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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日期:2022-05-17

(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耳房)。

2.辅助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秸秆等有机肥堆沤处理场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等设施,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蚕圈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养殖池、集装箱循环水产养殖池、高位养殖池、流水养鱼池(含进排水渠道及水产养殖尾水整理设施)等。

2.辅助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规模化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必需配建的蓄水净水设施、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害防控、种禽场内孵化、饲料饲草加工、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清洗消毒烘干设施、农产品存储及分拣包装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三)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下列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独立集中兴建的农产品加工、存储、冷库、产地批发市场、农资存储用地以及农机存放、维修场所;独立集中兴建的秸秆、畜禽粪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处置等设施;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花卉、水果等农产品展示、销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庄、庄园、酒庄、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配套建设的餐饮、住宿、会议、办公楼、停车场、科研、展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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