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财会〔2024〕29号,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独立性准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独立性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独立性是审计业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之一。2020年12月,中注协修订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在当时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的需要,实现了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以下简称国际守则)的全面趋同,对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引发了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或保持独立性不足,已成为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作用。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明确提出“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独立性、道德水平和行业公信力”的工作原则以及“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增强审计独立性,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等工作要求。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根据上述文件要求,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近年来,国际守则也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果。为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回应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注,我们对现行守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为突出独立性要求在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将该部分内容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作为财政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以提升其权威性和强制力。 二、问:制定《独立性准则》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答:《独立性准则》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以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为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考虑行业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提出进一步强化独立性要求、提升审计质量的措施。 二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国际趋同。一方面注重独立性要求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衔接,在具体规定上保持一致或予以细化;另一方面注重将国际守则的先进成果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相结合,涵盖了国际守则的要求和内容,某些条款比国际守则更加严格,体现我国严肃财经纪律、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决心。 三是坚持准则闭环管理。特别注重归纳总结行业监管中发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保持独立性不足等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确保能够解决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问题。 三、问:《独立性准则》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3年,我们正式启动《独立性准则》的研究起草工作,通过专家咨询讨论等方式,力求全面、科学、细致地考虑相关事项,起草形成初稿。2024年以来,多次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较为全面地了解掌握实务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讨论稿。5月28日,召开中注协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开展研讨,并就一些技术问题与国际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进行沟通,对讨论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于9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印发后,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反馈意见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既体现了与国际守则的动态趋同,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给予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和指导,对增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本着应采纳尽采纳的原则,对征求意见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论证稿。12月9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专家进行研讨论证,同时多次开展调研,修改完善准则,形成审议稿。12月16日,再次召开中注协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审议稿。会议认为审议稿内容严谨、逻辑清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具备发布条件,并对具体条款和措辞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我们认真研究了这些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于12月31日正式印发。 四、问:《独立性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独立性准则》共十六章152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2条,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为定义,共17条,规定了独立性、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团队等重要术语的定义。 第三章为独立性基本要求,共21条,规定了恪守独立性原则、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保持独立性的期间、禁止承担管理层职责、与客户治理层沟通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至第十三章,共98条,分别规定了收费、礼品和款待、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商业关系、家庭关系和私人关系、与审计客户之间的人员交流、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诉讼或诉讼威胁等具体场景下的独立性要求。其中,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规定了更加严格明确的独立性要求。 第十四章,共7条,规定了违反本准则的规定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章为工作记录,共3条,规定了对遵守独立性情况进行工作记录的要求。 第十六章为附则,共4条,规定了《独立性准则》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关过渡期安排。 五、问:《独立性准则》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范。《独立性准则》中,既有原则性条款,又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中通常遇到的影响独立性情形作出了详尽具体的规范,基本涵盖了审计实务中影响独立性的各种场景。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发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针对由会计师事务所代审计客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附注等情况,作出了严格禁止性规定。又如,针对或有收费现象,明确禁止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三是注重准则中国化,立足我国国情,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某些条款比国际守则更加严格,同时在国际守则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条款。例如,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写作体例对国际守则的篇章结构进行调整,更加符合我国语言习惯。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文化传统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调整,使相关条款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再如,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中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的情形,规定项目合伙人在轮换前的任职期累计不得超过五年,比国际守则中的七年更加严格,并且将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视同项目合伙人执行轮换规定,与我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相符,体现了中国特色。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为某一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时间达到十年或以上的情形,要求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采取防范措施,这是在国际守则基础上新增的条款,体现了我国对有关情况的重视。 四是拓展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明确将公开交易实体、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以向公众提供保险作为主要职能的实体、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涉及广泛公众利益的实体纳入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体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要求。明确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需要遵循更高的独立性要求,且应当公开披露。 五是针对审计收费的各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针对或有收费、逾期收费、收费过度依赖个别审计客户等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治理层沟通收费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提高治理层对审计收费和独立性问题的关注,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治理层的作用。 六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明确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需要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其允许。针对会计和记账服务、评估服务、税务服务、内部审计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实务中常见的非鉴证服务类型分别作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 六、问:如何理解《独立性准则》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 答:《独立性准则》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以下两种情形作出过渡期安排。 一是针对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实施过渡期安排。考虑到《独立性准则》对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针对审计客户由非公众利益实体转变为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形,对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实施过渡期安排。 二是针对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实施过渡期安排。考虑到《独立性准则》对于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作出更严格的规定,针对在《独立性准则》施行前,会计师事务所已承接的非鉴证服务,按照《独立性准则》的规定不得提供的情形,以及由于《独立性准则》对公众利益实体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使审计客户由非公众利益实体转变为公众利益实体,且向其提供不得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的情形,实施过渡期安排。 七、问:如何做好《独立性准则》的贯彻落实? 答:《独立性准则》的发布实施是进一步强化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要求、提升审计质量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独立性准则》出台后,关键在于做好贯彻落实。 