:2024年12月出版的《统计法释义》中明确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通报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予以公开,主要是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未在《裁量基准》中设置通报情形。
  • 《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有的企业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且情节严重,被统计机构依法依规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国家统计局将这些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为防范统计违法行为、营造诚信统计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向激励并重,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2022年4月,国家统计局以部门规章形式制定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为扎实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统计信用管理,重庆市统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于2023年2月制定印发了《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二、制定依据制定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三、适用对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统计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重庆市统计局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四、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一)进一步明确了统计信用分级评价企业统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统计诚信企业(A级)、统计信用异常企业(B级)、统计一般失信企业(C级)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实施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二)加强对统计信用认定结果的运用统计机构根据企业统计信用评价认定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统计诚信企业(A级),统计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告信用评价认定为A级的企业名单,适当减少常规统计执法检查频次。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B级)、统计一般失信企业(C级),统计机构对其进行约谈,依法进行从严管理,适当提高常规统计执法检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统计机构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将其作为常规统计执法检查重点监管对象,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三)明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渠道重庆市统计局应当在本机构门户网站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重庆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公示专栏。重庆市统计局应当及时收集本机构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要求报送国家统计局,并统一按规定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同时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公示。(四)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统计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企业统计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修复信息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不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出具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并说明理由。五、执行标准(一)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认定为统计诚信企业: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3.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数据查询;5.连续两年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6.连续两年未发生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1.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3.一年内迟报统计资料一次;4.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5.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3.一年内迟报统计资料两次及以上;4.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未及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四)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6.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六、有关时限要求及注意事项(一)统计机构认定企业统计信用时限要求统计机构对符合评价等级为统计诚信企业(A级)、统计信用异常企业(B级)和统计一般失信企业(C级),应当在该企业评价等级认定做出后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统计信用认定通知书。统计机构对符合评价等级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时限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制作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决定书。(二)企业陈述申辩时限要求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自收到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三)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时限要求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要求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重庆市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在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和信用中国(重庆)网站移除相关公示信息。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四)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信息修复时限要求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统计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五)救济和监督时限要求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发现企业统计信用评价等级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重庆市统计局发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企业统计信用评价等级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企业有证据证明其被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可以填报企业统计信用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要求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进行更正。统计机构经核实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统计信用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确认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六)注意事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七、举例子案例1:20XX年,重庆市统计局根据“双随机”执法检查计划,对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该单位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统计基础工作情况。经查,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重庆市统计局认为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重庆市统计局根据《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将该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B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了信用异常企业认定通知书。案例2:20XX年,重庆市统计局根据专业处室移交统计违法线索,对重庆XXX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了该单位20XX年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指标数据质量。经查, 该单位20XX年1-12月 “工业总产值”上报数229338千元,核实数156330千元,差错额73008千元,差错率46.7%。重庆市统计局认为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重庆市统计局根据《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将该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C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了一般失信企业认定通知书。案例3:20XX年,重庆市统计局根据专业处室移交统计违法线索,对重庆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了该单位20XX年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指标数据质量。经查, 该单位20XX年1-12月 “工业总产值”上报数170032千元,核实数25806千元,差错额144226千元,差错率558.89%。重庆市统计局认为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重庆市统计局根据《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将该企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该企业收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重庆市统计局提出陈述申辩,重庆市统计局在陈述、申辩材料时限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在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庆市统计局在本机构门户网站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了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信息,按要求报送国家统计局,并统一按规定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同时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公示。
  • 关于《重庆市统计现代化改革“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政策问答

    一、问:《重庆市统计现代化改革“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编制背景是什么? 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体系。 二、问:《重庆市统计现代化改革“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答:《“十四五”时期统计现代化改革规划》《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三、问:重庆统计现代化改革“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初步搭建起科学完善、独具特色的指标体系,健全明晰、执行有力的标准体系,手段先进、操作便捷的数据采集体系,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的制度方法体系,科学严谨、衔接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客观及时、内容丰富的统计评价分析体系,防范严密、惩戒有力的统计执法监督体系,体制完善、规范扎实的统计组织管理和保障体系。 四、问:重庆统计现代化改革2035年远景目标是什么? 答: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 五、问:重庆统计现代化改革“十四五”时期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主要任务有完善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健全统计调查制度体系,优化统计数据采集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健全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健全统计法治监督体系,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健全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保障机制。 六、问:完善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任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强化国家统计分类标准贯彻实施,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完善高质量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七、问:健全统计调查制度体系任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完善科技创新统计,完善新经济和数字经济统计,健全现代产业统计,完善需求侧管理统计,完善生态能源统计,完善价格统计,加强人口和就业统计,健全社会民生统计。 八、问:优化统计数据采集体系任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优化常规统计调查数据采集方式,有效发挥普查基础作用,全面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全流程质量管理。 九、问: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任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加强和改进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完善相关产业和领域核算。 十、问:健全统计监测评价体系任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开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情况监测,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加强社会民生发展统计监测,建立能耗双控和碳排放统计监测制度,深入推进统计公开透明。 十一、问:健全统计法治监督体系任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加大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力度,强化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贯通,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和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十二、问: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完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民间统计调查。 十三、问: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任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建立重庆统计大数据平台,加强统计业务应用体系建设,探索统计数据治理体系,强化统计网络安全保障。 十四、问:健全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保障机制任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加强统计教育培训,推动统计科学研究发展,完善统计财务保障机制,提高统计安全能力。
  • 关于《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问答

    一、问:制定《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结合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问:《裁量基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在渝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三、问: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如何决定? 答: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四、问:适用《裁量基准》中应当不予统计行政处罚情形有哪些? 答:1.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依法不予统计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统计行政处罚。 五、问:适用《裁量基准》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情形有哪些? 答: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政府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     4.配合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主动中止统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六、问:适用《裁量基准》中应当从重统计行政处罚情形有哪些? 答:1.在共同统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2.多次实施同一统计违法行为且已受过统计行政处罚的;     3.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4.妨碍统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5.对举报人、证人、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七、问:名词解释:什么是应报数额、违法数额、违法数额比例? 答:本裁量基准中的应报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的差额(绝对值);违法数额比例是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重。 八、问: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如何认定? 答: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形综合统筹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参考价值量指标综合认定。 九、问: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期间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本《裁量基准》? 答:是,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认定,其处罚标准可以参照本裁量基准执行。 十、问:本《裁量基准》实施时间? 答:本裁量基准自公告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统发〔2020〕2号)同时废止。
  • 关于《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政策问答

    问:《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文件的要求,按照进一步推进统计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配套机制及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用的相关要求,制定《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问:《管理办法》适用对象是谁? 答:重庆市辖区内,统计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重庆市统计局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信用分级评价和结果运用和统计职责、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救济和监督、附则共五个章节。 问:企业存在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答: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 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多久后可以进行修复? 答: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申请修复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
  • 统计调查的分类有哪些?

    1.按范围不同分全面调查(全面统计报表、普查)非全面调查(非全面统计报表、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査)2.按登记时间是否连续分连续调查(一般为时期指标的统计调查)不连续调查(一般为时点指标的统计调查)3.按组织方式不同分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
  • 什么是统计?

    统计是指对某一现象有关的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分析、解释、表述等的活动。
  • 开州区统计年鉴和主要统计数据何时公布?公布在什么地方?

    重庆市开州区年度统计数据由重庆市开州区统计局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对社会进行公布。公布信息载体共两个:一是重庆市开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在次年4月底前在开州日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二是开州统计年鉴在次年11月底前通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哪些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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