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修订本《办法》?答:新时期高标准农田建设不再是路、沟、凼、池的单一工程布局,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基、夯实乡村振兴产业基础,优化“三生”空间的关键举措,需要统筹“建、管、用”全环节进行系统谋划,对我市高效率、高水平推进农田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试行4年,为我市加快实现农田建设从“五牛治土”向“一牛耕田”转变和明确职责边界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区县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基础工作不扎实、建设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需求,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问:新《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41条。总则对农田建设内涵、管理体制、建设目标、职能职责、管理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二章至第七章对规划与管理、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管护与利用、监督管理等项目管理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附则对解释权限、施行时间、文件废止等进行了明确。 问:项目管理职能职责有何变化?答:一是简政放权。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竣工验收等权限下放区县。二是强化市级监管。市农业农村委不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事务性管理,而是进一步加强计划统筹、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等。三是强化区县主体责任。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管,不再直接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等具体环节,改变原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局面。四是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各区县确定一家建设单位承担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工作,切实履行项目法人制,负责项目工程质量全生命周期管理。例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确定南川区农田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建设单位。 问:项目规划有何新要求?答:一是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和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求,优化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和选址要求,进一步明确农田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区域。二是强化项目库建设,构建项目“储备一批、实施一批、验收一批”的计划管控机制。 问:项目申报与审批有何新要求?答:一是新增项目申报原则,实行常态化申报,加强项目选址审查。二是优化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市级以抽查的方式参与初步设计成果审查。三是将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的项目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四是明确将项目库建设情况作为年度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之一。 问:项目组织实施有何新要求?答:一是规范标段划分依据,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应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拆分标段。二是严格上图入库,提出市、区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落实专人专岗负责调度统计工作,细化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的各阶段信息填报要求。三是明确在组织实施工作中,市、区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建设单位的日常管理责任。四是细化项目变更、调整及终止的相关要求。 问:新修订的《办法》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答:一是进一步明确通过监督服务热线、“四不两直”明察暗访、遥感监测等方式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监督评价成果作为年度考核和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二是明确了市、区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于监管结果的应用。三是要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法对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违约、失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问:竣工验收与管护有何变化?答:一是将《办法》中“第五章 竣工验收”拆分为“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第六章 管护与利用”两个部分。二是将市农业农村委的项目竣工验收权限下放至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强化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管护与利用的主体责任。三是优化四方验收、竣工验收条件。四是将市级职能调整为抽查项目验收情况。
  •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政策问答

    《评定及监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9年5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九部门制定《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渝农发〔2019〕7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五年来,原《办法》为开展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力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区县、市、国家“三级联创”体系。2018年7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2019年9月,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十一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同年11月,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对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作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2022年9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后正式施行。截至目前,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3.6万余家,农民合作社的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带动能力持续提升,但也存在组织机构与章程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不规范、经营实力和联农带农能力不强等问题。与此同时,经过几年实践运行,原《办法》在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建设条件、评定及监测标准、评定及监测方式等方面,与国家政策规定衔接不紧密,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适应。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与监测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和合理性,加强动态管理、实行优胜汰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修订原《办法》很有必要。 《评定及监测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评定及监测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来制定。 制定《评定及监测办法》的基本原则? 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名额怎么分配? 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区县推荐、市联席会审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市联席会根据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提出名额分配的指导性计划。 《评定及监测办法》在评定申报上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依法登记设立。要求农民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实行民主管理。比如应建立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以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三是财务管理规范。比如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四是要经济实力强。涉及多个具体指标。比如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以上。五是服务成效明显。六是产品(服务)质量安全。七是社会声誉好。 经济指标方面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结合四川、云南和贵州以及浙江等省市情况,我们对经济指标要求做了部分修订,主要是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以上。固定资产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40万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00万以上。生产鲜活农(林)产品的农民合作社,销售渠道稳定顺畅。 在针对社会声誉方面,市级示范社有什么特别要求? 主要要求:一是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因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是农民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三是税务登记信息正常,近一年未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有哪些鼓励性政策? 对于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及运输、农机服务、电子商务、农业休闲观光及乡村旅游,以及推进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工作成效较好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度放宽。 “三品一标”工作是指的什么?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2024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农办发〔2024〕38 号)文件中,“三品一标”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市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是哪些? 第一步,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二步,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督管理等单位意见,对拟推荐的市级示范社进行公示经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报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程序是哪些? 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由市级部门联席会评定。市级部门联席会由市农业农村委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为成员,市级部门联席会在市农业农村委设办公室,组织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对各区县(自治县)和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核。 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有哪些? 一是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提出市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市级部门联席会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二是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四是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示范社监测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对监测名单开展审查,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建议,并提交市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如果农民合作社在申报市级示范社和监测时存在舞弊行为,怎么处理? 市级示范社及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市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过程中,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 《2024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政策问答

