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已超过一年且实现了路径可行、首单交易及综合效益。2025年8月18日,重庆市林业局正式修订出台《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林业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有林场也是森林资源最丰富、森林景观最优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生态功能最完善的区域,应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换路径,推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明确在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授权自然资源部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基础上,部分职责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履行,部分职责由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市地级政府代理履行。我市为森林资源重点探索试点省份之一。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黑龙江省漠河市漠河林场,听取深化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改革等情况介绍。202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22〕8号)明确的“探索全市国有森林资源特许经营,促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重庆市林业局修订出台了本《办法》。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条款数无新增或者删减,共分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包括规范目的、适用范围、国有林场特许经营和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定义、特许经营遵循原则及条件、特许经营者行为规定和权益保障等7条。第二章,方式、区域、类型与期限。包括特许经营方式、区域、类型和期限等4条。第三章,实施程序。包括实施程序概述、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特许经营权交易起始价评估、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6条。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公共利益保障。包括使用费管理、保护责任、定期报告、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公众监督、社会公开、应急预案、资料归档和保密义务等10条。第五章,附则。包括其他情况、施行日期等2条。三、《办法》的修订内容是什么?(一)探索全市国有森林资源特许经营。依据中央有关部署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22〕8号)明确“探索全市国有森林资源特许经营,促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护和合理利用”,将原第二条“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合川区、永川区、璧山区和云阳县共9个区县内的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修改为“全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特许经营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市国有林场。(二)进一步规范通用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应拟出台的国务院具体办法,在条文表述上进一步予以规范,将原第六条第一项“在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前,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修改为“未经批准,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 四、新修订的《办法》是否存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风险?不存在。《办法》第十六条的修订是严格贯彻了《森林法》第十六条规定,为因应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实施,新修订出台的本办法作通用规范表述,限定特许经营应“不流转只合作”,明确开展特许经营不得将国有林场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变更或抵押,同时,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家储备林建设等国家试点建设任务留有政策余地。特许经营者必须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规定:(一)未经批准,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二)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及景观或者使其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三)严禁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五、特许经营包括哪些类型?(一)森林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等依法特许经营项目;(二)经济林、用材林基地及林业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三)林木种苗繁育及林下种植、养殖、采集等林下经济项目;(四)其他符合林业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六、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收入怎么管理?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者向国有林场支付的特许经营使用费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交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七、实施特许经营应注意什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国有林场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此,要从严把握。不能仅以林业部门就国有林场行政管理作出的审批、备案以及经营限制等事项,替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发展改革部门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面特别是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该征求意见的要征求、该报批的要报批,程序均要履行到位。由于规范性文件规范要求,《办法》未予一一引用列举,相关区县林业局及国有林场在实施特许经营时,应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程序合规。
  • 《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5年版)》政策解读

        2025年7月,重庆市林业局修订了《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5年版)》(以下简称《办事指南》),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事指南》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事指南》修订背景是什么?    2025年6月,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市林业局对《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进行了规范性梳理,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效期已届满,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该《实施方案》仍需继续规范指导我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工作,且上位依据现行有效,故对其进行了修订。    二、《办事指南》的主要内容    《办事指南》共涉及6项9子项行政许可事项。    1.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⑴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家委托)    ⑵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市级)    ⑶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区县)    2.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市级)    3.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市级)    ⑴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国家委托)    ⑵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市级)    ⑶出售、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市级)    4.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市级)    5.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    ⑴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国家委托)    ⑵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国家委托)    ⑶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国家委托)    6.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市级)    三、《办事指南》的重点内容    1. 除“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审批”和“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2个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余行政许可事项均增加了“变更”和“延续”2个分项,精简了申报材料。    2.“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采集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等6个市级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向市林业局申报,减少办理环节和办理时间。    3.结合工作实际,对《办事指南》中6项9子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表》格式和填写说明进行了规范。