中注协将按照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闭环管理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出台配套应用指南,按照准则解释实时化的要求,对《独立性准则》中较为复杂的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和细化。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独立性准则》的各项要求,督促其落实到位。三是将《独立性准则》的实施情况纳入行业自律监督检查的范围。四是持续跟踪研究《独立性准则》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实施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为进一步修订完善作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是执行《独立性准则》的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应高度重视独立性的重要性,在全所范围内大力倡导恪守独立性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宣传培训,促使其充分理解并准确把握《独立性准则》的重点内容和核心要义。二是将独立性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有机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独立性相关制度,将独立性要求纳入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并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独立性指引,确保独立性要求落地见效,防止流于形式。三是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落实独立性要求。针对《独立性准则》中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经济利益等重点条款的规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监控管理,实现对准则执行情况的实时跟踪与动态把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力保障准则有效执行。 最后,相关监管机构应当按照《独立性准则》中的规定统一监管标准,加强对独立性的监管,并在监管过程中共享信息,提升监管效率和效果。 
  •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修订《民非会计制度》的必要性是什么?答:2004年制定发布的《民非会计制度》,是我国首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组织”)制定的会计制度,填补了我国会计制度的一项空白,对规范民非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民非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民非组织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回应了实务关切。近年来,民非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以及民非组织的自身业务活动发生了一些变化,有必要及时修订完善《民非会计制度》,解决实务问题,助力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一是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新时代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为会计工作指明了方向。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从规范会计核算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适应民非组织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必然要求。民非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不断强化,对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有利于推动会计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推动民非组织法治化发展;有利于会计制度与行业管理协同配合,促进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会计制度与监管规定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民非组织规范化发展。三是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规范民非组织会计核算、提高管理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民非组织的规模和数量持续扩大,出现了很多新业务、新情况。例如,捐赠形式不断丰富、对外投资的类型和金额不断增加,出资设立其他民非组织等新事项有所增多。为适应实务发展需要,记录和反映新的业务活动,解决模式创新后出现的会计处理问题,需要及时修订《民非会计制度》。问:《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答:2022年,我们正式启动《民非会计制度》修订,邀请多个专家团队分专题开展课题研究,奠定了制度修订的理论基础。2023年以来,就民非组织会计核算情况深入开展调研,与来自监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宗教场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处等单位充分交流,就修订内容进行了逐条研讨,对其中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8月印发,面向国务院有关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反馈意见总体上认为,《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有助于解决民非组织会计实务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协调沟通,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于2024年12月正式印发。问:《民非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民非会计制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共八章九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十三条,主要阐述了《民非会计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算基础、基本原则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六章共六十六条,对民非组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规范。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共十四条,主要对民非组织会计报表类型、编制要求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会计报表附注等作出规范。第八章附则共两条,主要规范施行日期以及与原制度的衔接问题。附录共六部分。第一部分对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总说明。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明确了56个会计科目的具体设置、核算内容和主要账务处理。第四部分至第六部分明确了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等。问:《民非会计制度》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都有什么?答:1.增加部分会计处理规定。一是增加适用制度的组织类型。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和实务意见,在制度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民非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修改了民非组织的三个特征。与《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将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统一表述为宗教活动场所。二是增加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近年来,服务捐赠的形式和数量不断增加,有必要确认服务捐赠形成的收入和成本。为此,增加了服务捐赠的会计核算规定,即:民非组织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民非组织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三是增加风险准备金等有关核算规定。监管要求部分民非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例如《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专项资金或基金。为此增加了相关规定,即民非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额,从非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四是增加部分会计科目。为了满足实务核算和监管需要,主要增加以下科目:增加“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增加“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实务中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增加“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前期差错更正;增加“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民非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增加“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民非组织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费用等。五是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关联方披露,要求民非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同时要求披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细化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披露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等。增加披露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2.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一是修改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为适应实务需要,我们简化了限定性净资产的重分类要求,将民非组织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区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核算,期末将限定性收入和费用直接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取消了限定性净资产在使用时重分类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要求。修订后的会计处理方法,更有助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操作,提高会计核算效率。二是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修改为统一用成本法核算,并增加相关披露要求。主要考虑是民非组织更加关注可用于各类项目支出的货币资金,成本法加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符合民非组织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民非组织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非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没有所有者权益的概念,成本法更符合民非组织的特征。同时,我们增加相关披露要求,单独反映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充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三是修改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考虑到管理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二者性质不同,我们将资产减值损失从“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单独出来,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3.删除合并报表要求。实践表明,民非组织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目前没有对合并报表会计信息的使用需求,主要关注个别报表中的会计信息,所以在本次修订中删除了要求民非组织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与之相关的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强披露。问:财政部门将如何做好《民非会计制度》的实施指导工作?答:《民非会计制度》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在民非组织施行,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推动《民非会计制度》有效贯彻实施:一是及时出台相关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为民非组织执行《民非会计制度》提供政策保障,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二是联合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民非会计制度》的培训,使民非组织尽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确保《民非会计制度》有效落地实施。三是跟踪关注《民非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回应实施中的实务问题,加强实施指导,提升《民非会计制度》执行效果。
  • 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与意义是什么?

