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法正常使用ETC

    首先请车方查看通渝卡是否规范插入OBU,请车方规范插入。再询问车方是个别收费站无法通行还是所有收费站无法通行,若个别收费站无法通行,告知是车道设备故障,请车方再次通行重庆高速公路其他收费站时关注ETC使用情况;若所有收费站无法通行,告知车方到ETC网点进行检查。个人用户:携带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行驶证原件,驾车(通渝卡、OBU)前往ETC自营网点办理;如需代办,请携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委托书;若是人为损坏,需收取相关费用;ETC自营网点可通过微信公众号“重庆高速ETC”查询。单位用户:携带单位证件复印件盖鲜章、单位授权书盖鲜章、行驶证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驾车(通渝卡、OBU)前往ETC自营网点办理;若是人为损坏,需收取相关费用;ETC自营网点可通过微信公众号“重庆高速ETC”查询。
  • 如何补缴高速通行费?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可以在微信搜索“通行费补费”小程序,进入“通行费补费”小程序进行补缴。
  • 对于未进行绿通预约导致ETC被扣费的用户,其车辆绿通查验合格,能否申请退费?

    根据相关业务规程:安装ETC设备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如按正常货车计费扣费,其查验结果合格的,用户可通过预约平台小程序发起退费申请,或拨打部、省客服中心电话申请退费。
  • 高速公路需要拖车或维修服务

    请用户拨打高速公路服务热线:023-12122
  •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渝交规〔2024〕3号)编制背景是什么?

    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明确要求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二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任务清单(2024年)》(渝司发〔2024〕2号),要求稳步推进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渝交规〔2024〕3号)主要内容有哪些?

    《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对《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渝府办发〔2023〕74号)交通运输领域5个赋权事项共计14个违法行为,分别编制了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三类事项清单共计42项,并分别明确了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以及减轻裁量、从轻裁量的具体标准。赋权事项序号赋权事项名称违法行为赋权事项第68项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赋权事项第69项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赋权事项第70项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赋权事项第71项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擅自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赋权事项第72项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渝交规〔2024〕3号)如何区分应当减轻、从轻处罚和可以减轻、从轻处罚情形?

    《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明确符合减轻、从轻事项清单适用情形的,均为应当减轻、从轻行政处罚。
  •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渝交规〔2024〕3号)编制依据是什么?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作了规定,明确违法行为轻微不罚和初次违法可以不罚制度。二是《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具体明确了不予、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第十六条明确了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规则。
  •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渝交规〔2024〕3号)编制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清单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二是坚持综合考量。针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明确法定依据,细化适用情形和具体裁量标准,确保裁量有度、过罚相当、惠企便民。
  •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年限是什么?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使用年限是什么?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施行无偿、有期限使用的依据是什么?四、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许可机关是指?五、《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年限是什么?答: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及程序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年限。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使用年限是什么?答:巡游出租车车辆使用年限是指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规定的可用年限,超出可用年限后需按标准执行报废。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施行无偿、有期限使用的依据是什么?答:根据《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七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应当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20日内与营运区域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四、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许可机关是指?答:原许可机关是指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六条规定:中心城区以外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收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一)因经营者原因逾期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二)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三)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四)违反特许经营协议,根据约定应当收回经营权的;(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被吊销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被收回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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