    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什么意义?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现阶段党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自2016年此项政策实施以来,实实在在增加了农民收入,得到了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较高评价,对调动农民群众种粮积极性,促进耕地地力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发挥了显著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我市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体原则是什么?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要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 3.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对象、依据、补贴标准和程序分别有哪些规定? 1.补贴对象。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直接补贴到户。 2.补贴依据。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何种类型面积计算,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3.补贴标准。由区县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上年结转资金测算确定。 4.补贴程序。各区县根据耕地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乡镇、村社公示方案由区县制定。区县农业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的审核,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农户手中。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的关系是什么? 同一块地不得重复申报补贴面积要求取消。即两个补贴分离实施,互不影响。 例:一大户拥有承包权耕地50亩,流转耕地150亩,共200亩,则以其中50亩申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200亩申请种粮大户补贴。
  • 实施种粮大户补贴的意义?

        种粮大户补贴自2009年开始实施,对培育种粮大户、稳定粮食生产、创新经营体制发挥了重大支撑作用。2023—2025年继续实施全市种粮大户补贴。
  • 我市执行种粮大户补贴总体要求是什么?

        1.2023—2025年为我市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过渡期,大户补贴政策逐步退出实施,过渡期结束后,市级不再组织申报种粮大户补贴。    2.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要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3.种粮大户补贴资金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不得随意统筹挪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集中使用。不得由村社干部及他人违规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弄虚作假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 种粮大户补贴的对象、依据、补贴标准和程序分别有哪些规定?

         1.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单产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四是种粮大户单户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2.补贴标准。2023年、2024年、2025年种植粮食的大户,补贴标准分别每亩不低于70元、45元、20元,在市级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县安排资金予以补足。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在此基础上统筹提高补贴标准。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3.补贴程序。实行区县核准、市级备案制。各区县对种粮大户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种粮大户进行核实,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补贴资金。种粮大户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乡镇政府、村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乡镇、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区县、乡镇、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2023年种植粮食的大户申请补贴,以各区县当年按程序核定备案的实际种粮面积计算,2024年兑付。2024、2025年参照执行。
  • 一、什么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有哪些?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是怎样的?四、市级平台与区级平台有什么关系?五、怎么选择流转交易平台?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是什么?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有哪些作用?

    一、什么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答: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有哪些?答:交易品种共分为3大类:改革试点类、公益类和市场类。改革试点类主要是地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房使用权、授权试点区县宅基地使用权等。公益类如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四荒地”经营权等。市场类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是怎样的?答:按照市级平台定标准、区县平台稳交易、乡镇窗口强服务“六统一”运行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市级平台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为主体,构建统一交易系统、统一资金结算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平台,承担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建设、交易鉴证、资金结算、统计分析、价格指数发布等工作。区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公司开展咨询受理、交易申请、信息发布、交易(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或抵押登记、采集抵押登记信息、招商引资等围绕交易开展的服务。乡镇(村级)服务窗口(点)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基础数据收集汇总、交易信息初步核实、相关资质证明出具等辅助服务。四、市级平台与区级平台有什么关系?答:市级平台和区级平台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目前我区农村产权交易统一在市级或区级平台进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基础数据收集汇总、交易信息初步核实、相关资质证明出具,提交交易信息到区级平台组织交易。五、怎么选择流转交易平台?答: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节余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原则上集中在市级平台进行流转交易,由开州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撮合受让主体进场交易,提供前端交易资产勘查、整理、权属确定、政策咨询、产业前期规划、村庄规划,后端金融、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交易环节的代办服务。开州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的流转交易品种在区级平台交易,在权利人自愿前提下,可同时进入市级平台交易。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是什么?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是交易平台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为交易双方出具的证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凭证。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有哪些作用?答:(1)交易鉴证书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证明;(2)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可持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材料到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3)在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申请相关补贴、办理农业设施用地、担保融资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交易鉴证书可作为规范凭证。 
  • 一、《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是什么?二、《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共分哪几个部分?三、《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确定的畜牧业发展目标是什么?四、《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的畜牧业发展路径是什么?五、《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是如何进行区域布局的?六、《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是什么?七、《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的养殖用地保障政策具体是什么?八、《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如何推动落实?