  • 《重庆市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7月,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政策解读。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现行《重庆市林业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制定,随着国家以及市委对科技工作要求变化和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变化,上述办法与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出现了不相适应的情形,需要进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林业局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林业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林业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本《办法》。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项目分类。重庆市林业局科技项目是指市林业局及相关单位根据全市林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普及等活动,包括市局立项的科技项目、业务专项中实施的科技项目、局属单位自主立项的科技项目、其他由国家及市级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市局立项的科技项目分为科学研究类、科技推广类、科学普及类、科技平台类、标准类五个类别。其中,科学研究类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政策咨询项目等类型。对实施周期长、攻坚任务重、产业链长、需求急迫的项目,可筹划设置重大项目或与其他市级部门联合立项项目。(二)明确项目遴选方式。遴选方式包括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择优)、分阶段滚动支持、“揭榜挂帅”、“链主制”等。新增分阶段滚动支持和“链主制”。对研发周期长、成果产出慢,需要持续支持的任务,建立长周期分阶段滚动支持机制,保障科研活动的稳定持续性。“链主制”主要针对需要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密切配合、协同攻关的科研任务,发挥在产业链中企事业单位的牵头作用,贯通上下游产业链条,协调和整合产业链上的资源和活动。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三)明确项目组织模式。组织模式包括“军令状”“里程碑”、企业出题、企业导向型创新综合体、企业鼓励投入等。结合产业需求,实施企业出题、部门领题、联合破题的有组织科技攻关模式,由企业提出市场急需、产业急用的需求清单,并参与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共十二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至第二章明确了本办法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市林业局及项目承担单位等的职能分工。第三章至第四章对项目分类、遴选方式、申报指南编制及发布等作了规定。第五章至第六章对项目申报要求、立项查重、项目评审、立项公示及任务书签订等作了规定。第七章至第九章对项目变更及终止、预算编制及经费管理、验收与结题等作了规定。明确项目若发生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时要及时申请终止,不通过验收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应当停止经费使用并按规定开展审计清算。第十章至第十二章对科技成果入库及转化、服务与监督、统筹管理方式、实施时间等作了规定。四、《办法》中相关注意事项(一)项目申报要求1.项目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2.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的同一类别项目不超过1项,在研项目无逾期。3.项目未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重复申报情况。4.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二)如何进行项目变更?涉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考核指标、项目延期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三)项目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前3至6个月内向市林业局提交现场查定申请,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向市林业局提交验收材料。技术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自评估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报告、应用证明等);财务验收材料为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四)知识产权归属及成果入库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任务书有特别约定外,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形成的经地市级以上有关科技成果评价机构鉴定、认定、验收、评估和登记的科技成果,以及经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效发明专利等,应当在国家林草局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办理成果登记及入库。入库的科技成果将支持成果推广和转化。
  • 《重庆市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为进一步释放集体林经营活力,规范采伐管理,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实效,重庆市林业局组织起草并印发了《重庆市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二、文件的制定依据《措施》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先行先试的若干措施》《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三、主要政策解读(一)实行按面积控制采伐量。人工商品林进行皆伐的可按面积控制采伐量,申请林木采伐时,可只提供采伐作业设计表,采伐蓄积量以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进行测算。(二)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经营者可根据经营目标和实际需求自主决定主伐年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表)和相关采伐技术规程开展经营活动。(三)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森林经营方案(表)申请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不进行伐区调查与设计。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由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扩大到“不超过30立方米”。(四)允许委托及合并办理采伐证。林木权属所有者可书面授权委托办理采伐证。林种或采伐方式等主要指标相同的相邻小班,可合并办理采伐证。(五)规范公共安全除险清患。电力、水利、交通等公共安全除险清患时,有关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常规采取断梢、修枝等方式进行清理,经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可采取择伐、小块皆伐等方式进行清理,清理后需及时补植适宜树种。(六)实行采伐限额五年总控。五年采伐限额编限期内,同一编限单位的分项采伐限额可调剂使用,年度有结余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通过审核的,可一次性向其下达五年采伐限额。(七)加强采伐监管及公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林业项目的监督,督促经营主体落实采伐安全等主体责任。采伐限额指标分配、采伐许可申请及审批等将纳入区县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
  • 《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2025年6月,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规定》内容,现作如下解读。一、制定背景近年来,国家林草局先后印发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市林业局结合近年来我市林地占用审核审批工作实际,坚持简政放权、便民服务、不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的原则,在符合上位规定的前提下,梳理现行相关政策和工作的要求,立足可操作性进行了查漏补缺、细化完善,起草形成《规定》。《规定》的出台,对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相关工作的规范指引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审批效能,服务要素保障。二、制定依据或参考文件(一)主要依据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5号令);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6.《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试行)》(林资发〔2024〕9号);(二)主要参考文件1.《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渝林资〔2015〕118号);2.《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川林规发〔2022〕2号 ) ;3.《江西省林地占用审核若干规定》(赣林规〔2024〕5号))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0条。1.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基本原则要求、市和区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2.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推进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和实行网上申报的相关要求。3.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4.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相关要求。5.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6.第二十条明确了《规定》施行时间及要求。四、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如何分级实施?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由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地和跨区县的事项由市林业局审批,其余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林草局、市政府有特别授权的,按照相关决定执行。五、推进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联动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推行“一张数据底图”规范管理、“一次现场查验”联合踏勘、“一次公示公告”一并告知、“一套申报材料”共享使用、“一个办件端口”统一进件、“一键自助查验”数字赋能、“一张税费清单”提前告知、“一个审批系统”并联审查;联动办理临时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手续,审批实行“两统一”,土地复垦落实“三联合”。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行网上申报的要求是什么?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将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矢量数据等资料通过网络上传至国家林草资源管理平台。涉及有保密要求的除外。七、《规定》明确实施紧急变更的线性工程的范围及要求是什么?经批准同意使用林地的交通、水利渠系、油气管线、输电线路等线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需紧急变更的,可按规定先行备案使用林地,待线路整体工程设计稳定并取得变更批复后,在原使用林草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含经批准延期的),一次性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八、《规定》对同步申请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使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准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移栽等依申请事项,可同步申请,实行并联审批、整体推进。九、《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依法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行政村内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报永久占用林地手续,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十、《规定》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使用林地的要求是什么?