    一是落实相关法律要求。《暂行办法》全面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要求,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对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细化,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数据安全管理活动提供依据,有利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强调,要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制度建设,及时跟进健全相关制度规定。《暂行办法》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制度体系。  三是落实财会监督有关要求。《暂行办法》构建了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行业数据安全监管机制,明确财政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各方职责,确保有效衔接,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
  •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经历了哪些过程?

    在深入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数据安全管理现状和需求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国家网信办起草了《暂行办法》初稿,并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实地调研,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数据安全专家专题讨论,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两部门联合面向地方财政部门、网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总体认为,《暂行办法》内容全面、条理清晰、指导性强,有助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处理活动。同时,部分反馈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反复研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 《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总则,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责任主体;二是数据管理,主要包括总体责任、责任人员、数据分类分级、日志管理、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加密管理、数据备份、业务约定书、技术保护手段、日常安全监测、数据出境等内容;三是网络管理,主要包括网络管理制度、资源投入、访问控制、系统账户管理等内容;四是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信息共享、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安全审查、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内容;五是附则。  从具体内容看,主要对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审计业务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包括为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国有金融机构或中央企业等提供审计服务;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超过100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提供审计服务;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未从事前述三类业务,但审计业务涉及重要数据或者核心数据,也应根据《暂行办法》进行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从外部获取和内部生成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暂行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的标准,确定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并对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的存储、相关日志、传输等作出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有义务通过业务约定书、确认函等方式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料中的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相关信息。在数据存储上,存储重要数据的信息系统要落实三级及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存储核心数据的信息系统要落实四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在日志管理上,要求涉及核心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涉及重要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其中向他人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涉及一般数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暂行办法》不作特别要求。  三是规范底稿管理。截至目前,我国有35家会计师事务所加入或创建了28个国际会计网络,行业对外交流合作日益密切。《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应按相关规定存放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约定书或类似合同中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境内项目资料数据等类似条款。境外监管机构因监管需要确需调取境内审计工作底稿的,应通过相应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依规获取,相应审计工作底稿出境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工作底稿出境事项应当建立逐级复核机制,落实数据安全管控责任。  四是强化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建立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管理资源投入、网络安全技术防护、网络管理账户权限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章立制并有效执行,确保网络安全管理能力与提供的专业服务相适应;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范未经授权的访问行为。  五是聚焦安全可控。《暂行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数据备份制度,确保在审计相关应用系统因外部技术原因被停止使用、被限制使用等情况下,仍能访问、调取、使用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加密设备应当设置在境内并由境内团队负责运行维护,密钥应当存储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拥有其审计业务系统中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的自主管理权限,统一设置、维护系统管理员账户和工作人员账户,不得设置不受限制、不受监控的超级账户,不得将管理员账号交由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使用。  六是压实监管责任。《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的监管职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依法实施的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如何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网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切实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安全审查等有关要求,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工作。 
  • 问:《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中“参照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免除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如何理解?

    答:按照现行政策,学生在读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此次免除利息,参照贴息政策执行。 具体安排方式为:免息所需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可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已拨付给承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可用存量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或没有存量资金省份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在2024年预算中安排。 
  • 供应商入驻832平台条件及流程?

    一、供应商申请条件:(一)供应商申请入驻条件。申请入驻“832平台”的供应商,应当是注册在832个脱贫县域内生产农副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和明确的联农带农机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强镇和“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经营主体优先入驻平台。注册在832个脱贫县域内的贸易企业可以受供应商委托,在“832平台”代理销售农副产品。(二)产品申请条件。供应商在“832平台”所售农副产品应出产自脱贫县,符合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地区脱贫群众增收带动作用明显。优先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取得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产品、脱贫县特色产业规划确定的主导产业相关产品。     二、供应商审核推荐流程 脱贫县建立“主体自愿申请、县级部门推荐、平台审核”的“832平台”供应商审核推荐机制。(一)供应商申请。供应商通过“832平台”供应商审核推荐管理系统(gy.fupin832.com,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入驻申请,按要求填写市场主体信息、产品信息。贸易企业受供应商委托在“832平台”代理销售农副产品的,应按要求提交企业信息、所代理供应商出具的销售授权委托书。贸易企业从脱贫县农户收购农副产品在“832平台”销售的,可不提供销售授权委托书,但应对所售农副产品来源作出书面说明。贸易企业可受供应商委托在“832平台”管理系统代为提交入驻申请。供应商和贸易企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联农带农帮扶成效真实性负责。(二)部门推荐。脱贫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建立“832平台”供应商审核推荐机制。依据部门职责和行业管理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对供应商生产经营状况、产品供应能力和质量安全进行把关,县级乡村振兴部门重点对供应商联农带农和帮助脱贫群众增收情况进行把关。供应商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荐工作。(三)平台审核。“832平台”按照网络销售平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县级部门推荐供应商相关信息的审核。通过审核的供应商,“832平台”为其开通销售权限。三、咨询电话: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电话023-52226058。 
  • 领取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需要带什么资料?

    (一)本人领取: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委托他人领取:考生身份证、高中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咨询电话: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会计法规科,电话023-52233121、023-52222696。
  • 《万达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哪些原则?

    问:《万达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后自行协商分配;(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该案件办理地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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