    一、《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是什么?1.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9号),《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州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畜牧业发展目标、相关指标和重点任务等,制定出台了《实施方案》。2.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有关规定,本《实施方案》对原《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1〕53号)文件的部分非核心、非重要条款进行了修订。二、《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共分哪几个部分?本《实施方案》共分总体要求、区域布局、工作重点、保障措施四个部分,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开州区畜牧业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三、《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确定的畜牧业发展目标是什么?本《实施方案》结合开州区实际,提出扩量提质生猪产业、适度推进牛羊兔产业、提升做优家禽产业、发展壮大蜜蜂产业。到2025年,全区生猪年出栏能力达120万头以上,基本建成国家优质生猪重要战略保供基地;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55%、90%左右;畜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40%左右;畜牧业全产业链产值达100亿元以上,成为万达开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并对畜牧业发展目标分畜种分年度作了细化。四、《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的畜牧业发展路径是什么?本《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注重重点措施的目标化、事项化、项目化,结合开州区实际,明确提出了全面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建立健全稳定动物防疫体系和加快构建高效加工流通体系等“三大体系”和持续推动绿色生态循环发展共四大路径。五、《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是如何进行区域布局的?本《实施方案》提出,按照“一环两区”(环浦里新区城郊绿色农业示范区;江里山地特色农业发展区;北部山区生态农业发展区),提出优化布局畜禽养殖区(合理布局生猪、牛羊、肉兔、家禽、蜂业五大养殖区域)、饲料兽药生产区、种养循环示范区、畜产品精深加工区,努力形成环境匹配、产业链完整、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带和主产区。六、《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是什么?本《实施方案》明确了四个方面共14项重点任务。一是全面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包括4项任务:1.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2.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3.建设优质饲草料供应基地。4.培育高效社会化服务组织。二是建立健全稳定动物防疫体系。包括4项任务:1.充实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2.完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3.强化常态化疫病防控措施。4.创建无疫小区和净化场。三是加快构建高效加工流通体系。包括3项任务:1.提升畜禽屠宰及肉(食)品加工能力。2.扶持发展畜禽产品冷链配送企业。3.建立畜牧兽医信息化系统。四是持续推动绿色生态循环发展。包括3项任务:1.建设种养良性循环发展基地。2.推广绿色高效发展技术。3.打造安全优质畜禽产品。七、《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的养殖用地保障政策具体是什么?本《实施方案》明确了养殖用地保障政策。明确将畜禽规模养殖场使用林地纳入地方民生类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养殖用地手续,强调了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明确了养殖用地预存土地复垦费标准。其中生猪规模养殖场预存土地复垦费,可分两期预存(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实物抵押(生猪养殖设施规模达到5亩及以上的,业主可利用自身可抵押的资产进行抵押,抵押资产不包括已备案的设施农用地设施),可减半预存:生猪年出栏<2000头的中小型养殖场预存土地复垦费标准为0.6万元/亩;生猪年出栏≥2000头的大型养殖场需编制复垦方案,按复垦方案中确定的预存土地复垦费减半预存。其他中小型畜禽养殖场预存土地复垦费标准为1.2万元/亩,其他大型畜禽养殖场(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头,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预存土地复垦费按编制的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复垦费预存。八、《重庆市开州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如何推动落实?本《实施方案》明确了强化责任落实、强化政策落实、强化市场调控、强化督查考核等关键性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摆在突出位置,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抓紧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求按照“菜篮子”区长负责制考核各项指标要求,科学谋划,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将畜牧业转型升级、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了乡村振兴年度专项考核。
  • 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有什么要求?

    问: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有什么要求? 答: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分别不少于25平方米;(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专区,并配备容积不低于20立方米的独立冷库(具有冷藏、冷冻功能);(三)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区县内有多家经营分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兽药直营连锁分店应当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分店所经营的兽药只能由总店配送。分店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并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一定面积的常温库、阴凉库及冷藏冷冻设备等,用于分店零售兽药的临时存放。
  •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该配备哪些设施设备?

    问: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该配备哪些设施设备? 答: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规定:(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设施、设备,满足兽药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要求;(六)具有防止不同品种兽药之间混淆和污染的隔离设施;(七)经营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八)经营固体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九)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链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应配备功率适合的应急发电设备和灭活、灭菌以及消毒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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