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不得占用国有林地,尽量不占公益林和天然林。确需占用林地且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求,简化流程、精简材料、便捷办理,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相关要求。十一、《规定》对采矿项目使用林地有什么要求?采矿项目在采矿许可总体占地范围内,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申报时提供采矿滚动开发计划方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表)应当载明采矿项目整体占用林地情况、与自然保护地的位置关系情况,并附整体用地范围图和开采计划图。十二、《规定》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延期有什么要求?建设项目在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含个人,下同)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转报市林业局的文件中,应包含延期项目与原行政许可用地条件和申报要件是否一致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有效期届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项目重新申请的用地红线、建设内容等应与原审批项目一致。十三、《规定》对于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作了那些规定?(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权限审批,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的应当做好论证分析。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二)建设项目需同时办理永久使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应在取得永久使用林地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输水管道、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等以临时使用林地为主体的工程项目除外。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的,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取得采矿证转入生产的,办理永久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按期归还。(三)经区县有关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同意、不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便道等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应当由区县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依法依规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十四、《规定》明确了哪些审核审批监管要求?(一)用地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履行审核责任,提高转报材料质量,防止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前后矛盾、数据不一、附图信息错误、地类变化填写错误、法规政策引用错误等情况。市林业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对达到国家林草局审批权限、使用林地面积较大、跨区县等类型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开展可行性论证。(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用地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审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依法予以处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的用地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事中事后监管,严禁项目不按行政许可决定实施,严禁“少批多占”或者擅自改变审批地点、范围及建设内容,可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并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十五、《规定》对非法占用林地提出了什么要求?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的,有关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查处后确需继续使用林地的,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十六、《规定》施行时间及要求是什么?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 《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细则》内容,现对其作如下解读。一、《细则》出台背景、依据2025年3月6日,国家林草局修订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林规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提升木材储备能力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要求,重庆市立足本地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等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并吸纳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基础上,重庆市林业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二、《细则》的适用范围《细则》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以及中长期战略储备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通过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大径级用材林等森林。《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备案范围,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利用中央资金或金融贷款开展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储备林项目除符合《细则》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使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相应管理规定。三、《细则》的主要内容《细则》分九章共55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则。包括第1—4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基本原则、建设主体、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 建设范围与内容。包括第5—12条,规定了区域选择、用地负面清单、建设内容、树种目录管理等有关要求。第三章 职责分工。包括第13—18条,明确了市林业主管部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日常监管单位、建设主体、咨询单位职责。第四章 申报及立项。包括第19—25条,明确了项目组织、可研编制、项目初审、入库申报、入库审查、项目立项及项目融资等要求。第五章 组织实施。包括第26—31条,规定了林地流转、作业设计及审批,招标采购、建设监理,施工及变更,资金使用、贷款支付等要求。第六章 成果管理。包括第32—40条,明确了建设主体自查、区县复查、市级复查、加强管护、成果上图、项目竣工、运营期经营方案、监测评估、档案管理等要求。第七章 监督管理。包括第41—46条,规定了项目库管理、行业日常监管、日常监管、单位监管、金融监管、审计监管、违规处理等内容。第八章 保障措施。包括第47—53条,从组织保障、政策支持、绿色金融、林权保障、采伐指标、支撑体系、调整与终止等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第九章 附则。包括第54、55条,明确了已实施项目处置细则及实施日期要求。四、《细则》对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主体的要求《细则》规定,参与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建设主体的经营规模和自有资产应与项目建设运行要求相符,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五、《细则》对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与建设内容的要求《细则》要求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原则上位于自然条件适宜、立地条件良好、利于集约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区域。结合国家储备林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需要和我市商品林、公益林的分布情况,规定地方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可纳入国家储备林规划和可行性研究范围,经依法依规调整为商品林后开展建设工作。《细则》明确国家储备林建设严禁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草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点、耕地及补充耕地空间、国家级公益林,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细则》明确国家储备林项目包括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营造林活动,配套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营造林树种原则上应当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鼓励培育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防火树种。提倡使用多样化树种营造混交林。六、《细则》对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立项的规定《细则》明确国家储备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通过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入库备案,作为项目申请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的前置条件。项目申报立项程序主要包括:建设主体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区县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可研报告,区县林业局指导建设主体在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填报入库材料,市林业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可研报告提交国家林草局审查备案,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建设主体向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
  • 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制定背景是什么? 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制定依据是什么?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适用范围和期限?四、禁火内容有哪些?五、森林防火禁火令发布期间应采取哪些措施?六、违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有什么法律责任?七、发现森林火灾,向谁报告?

