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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对结果不服如何处理?

日期:2023-10-27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对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自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上述争议,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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