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近日,市国资委发布了《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实施办法》(渝国资发〔2024〕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一、《实施办法》起草背景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以合规管理为重要抓手,着力推进央企法治建设,相继制定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令》),《42号令》通过部门规章对企业进一步深化合规管理提出系统性要求,明确“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对标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出台了《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渝国资发〔2019〕17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指引》)、《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22〕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等系列合规管理制度,连续开展“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年”“合规体系建设强化年”“合规管理提升年”专项工作,探索构建“五维”合规监管工作体系,获国务院国资委肯定。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法治建设,提升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水平,进一步防控风险,服务保障国企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市国资委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实际,参照《42号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办法》。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覆盖、坚持权责清晰、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聚焦合规管理组织和职责、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合规文化、信息化建设、监督问责等六部分内容,对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合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更加突出对企业合规管理的刚性约束。一是明确合规管理相关主体职责。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规定了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首席合规官等主体的合规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合规管理“三道防线”职责。二是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要求市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三是全面规范合规管理流程。对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合规审查、风险应对、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合规风险闭环管理。四是积极培育合规文化。要求市属国有企业通过法治专题学习、业务培训、加强宣传教育等,多方式、全方位提升全员合规意识,营造合规文化氛围。五是加快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三、市属国有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问题设立首席合规官是世界一流企业的普遍做法,首席合规官作为企业核心管理层成员,全面领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42号令》明确“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在市属国有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是强化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合规管理职责、落实责任,统筹各方力量更好推动工作,展现了市属国有企业对强化合规管理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实施办法》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四、《实施办法》出台后,相关文件效力问题鉴于国务院国资委在《42号令》出台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继续有效,我们对标管理,《合规管理指引》继续有效。鉴于《实施办法》已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内容全覆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五、市国资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下一步,市国资委将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认真落实《实施办法》各项要求,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将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同时,组织企业间互学互鉴,加快补齐短板,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整体水平,为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
  •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国资委于2024年6月20日印发了《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19年,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推动企业妥善处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令),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为企业提质增效提供更有力支撑保障。《办法》实施至今已5年,部分规定难以适应案件管理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国资监管格局变化、各类风险交织叠加、案件多发频发背景下,需尽快修改完善。为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加强案件统计分析基础工作,发挥以案促管的积极作用,市国资委总结市属国企案件管理工作经验,对标对表43号令,形成《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7章44条,分为总则、组织职责、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奖惩、附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管理原则及市国资委职责等;第二章“组织职责”,分别明确了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三章“管理机制”,对市属国企案件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全面规定,强调在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理的同时,突出“以案促管”的理念;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明确了重大案件标准、案件报备、处理应对等具体要求;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对选聘管理、指导监督、动态评价、风险代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六章“奖惩”,明确了激励机制、追责问责,以及市国资委的监督职责等。第七章为“附则”。三、重要变化(一)适用范围的变化。由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修改为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二)职能职责的明确。明确了法务管理部门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责任;新增了业务和职能部门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配合职责;新增集团培养案件管理人才、鼓励员工代理,提高案件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三)管理机制的细化。提出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案件风险预警机制、案件风险防控应对机制的要求,明确了一般案件、涉外案件、历史遗留案件等处置的专门要求;确立了“季度统计分析、年度综合总结”的工作机制。(四)重大案件管理工作的强化。重大案件金额大、影响广,处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管理的成效,《管理办法》专章对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一是优化重大案件标准,新增“涉案金额达到集团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和“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的情形,进一步增强标准的科学性。二是明确市属国企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重大案件标准。三是要求市属国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明确市属国企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的强化。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对于发挥专业优势、妥善处理案件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管理办法》新增专章对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作出规定。一是要求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二是要求市属国企在案件处理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三是要求建立动态评价等工作机制,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四是规范使用风险代理,合理确定费用。(六)追责问责的明确。新增对案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经营管理工作、案件管理工作违规问题的追责问责。四、下一步工作打算下一步,市国资委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市属国企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将案件管理作为提质增效稳增长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避免或挽回损失。指导市属国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复盘分析,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吸取教训,降低经营管理风险。
  • 在哪里可以报名参加国有房屋租赁竞价?

    1.线下报名方式。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办理报名手续,并缴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线下报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宾馆二楼,线下报名受理单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分所开州支所;线下报名受理联系人:吴老师;线下报名受理咨询电话:023-52663318、023-52262659。2.线上报名方式。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内前往重庆产权交易网(网址:www.cquae.com),通过网上注册、实名认证、参与报名等环节办理报名手续(具体详见操作指南http://www.cquae.com/help/),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咨询电话:023-52663318、023-52262659。
  •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问:《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第一部分:“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于2022年启动“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年”工作,推动监管企业在2025年逐步形成职责分工更加明晰、机制运行更加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第二部分:“重点任务”。对标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合规管理强化年”通知》,明确提出监管意见,指导监管企业重点开展“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完善运行机制”“落实合规管理责任”“突出抓好境外合规”“不断夯实组织基础”“努力打造合规文化”等六方面工作。第三部分:“工作要求”。明确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监督”“推动层层落实”等三方面监管要求。
  •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规则?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广告位、设施设备等重大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出租,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集团公司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出租,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出租或出租给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的,由出租方按程序逐级上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出租,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                                                       原承租方申请继续租赁的,应在公开招租时参与竞租。因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经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相关信息应在招租信息公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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