    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制定背景是什么?答:当前,我区正经历连晴高温天气,森林火险等级高。为筑牢森林防火墙,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禁火令。 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制定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适用范围和期限?答:适用范围为开州区所有林区、森林景区及林缘100米范围内。禁火时间: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四、禁火内容有哪些?答:(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二)严禁在禁火区域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烧烤、烧火驱兽、烤火取暖;(四)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秸秆、烧灰积肥等生产用火;(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爆破、射击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放“孔明灯”;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和一切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五、森林防火禁火令发布期间应采取哪些措施?答﹕乡镇(街道)加强重点人群监管及重点区域隐患排查,深入落实“十户联防”和早期火情“135”处理机制。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采气平台、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进山入林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严格落实扫码进入林区制度。六、违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有什么法律责任?答: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条款及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罚。七、发现森林火灾,向谁报告?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23—52661119)。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图片解读

  • 《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1月3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办法》内容,现对其作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背景、依据及过程重庆市作为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三个先行区之一,承担着先行探索的重任。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改革任务之一即是在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上先行。为加快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健全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在深入调研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主要内容1.明确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政府职能及部门职责为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管理实际情况,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集体林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职责,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林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2.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方式和程序规定了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集体林权再流转,规范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的程序。为鼓励适度规模经营,规定了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联户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鼓励国有林场联合经营等。同时对公益林流转作出特别规定。3.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的订立、主要内容以及履行方式为保护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了集体林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提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的一般条款,规定确定流转面积、期限的方式以及流转合同的委托订立、收益分配、义务转移和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归属。4.明确促进集体林权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措施为促进集体林权适度规模经营,明确了建设集体林权交易平台、应当进场交易的情形、金融服务支持、集体林权关联资产的联动利用以及林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等流转服务措施。5.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的风险防范集体林权流转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集体林业健康发展,为防范集体林权流转风险,进一步明确林权变动的备案和报告、台账和档案管理、流转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报告、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对集体林权流转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方式以及集体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后的解决途径。
  • 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制定背景是什么? 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制定依据是什么?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适用范围和期限?四、封山期间执行的规定有哪些?五、森林防火封山期间应采取哪些措施?六、违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有什么法律责任?七、发现森林火灾,向谁报告?

    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制定背景是什么?答:当前,我区正经历连晴高温天气,森林火险等级高。为筑牢森林防火墙,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封山令。 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制定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适用范围和期限?答:适用范围为开州区范围内南山山脉(赵家街道、铁桥镇、巫山镇、五通乡、岳溪镇、南门镇),铁峰山山脉(长沙镇、岳溪镇、南门镇),雪宝山山脉(雪宝山镇、关面乡)集中连片林区。封山时间:2024年9月5日至森林草原红色预警解除。四、封山期间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答:(一)除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二)封山区域所属乡镇(街道)要加强设卡检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一切易发生火灾的作业行为。(三)经批准进入封山区域内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主动扫描“重庆一码通”,上交一切火源,才能进出林区,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自觉履行森林防火宣传义务。五、森林防火封山期间应采取哪些措施?答﹕封山区域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组织、发动、依靠群众,打赢森林防火持久战、攻坚战。同时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六、违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有什么法律责任?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对不听劝阻、违反本封山令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发现森林火灾,向谁报告?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23-526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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