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期间享受了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
(二)补贴标准:
补贴额度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享受期限按照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月数顺延。
(三)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进行申请,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负责审核,报送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
联系电话:023-52299225(区就业人才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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