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6月6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知晓了解,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加强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风险。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对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1年,市政府印发《重庆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 (2021—2025年)》,提出要深化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源头治超信息监管系统,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推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不仅影响公路设施运行安全,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还影响公路货运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办法》既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也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我市公路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22条,包括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行业自律、数字化建设、部门协同、车辆管理、货物源头单位、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义务、驾驶人义务、逃避超限检测、通行监管、社会参与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核心概念。一是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超限和超载概念。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二)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厘清部门监管责任。一是明确政府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二是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货物运输超限治理工作,会同公安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会同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督促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健全货运全链条综合治理机制。一是明确了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范围和义务,将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物运输站(场)、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经营人、管理人统一明确为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要求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要建立健全货物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要对车辆、驾驶人员、装载信息进行登记存档,要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要对出站(场)货物运输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等四项管理措施;二是在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基础之上,明确了建立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名录制度,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中达到统计规定规模以上标准、重量超过80吨不可解体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运输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单位,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行业管理部门要推动将其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接入超限超载治理数字应用系统,实现对源头单位的远程非现场监管;三是规范货物运输经营者行为,禁止指使、强令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四是要求货车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四)强化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通行监管。一是规范超限检测秩序,细化明确货物车辆逃避超限检测的方式。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以逆行、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等妨碍正常计重,使用液压装置或者干扰装置,不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短途驳载等方式通过超限检测点或进入高速公路出入口的,都将被认定为逃避超限检测;二是明确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机制,交通和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路面执法检查计划,由交通部门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有效解决多头执法、重复罚款问题;三是建立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装载源头溯源机制,执法检查中发现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应当开展溯源调查,并按照规定移送违法线索,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驾驶人应当配合溯源调查。对溯源发现的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的,通过三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推送安全生产风险警示至源头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督促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办法》的亮点(一)构建综合监管治理体系。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治理机制上升到政府规章层面,系统性提升我市公路超限超载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统筹解决当前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困难,牢牢抓住部门联动、路面执法、源头监管等主要环节,构建了严密的全链条、闭环式治理体系。(二)推动货运装载源头治理。一是明确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四项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二是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监管职责,交通运输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强化了路面执法部门与源头监管部门的密切衔接,规定路面执法检查中发现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应当开展溯源调查、移送违法线索,形成闭环治理,构建跨部门共同监管机制。(三)推动数字赋能协同共治。建设全市统一的超限超载治理数字应用系统,实现数字化协同治理。一是完善智能感知的治超监控“设施网”和智慧互联的治超业务“信息网”,推动数据全汇集、流程全记录、信息全展示;二是推动接入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源头在线动态监管;三是利用图像识别预警感知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轨迹信息,识别逃避超限非现场检测车辆;四是强化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驾驶人的基本信息和交通违法、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数据交互共享,实现业务协同办理、执法证据互认。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交通运输委网站查询。
  • 无法正常使用ETC

    首先请车方查看通渝卡是否规范插入OBU,请车方规范插入。再询问车方是个别收费站无法通行还是所有收费站无法通行,若个别收费站无法通行,告知是车道设备故障,请车方再次通行重庆高速公路其他收费站时关注ETC使用情况;若所有收费站无法通行,告知车方到ETC网点进行检查。个人用户:携带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行驶证原件,驾车(通渝卡、OBU)前往ETC自营网点办理;如需代办,请携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委托书;若是人为损坏,需收取相关费用;ETC自营网点可通过微信公众号“重庆高速ETC”查询。单位用户:携带单位证件复印件盖鲜章、单位授权书盖鲜章、行驶证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驾车(通渝卡、OBU)前往ETC自营网点办理;若是人为损坏,需收取相关费用;ETC自营网点可通过微信公众号“重庆高速ETC”查询。
  • 如何补缴高速通行费?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可以在微信搜索“通行费补费”小程序,进入“通行费补费”小程序进行补缴。
  • 对于未进行绿通预约导致ETC被扣费的用户,其车辆绿通查验合格,能否申请退费?

    根据相关业务规程:安装ETC设备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如按正常货车计费扣费,其查验结果合格的,用户可通过预约平台小程序发起退费申请,或拨打部、省客服中心电话申请退费。
  • 高速公路需要拖车或维修服务

    请用户拨打高速公路服务热线:023-12122
  •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渝交规〔2024〕3号)编制背景是什么?

    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明确要求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二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任务清单(2024年)》(渝司发〔2024〕2号),要求稳步推进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渝交规〔2024〕3号)主要内容有哪些?

    《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对《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渝府办发〔2023〕74号)交通运输领域5个赋权事项共计14个违法行为,分别编制了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三类事项清单共计42项,并分别明确了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以及减轻裁量、从轻裁量的具体标准。赋权事项序号赋权事项名称违法行为赋权事项第68项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赋权事项第69项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赋权事项第70项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赋权事项第71项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擅自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赋权事项第72项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渝交规〔2024〕3号)如何区分应当减轻、从轻处罚和可以减轻、从轻处罚情形?

    《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明确符合减轻、从轻事项清单适用情形的,均为应当减轻、从轻行政处罚。
  •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渝交规〔2024〕3号)编制依据是什么?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作了规定,明确违法行为轻微不罚和初次违法可以不罚制度。二是《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具体明确了不予、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第十六条明确了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规则。
  •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渝交规〔2024〕3号)编制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清单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二是坚持综合考量。针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明确法定依据,细化适用情形和具体裁量标准,确保裁量有度、过罚相当、惠企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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