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1月3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办法》内容,现对其作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背景、依据及过程重庆市作为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三个先行区之一,承担着先行探索的重任。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改革任务之一即是在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上先行。为加快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健全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在深入调研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主要内容1.明确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政府职能及部门职责为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管理实际情况,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集体林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职责,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林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2.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方式和程序规定了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集体林权再流转,规范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的程序。为鼓励适度规模经营,规定了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联户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鼓励国有林场联合经营等。同时对公益林流转作出特别规定。3.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的订立、主要内容以及履行方式为保护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了集体林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提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的一般条款,规定确定流转面积、期限的方式以及流转合同的委托订立、收益分配、义务转移和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归属。4.明确促进集体林权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措施为促进集体林权适度规模经营,明确了建设集体林权交易平台、应当进场交易的情形、金融服务支持、集体林权关联资产的联动利用以及林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等流转服务措施。5.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的风险防范集体林权流转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集体林业健康发展,为防范集体林权流转风险,进一步明确林权变动的备案和报告、台账和档案管理、流转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报告、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对集体林权流转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方式以及集体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后的解决途径。
  • 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制定背景是什么? 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制定依据是什么?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适用范围和期限?四、封山期间执行的规定有哪些?五、森林防火封山期间应采取哪些措施?六、违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有什么法律责任?七、发现森林火灾,向谁报告?

    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制定背景是什么?答:当前,我区正经历连晴高温天气,森林火险等级高。为筑牢森林防火墙,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封山令。 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制定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适用范围和期限?答:适用范围为开州区范围内南山山脉(赵家街道、铁桥镇、巫山镇、五通乡、岳溪镇、南门镇),铁峰山山脉(长沙镇、岳溪镇、南门镇),雪宝山山脉(雪宝山镇、关面乡)集中连片林区。封山时间:2024年9月5日至森林草原红色预警解除。四、封山期间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答:(一)除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二)封山区域所属乡镇(街道)要加强设卡检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一切易发生火灾的作业行为。(三)经批准进入封山区域内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主动扫描“重庆一码通”,上交一切火源,才能进出林区,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自觉履行森林防火宣传义务。五、森林防火封山期间应采取哪些措施?答﹕封山区域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组织、发动、依靠群众,打赢森林防火持久战、攻坚战。同时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六、违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有什么法律责任?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对不听劝阻、违反本封山令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发现森林火灾,向谁报告?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23-52661119)。
  • 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制定背景是什么?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制定依据是什么?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适用范围和期限?四、封山期间执行的规定有哪些?五、森林防火封山期间应采取哪些措施?六、违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有什么法律责任?七、发现森林火灾,向谁报告?

    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制定背景是什么?答:当前,我区正经历连晴高温天气,森林火险等级高。为筑牢森林防火墙,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封山令。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制定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适用范围和期限?答:适用范围为开州区范围内南山山脉海拔800米以下区域(赵家街道、铁桥镇、巫山镇、五通乡、岳溪镇、南门镇)、铁峰山山脉海拔800米以下区域(长沙镇、岳溪镇、南门镇)集中连片林区。封山时间:2024年8月23日至森林草原红色预警解除。四、封山期间执行的规定有哪些?答:(一)除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二)封山区域所属乡镇(街道)要加强设卡检查,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一切易发生火灾的作业行为。(三)经批准进入封山区域内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主动扫描“重庆一码通”,上交一切火源,才能进出林区,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自觉履行森林防火宣传义务。五、森林防火封山期间应采取哪些措施?答﹕封山区域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组织、发动、依靠群众,打赢森林防火持久战、攻坚战。同时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六、违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有什么法律责任?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对不听劝阻、违反本封山令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发现森林火灾,向谁报告?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23-52661119)。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的图片解读

  • 《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政策问答

        修正背景及目的    答: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渝林规范〔2023〕7号)自2023年8月1日施行以来,有效规范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进行了调整,导致我市现行《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中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超过了违法行为本身应受的惩处限度,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同时,市林业局执法处多方调研收集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践适用《裁量基准》中的优化建议。为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更切合执法实践。市林业局执法处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形成《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     修正过程    答: 3月底,书面调研、征求了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后,4月10日至4月16日,再次征求了区县林业部门、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及社会公开意见,共收到各方意见建议3条,经认真梳理研究,已采纳可行性合理性建议意见1条。     修正依据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执法裁量基准应及时健全完善,以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从而保障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和执法行为的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本次修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等为据,兼顾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加贴近本市林业执法实际。     修正原则    答: (一)保持政策相对稳定。修正后的《裁量基准》坚持刚柔并济的原则,继续发挥《裁量基准》作为全市林业行政处罚“同一把尺子”的规范作用,确保处罚结果公平公正。(二)科学适用过罚相当。根据司法解释的变化,对《裁量基准》中相关行政处罚裁量事项的“适用条件”进行相应的修改,以确保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满足执法实际需要。本次针对在前期调研中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反映较多的意见建议,并咨询森林防火工作专业人员,对涉及《森林防火条例》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作了适当调整,更符合基层执法的实际需要。
  • 重庆市林业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政策问答

        编制背景    答: 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激发林业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任务清单(2024年)》等工作要求,市林业局执法处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林业领域乡镇(街道)执法管理实际,对林业领域的2项法定事项和3项赋权事项结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分别编制了不予行政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清单,形成《重庆市林业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     编制过程    答: 4月10日至4月16日,征求了区县林业部门、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及社会公开意见,共收到各方意见建议1条,经认真梳理研究,已采纳可行性合理性建议意见1条。     编制原则    答: (一)合法性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准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编制。(二)合理性原则。践行执法为民原则,在确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时,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坚持目标导向。以提升林业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落脚点,不断促进涉林行政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引导林业事业高质量发展。     编制内容    答: 《重庆市林业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共5项。一是涉及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项,明确了违法行为、事项编号、处罚依据、不予处罚依据、不予处罚情形等内容。二是免予行政处罚事项3项,明确了违法行为、事项编号、处罚依据、免予处罚依据、免予处罚情形等内容。三是从轻行政处罚事项1项,明确了违法行为、事项编号、处罚依据、从轻处罚依据、从轻处罚情形等内容。
  • 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制定背景是什么?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制定依据是什么?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适用范围和期限?四、禁火内容有哪些?五、森林防火禁火令发布期间应采取哪些措施?六、违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有什么法律责任?七、发现森林火灾,向谁报告?

        答:当前,我区正经历连晴高温天气,森林火险等级高。为筑牢森林防火墙,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禁火令。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答:适用范围为开州区所有林区、森林景区及林缘100米范围内。禁火时间: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    答:(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二)严禁在禁火区域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烧烤、烧火驱兽、烤火取暖;(四)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秸秆、烧灰积肥等生产用火;(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爆破、射击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放“孔明灯”;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和一切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答﹕乡镇(街道)加强重点人群监管及重点区域隐患排查,深入落实“十户联防”和早期火情“135”处理机制。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采气平台、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进山入林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严格落实扫码进入林区制度。答: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条款及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23-52661119)。
  • 什么是商品林?

        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 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做出处罚决定的是哪个单位?应当做出哪些处罚决定?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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