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处罚主体?
答: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
答: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答: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4.什么是法定执法事项?
答: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
5.什么是赋权执法事项?
答: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
6.乡镇(街道)只行使赋权清单的行政处罚权吗?
答:乡镇(街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7.乡镇(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与区县行政机关是什么关系?
答:乡镇(街道)行使赋权执法事项接受区县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接受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8.什么是委托执法事项?
答:区县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将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可以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乡镇(街道)行使。
9.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以谁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答:乡镇(街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0.“综合查一次”如何进行?
答:多个行政执法机构“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减少扰企扰民。
11.什么是包片执法方式?
答:区县行政机关下沉执法力量,一般采取分片区,跨乡镇(街道)的方式履行其执法职责。
12.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加盖谁的公章?
答: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实施的行政执法权来自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公章。不得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印章代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13.当事人对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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